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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共犯认定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及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或本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均构成侵占罪。自此,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大为缩小,即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其余原本是贪污罪的主体诸如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绝大部分,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司或者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不再以贪污罪论处,而构成侵占罪。但是由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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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及上述合同以外的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或本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均构成侵占罪,自此,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大为缩小,即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其余原本是贪污罪的主体,诸如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中的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4年7月生效实施。为配合该法的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其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在公司中发生的收受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作了处罚规定。本文拟就这些规定所确立的罪名、罪状、适用范围及与现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关系等问题作一些初步的研究。 一、罪名 《决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犯罪与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有相同和相似之处,但它并不是简单地对后者犯罪构成范围的扩大,而是对新的犯罪行为的立法确定,对于其罪名的称谓自不能直接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代之,否则难以同一般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相区别。根据罪名应当反映犯罪主要特征的原则,我们认为,可以把《决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犯罪的罪名分别确定为:(1)公司人员受贿罪(第九条),即采用明示主体的方式确定该罪罪名。理由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即受贿,主体则限定在“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可以统称为“公司人员”,将该主体与行为相结合,便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罪名。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因犯罪而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形,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作为企业法人监管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之间没有固定沟通渠道,导致相关规定不能完全落到实处。建议在全国建立职业资格从业禁止数据库等,使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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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0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首次在刑事立法中设立了侵占罪.如何把握和适用侵占罪成为刑法理论工作者亟待研究的课题.《决定》颁布后同仁们对侵占罪作了初步的探讨,取得了一些共识,但在许多问题上仍有分歧.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11月7日发出了《关于办理公司人员受贿侵占挪用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高检《通知》),本文根据刑事立法原意和高检《通知》精神,紧密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试就侵占罪若干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公司现代化管理必然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但还存在一些缺陷,影响到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使。我国应从强化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完善公司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及加强职工对董事和职工监事的特殊保护等完善职工参与治理法律制度。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对于高校教师参与治理制度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我国高校教师参与治理制度可借鉴职工参与公司监事、董事制度,在高校党委会、校务会等决策、执行机制中,设立非领导职务教师代表参与管理机制,以强化教师参与学校治理权利保障与强化学校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治理。  相似文献   

7.
修订后的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内容是由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商业受贿罪的规定修改而来。从而使得公司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这一新罪种在内涵外延上更趋明确和完善。笔者拟就这一罪种谈谈个人一些粗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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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MBO信托设计方案及其弱点1.如果公司有富裕资金 ,直接向经营管理层贷款 ,违反公司法第 6 0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为规避法律此项限制 ,可以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 ,信托目的为信托公司贷款给经营管理层 ,由经营管理层以自己的名义收购目标公司股权 ,这就是指定资金信托 ,管理层以股权作为向信托公司贷款的质押。该模式的弱点 :适用范围狭窄 ,一般的上市公司往往没有闲置资金 ,即使有闲置资金 ,股东大会对于将款项信托 ,间接贷款给管理层 ,难以通过决议 ;公司法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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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表现及危害 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一般是指直接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人(包括大股东、董事、监事或经理等)利用法律赋予公司的独立人格,规避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债权人利益,或公司本身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逃避个人法律责任的行为。在我国,随着公司法的实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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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委托代理制是上市公司股东在不能或不愿出席股东会时而能委托他人代其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制度。由于该制度在操作中易生流弊,现已成为各国公司法极为重要的规范对象。我国(公司法)对该制度作了概括性规定,由于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本文试结合发达国家的有关规定,就我国股东委托代理制度的模式选择及其规制作一探讨。一、股东委托代理制的价值原则近年来,随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加强,各国在立法上有缩小股东权限的趋势。然而,股东会毕竟为公司的重要机关,有选举董事、监事、许可公司经营政策重大变更等权限,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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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国对董事竞业行为的法律规定来看 ,虽然大都对董事的竞业行为予以禁止 ,但范围大小不一 ,宽严程度不同。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竞业行为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 ,不尽合理。对于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业行为 ,公司法应明确规定 ,经股东大会的许可 ,董事可从事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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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并不会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而只会与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以及其他股东发生法律关系。论著及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所说的“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实际上都是股东和公司成员(董、监事)以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就是规范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和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之间的关系以及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的组织法。《公司法》中一些关于规范“公司”的条文存在语言表达欠准确性的不足,因为这些条文在语言表达上虽然以“公司”为规范对象,但实际上却是规范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或者公司控制股东的。从立法科学性的角度考虑,应当对这些条文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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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减少董事滥用经营管理权,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义务。董事的义务包括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但我国《公司法》在董事义务规定上过于原则,在程序上缺乏操作性,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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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董事会权力日益扩张,必然要求强化董事义务、责任.董事的义务、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公司与董事的委任关系.董事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我国公司法无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忠实义务的内容也待完善.董事的义务是董事责任产生的前提,董事违反其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和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前者,公司法作出了一定规定,对于后者的规定则相当缺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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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事离任义务立法现状的分析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公司法》只对董事的在任义务作了规定,而未涉及到董事的离任义务。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越来越要求在《公司法》中对董事的离任义务作出规定。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董事离任后的竞业禁止义务、禁止篡夺公司机会义务、保守秘密义务、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义务、不得策反公司重要职员义务、不得随意转让其所持股份之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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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设立大都采取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设立原则减少了公司设立的成本,提高了公司设立的效率,符合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了避免公司设立的放任主义,防止准则主义可能造成公司滥设、欺诈的弊端,保护认股人,债权人利益,维护未来交易安全,各国一方面严格公司设立程序的审查制度,另一方面则规定了发起人、初始董事、监事、股东及中介机构的严格设立责任。本文仅就发起人在设立公司中的责任作些探讨。 一、公司发起人的界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三大要件,即发起人、资本及章程。公司的发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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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是董事作为公司业务管理人对公司所负的积极善管义务。它是董事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董事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 ,各国公司法对此都作出了规定。而我国的公司法仅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 ,对注意义务只字未提 ,导致公司董事的权力和义务、责任严重失衡。所以应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相关立法 ,设专节对这一义务和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包括责任的限制、免除和实现 ,经营判断规则的确立 ,股东代表诉讼的引入等 ,以规范董事的行为 ,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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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钢集团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由莱芜钢铁总厂改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是莱芜钢铁集团的核心企业 ,实行集团母子公司体制。几年来 ,莱钢党政工领导非常重视推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不论是集团公司还是创建的子公司 ,凡是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的都规定必须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并作为制度加以规定 ,使这项工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目前 ,集团公司和已建的七个子公司中的工会主席全部作为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 ,子公司各有 1— 2名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一、充分认识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性1 992年下半年莱钢决定在锻压厂进行股份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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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设立了“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统称为“业务侵占罪”。业务侵占罪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贪污罪主体混乱、客体界限不清的问题。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现行刑法的修(正)订。修正后的刑法在保留业务侵占罪的同时又增加规定了几种侵占行为构成犯罪的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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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为公司转投资降低了门槛提供了便利,但公司转投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资本虚增、董事监事利用转投资控制股东会等老问题依旧未得到解决。尽管这些问题并非资本制度改革所带来的,但在放松对公司转投资限制的同时,也应构建其他法律制度对其负面影响进行制约。建议从完善公司信用制度入手,在法律层级上确定转投资行为的披露制度,界定并限制交叉持股,限制持股公司对于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通过完善法律规则以规避其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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