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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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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铁川与童之伟两位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在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井延续至今。但时至今日,讨论仍未触及问题的核心.本文通过对规范与现实,良法与恶法,社会后果与形式违宪等争论的焦点进行总结和检讨,发现“良性违宪”反映的实际上是英雄主义与法律至上的对抗,问题的核心在于执政党仍抱有英雄主义情怀。因此,执政党改采法律至上立场,服从法律统治才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立宪理念与良性违宪之合理性——评郝、童两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阮露鲁良性违宪论与西方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派的一贯主张是一致的。17、18世纪近代自然法哲学,从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强调人类社会以人性为基础的理性法,转化到强调自然法中人的自然权利,...  相似文献   

3.
对“良性违宪”的反思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认为,前两次“良性违宪”的讨论不够深入和全面。“良性违宪”理论的错误不是一般性错误,而是法哲学层面的方向性错误。“良性违宪”理论为宪法制度确立了两条凌驾于宪法原则之上的政治标准。用韦伯的理论框架分析,就是拥护实质合理性法律观而反对形式合理性法律观:用昂格尔的理论框架分析,就是拥护官僚法而反对法治。因此这种理论站在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对立面。与此同时,虽然存在重大错误,但“良性违宪”理论所揭示的现象却值得思考,从中我们可以反思我国宪法文本以及宪法修改和变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当代中国大学生的宪政观念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 ?大学生的宪政观念应怎样培养 ?诸如此类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本文作者在法律系二年级大学生中组织了一场关于“良性违宪”问题的辩论和讨论。通过讨论 ,我们可以发现大学生关于宪政的某些观念和观点。讨论中大学生们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问题主要有 :“良性违宪”的“宪”指的是什么 ?“良性违宪”的主体是谁 ?“良性”与“恶性”的界线是什么 ?应怎样评价“良性违宪”的实际效果 ?应怎样看待宪法与改革的关系 ?等等。同时 ,大学生们还分析了“良性违宪”在我国产生的原因 ,提出了加强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  相似文献   

5.
郝铁川同志《论良性违宪》一文(以下简称郝文)在将违宪行为作良性与恶性区分的基础上,对“良性违宪”给予了肯定的评价。读罢郝文,虽在不少问题上感到颇受教益,但对其肯定“良性违宪”的主张却实难苟同,现将自己的一些不同看法说出来,供铁川同志和学界同仁参考。 在我国,宪法是全体人民公意的表现,体现着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什么叫做违宪呢?学术界一般认为,违宪是指“与宪法的原则、精神及具体规定相抵触”。就本质而言,一切违宪行为都危害人民根本的、长远的和全局的利益,都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严格地  相似文献   

6.
贾云航 《法制与社会》2012,(26):277-278
分析实证法学派“恶法亦法”的主张很大程度上被人所误解.在澄清该主张的同时,笔者就中国本土资源上“恶法亦法”之价值分析,在肯定其优势、承认劣势的同时,提出了“恶法亦法”的立法矫正与司法矫正之建议.  相似文献   

7.
《法律与生活》2014,(22):60-60
2014年10月28日,被称为依法治国“升级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该《决定》明确提出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一切违宪行为都应当加以纠正。同时,《决定》还规定了国家宪法日和宣誓就职制度。这背后透露的,是对宪法的尊重。  相似文献   

8.
如何处理好法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滞后性和先导性、秩序和正义等方面的关系,如何摆脱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过程中常常出现的浪漫主义情结,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课题。由此出发,我写了《论良性违宪》一文,意在给法律至上论者提出一个例外,实际上也是对这个命题给予必要的补充。它会遭到同仁的批评,早在我预料之中,我也愿意就这个问题与朋友们共同研究,促进学术繁荣。本文不想就《论良性违宪》所举某些事例是否属于违宪进行争辩,因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谁也无权定论,但我仍然坚持“良性违宪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的看法。中国的改革,在前  相似文献   

9.
违宪,一般指违反宪法的行为。四川两位律师认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四类人从业于娱乐场所属违宪之结论经不起推敲,有使“违宪”泛化之嫌疑,同时又曲解了宪法与部门法及行政法规的关系,误解了我国以宪法为主导地位的法律体系所蕴含的“一般情况下,法无明文禁止均可行”的内在精神。在任何情况下,对违宪都应当慎重使用。  相似文献   

