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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于2006年7月14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公布了关于《安排》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  相似文献   

2.
经过多方长期努力,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先后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达成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分别简称《内地与澳门判决安排》和《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这是在中国区际私法学术方面取得的了不起的重大成就。  相似文献   

3.
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两地法律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标志着两地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问题上终于取得了突破。  相似文献   

4.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6年7月14日在香港签署了名为《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为《安排》)。经过较长时间磋商,在香港回归九年之后才得以签署的这一协议已为商界和法律界关注已久,并旨在为这些人士“提供便  相似文献   

5.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2022年2月14日法释〔202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的,适用本安排。  相似文献   

6.
中国内地与香港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内地与香港签订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是我国内地继与澳门之后与外法域达成的第二个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协议,具有里程碑意义。同与澳门的协议和国际公约相比,该协议的内容带有明显过渡性的特点,某些方面略显保守,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其实施效果,需要我们去面对和审视,并提出完善的初步建议和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7.
黄燕璇 《行政与法》2009,(5):126-128,F0003
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回归前,由于缺乏相关机制,两地的判决不能得到对方的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如果想在另一地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就不得不重新起诉.香港回归后,两地民商事活动不断增加,两地法院审理的涉及对方居民或财产的案件也随之增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这一问题,内地与香港特区经过较长时间磋商,最终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本文在介绍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情况的基础上,检视<安排>中的主要内容,进而对<安排>提出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8.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9.
《中国法律》2002,(4):14-14,70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协议管辖条款的认定(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加入WTO后,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必将逐渐增多。当事人之间是否订立了管辖协议,是确定受诉法院管辖权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而如何确认涉外民商事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是法学界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奚晓明从协议管辖的概念、条件、原则、协议管辖的几种类型的认定等几个方面出发,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制度完善作出分析,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本刊将在第三期、第四期连载该文,敬请读者关注。  相似文献   

11.
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的管辖,是破产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对贯彻实施破产法具有重要意义。一、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破产法(试行)第5条明确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实际上表明了破产案件属于专属管辖,其意义在于排除了当事人协商管辖、其他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和外国法院管辖的可能性。破产案件的管辖之所以属于专属管辖的性质,是由破产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其一,破产案件本身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没有原告、被告之说。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意义在于:监督债权人与债务人之…  相似文献   

12.
为保障我国入世后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5日颁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制度。这对于排除地方干扰、维护司法权威、提高我国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以及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在审判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本期刊发3篇文章,从不同角度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界定标准、集中管辖的范围以及实施集中管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3.
内地和香港协议管辖制度在适用范围、形式要件、限制条件、性质认定和效力等方面存在的立法差异,减损了运用协议管辖制度协调两地管辖权冲突的效用。2006年两地有关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虽对协议管辖制度进行了部分整合,但涉及范围有限。应结合国际趋势和立足两地实际立法,探讨两地协议管辖制度整合的可能性并设计相关的制度。  相似文献   

14.
《仲裁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案件的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订立民商事合同时都不单独订立仲裁协议,只在合同中订有约定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也称为仲裁条款。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订立的大部分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是仲裁条款,以仲裁条款替代仲裁协议。由于当事人忽视仲裁条款的订立、随  相似文献   

15.
周翠 《中外法学》2023,(4):983-1002
在我国,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类型在同一辖区内的地方法院、专门法院以及不同类型的专门法院之间分配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其与级别管辖并行,同属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不过,即便将我国的专门管辖归入事物管辖的概念范畴,专门管辖的性质亦与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或奥地利的事物管辖的性质有别,而是具有专属性,当事人不得通过明示协议或应诉管辖的途径对其进行创设或变更。同时,专门管辖在审查和移送等方面亦更接近于德国或奥地利的诉讼途径管辖,而非事物管辖。因此,为了避免与加快解决专门管辖冲突,我国未来有必要参照比较法上有关诉讼途径管辖的规范对专门管辖的审查和移送作出特别规制。  相似文献   

16.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刍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内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香港回归后,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两地关系进一步密切。2004年开始付诸实施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更使两地的融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民商事纠纷,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这其中必然涉及到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管辖权的归属和行使。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顺利审理,也关系到进行跨境调查取证和寻求判决承认执行时能否得到有效的合作。 一、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现行的基本规则和理念 内地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基于一些法律规定的连接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根据  相似文献   

17.
朱伟东 《河北法学》2005,23(4):133-135
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是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尼日利亚法院通常依被告或诉讼标的物"出现"或"位于"其管辖权范围内、传票能够送达被告、被告接受法院的管辖或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协议为由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尼日利亚法院通常适用法院地法,不过,在当事人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时,尼日利亚法院会尊重他们的选择。  相似文献   

18.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冀法(经)请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生效裁决或者不服仲裁机关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在受理案件后,如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有  相似文献   

19.
司法信箱     
法院能否受理该执行申请?编辑同志:我院有一案件判决生效后,债权人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又达成了和解协议。债务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一部分后便不再继续履行。债权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该案已过申请执行期限。请问我院能否受理该执行申请?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曾秋荣曾秋荣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20.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颁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调整。它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根据《规定》,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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