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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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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核准权归位于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本不应当出现的问题被解决后,死刑复核程序对拥有死刑复核权法院所裁判的死刑案件应否进行复核以及如何复核仍是一个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审判权”与“核准权”分设的特别程序始终未放逐这一立法信念,并以此为进路来设计死刑复核程序,以免死刑核准权被“审判权”架空影响死刑案件的质量。  相似文献   

2.
死刑核准权已经收归了最高人民法院,这种经历了辩证否定的权力回归是法治的胜利。但是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与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的程序还存在一些纰漏和不足,如审理方式问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是否应当参与的问题、辩护权问题、证明标准问题等仍然需要进一步地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程序制度,死刑复核程序在严格适用死刑,防止错杀、滥杀,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现实中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打击犯罪两个方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必须收回死刑核准权,立法上必须消除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建立公开、透明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5.
在中国,死刑已有数千年的历史,死刑思想和死刑制度丰富而发达。然而,对于死刑问题的公开讨论,以及死刑制度的变革,从没有像近三十年尤其是近十年这样出现如此可喜的成果。盘点中国死刑三十年,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向前迈进的坚定步履。  相似文献   

6.
死刑剥夺人的生命,是最严厉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改革是保障人权的体现,同时,从中国死刑限制的历史来看,又是中国古代慎刑恤杀的死刑限制法律传统的继承与发扬。  相似文献   

7.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在保障正确适用死刑,纠正和防止发生失误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制度仍然存在明显问题并导致其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故需对其加以重构。立足于中国现实,重构死刑复核制度应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增设死刑复核庭,并从结构设置上、人事任免上,加以协调。  相似文献   

8.
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在保障正确适用死刑,纠正和防止发生失误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一程序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死刑核准权问题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收回死刑核准权;规范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  相似文献   

9.
刘日 《理论前沿》2006,(7):32-34
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将出现工作量骤增等一系列问题。如果能以“少杀慎杀”为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限制死刑,不仅有利于安定天下,上述问题也可得以避免。  相似文献   

10.
对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适用的问题直接影响程序正义的实现,影响审判的公信力。死刑核准权上收是尊重生命权的必然选择;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分开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1.
死刑是一个存在了几千年的古老刑种,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已持续了二百多年。我国虽然是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但是死刑在我国应严格限制。因为我国已加入了有关严格限制死刑的国际公约。另外,从保护人权的角度,也要求我们限制死刑。为此,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关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要进行相关改革,如增加刑种﹑在诉讼程序中更加注重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加大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力度等。上述措施是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同时达到限制死刑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与复核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是做出死刑判决的人民法院主动报请,不符合司法的被动性的要求,死刑复核程序应当采用二元的启动方式,即主要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启动死刑复核程序,其余的由做出死刑裁判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的不同,能够很直观地对案件加以区分,采用不同的死刑复核方式,公正、高效地复核死刑案件。  相似文献   

13.
死刑复核程序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打击犯罪两个方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在复核权的归属、程序启动、审理范围和方式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明显的缺隐。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建立以权利为中心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14.
在重新审判"发回"死刑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容易存在有罪推定的倾向、依据补强证据再次适用死刑的倾向和漠视侦控行为合法性的倾向。为此重审法院应杜绝片面依据侦控机关提供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补强证据,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的死刑案件,如果经过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也不宜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15.
死刑复核程序因其制度设计中的弊端而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从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的发展变化来看 ,现有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由于制度设计的疏漏 ,死刑复核程序已经无法起到慎重死刑适用 ,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作用。因此 ,从如何解决死刑复核的现存问题、慎重死刑核准以及加强法律对权利救济之角度出发 ,提出在我国逐步废除死刑复核程序 ,实行三审终审制的理论构想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死刑核准权下放,使死刑复核程序难以起到"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对生命权和死刑核准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并从法的规则、价值、效力,法治以及刑事政策的角度探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应然性和必然性.  相似文献   

17.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因此确保死刑的正确及平等适用至关重要。但是除死刑复核之外,我国法律对死刑量刑的程序保障几乎没有规定。学界的探讨也集中在死刑复核的行政式审查及死刑案件的三审制等宏观层面。但很少讨论死刑判决的标准和适用该标准的量刑程序。文章通过讨论美国的死刑量刑程序及我国《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试行)》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关于死刑量刑的规定,认为我国死刑量刑程序主要包括:定罪和量刑程序分离;综合分析加重处罚情节和减轻处罚情节;比例审查。  相似文献   

18.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死刑复核程序仍需完善.而程序完善的基础理论性工作则在于正确认识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弊端.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是诉讼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弊端在于复核方式的书面化违背了程序的参与性;诉讼构造缺失,令辩护和控诉职能无法有效发挥以及复核期限未予规定,有待立法解决等;而主动报核则不应成为死刑复核程序的弊端.  相似文献   

19.
我国目前之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书面审理主义,不仅缺乏外在权力监督机制,也不能满足死刑案件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程序正义要求。基于程序参与性理论与检察监督原则,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具备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理性之标准,具有充分正当性。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检察机关应协调好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监督者和参与者的双重角色定位,设置相对应的法律监督机构,充分实现自身职能,遏止司法腐败,实现死刑复核之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20.
死刑又称生命刑、极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应有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我国刑诉法对死刑案件的程序作了一些特别规定.但还存在一些漏洞,司法实践中程序违法的现象仍屡见不鲜。这些都不利于死刑犯的人权保障。在本文中,笔者试着对死刑案件的程序缺陷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建议,以期引起立法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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