10.
宪法的有效实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而其中关键的问题是能否设立一种权威的、可操作的违宪审查制度。作者从意识形态、体制、程序等视角解释了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何以脆弱的五方面原因,并对法学界关于如何完善这一制度的三套“单一制审查”方案(即由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三者之中的某一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作了建设性的商榷。作者尝试性提出“复合审查制”的思路,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在最高法院之下设立违宪审查庭,分别行使非诉讼的、事先的审查和违宪侵权诉讼、附带性审查权。作者对这两种机构的性质、地位、组成、产生、任期、职权、程序和冲突规则均作了探讨。作者认为,“复合审查制”并未突破现行的宪政体制,符合国情并在体制和程序上有较现实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1.
刘杨 《法学研究》2010,(2):3-22
“恶法命题”是处理道德-法律关系的静态法哲学的核心命题,由于预设了不同的法律观,两个恶法命题非但不构成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反对关系,反而在理论功能、实践效果上具有统一性。恶法命题的真实意义存在于广义的守法环节。守法义务理论既是恶法命题在动态的守法领域的延伸、拓展和应用,又是对恶法命题的呼应、落实和证成。具有耦合关系的恶法命题和守法义务命题在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分别构成了前后相继的两个“道德命题”和两个“分离命题”,由此形成的“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既从理论上说明了两大法学派“不同而相通”是如何实现的,也解释了二者共同维护正义、自由、法治是如何可能的。这一理论实现了法哲学从静态到动态的跃迁,是两大法学派相互争辩、借鉴并彼此补充、深化的结果。  相似文献   

12.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经庄严地载入我国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在中国的宪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两种悖论:一方面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确存在,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迄今尚未撤销一例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一方面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另一方面恰恰是最严重的违法却无相应的司法追究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一文中明确指出:“保证宪法实施将是我们一直会面临…  相似文献   

13.
"良性违宪"之争源自郝铁川教授和童之伟教授关于良性违宪现象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论战。良性违宪反映了宪法实施过程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社会变革之间的冲突,正确认识和处理良性违宪问题对于我国的宪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重视科学立法推进依法治国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谭世贵 《法学论坛》2005,20(2):15-17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和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法治进程.依法治国,顾名思义,只有依良法才能治国,如果依的是劣法或恶法,则不但不能治国,反而会误国或害国.因此,制定良法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5.
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死刑的废除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宪法学问题。世界各国死刑的废除,既与生命权是否入宪相关,也与是否设立了死刑的违宪审查制度密切相关。对于死刑是否违宪,目前世界上存在“违宪说”、“合宪说”和“折中说”等多种学说,它们分别代表不同的国家对死刑的态度,决定着死刑的存废。宪法中的生命权及其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是我国死刑制度屡遭诟病的重要原因。我国应当从宪法上的生命权入手,有步骤分阶段地将生命权入“宪”、入“法”,强化公民的生命权意识,并设立死刑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实现限制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  相似文献   

16.
社会变革与宪法的社会适应性——评郝、童两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韩大元在急剧的社会变革时期宪法的规范性与社会现实性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规范与现实的冲突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是难以预料的。在社会变革时期如何保持...  相似文献   

17.
李静 《法制与社会》2015,(9):111-112
“建设法治中国”以及“依法治国”这两大主题,体现了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信念.改革也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回顾法制改革的不平凡历程,总结我国司法改革的特征,本文拟梳理改革开放来的司法改革历程,重点讨论此次改革内容,并简要探究违宪审查在我国实现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8.
论法治下的恶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恶法与良法是一对古老的法律概念。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在根本上属于良法。但是,恶法仍然有可能在社会主义法中存在,而这种恶法与法治精神是相悖的。因此,通过合理的途径使法律回到良好轨道上来,对于法治的实现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相似文献   

19.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富有中国特色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这襄所说的违宪违法审查,主要是指立法领域内,对各级有权制定法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规范的违宪违法的审查。这应该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20.
论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颖慧 《河北法学》2002,20(5):141-144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产物,宪法司法化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命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和违宪审查权。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最高的效力。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容纳宪法的司法化。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此,可尝试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有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可以直接宣布违宪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如涉及法律与宪法冲突时,则可提交人大常委会请求解释。这样既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抵触,也实际上将除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另外,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找不到其他法律作根据时,可选择地直接适用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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