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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社军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1,(6)
刑法明确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将绑架罪排除在外。由于立法的缺陷,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特殊情节的绑架罪在定性上存在重大分歧,而解决这一问题只能通过修订刑法来实现。 相似文献
2.
饶珊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6,16(4):20-21
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将绑架罪排除在外。本文将从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厦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认为此规定存在着立法缺陷。 相似文献
3.
孟庆华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13(4):24-28
本文主要对绑架犯罪的罪名确定、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以及敷罪并罚等几个问题作了具体分析探讨。在罪名确定方面,认为应当以绑架罪作为罪名较为科学;在客观要件方面,赞同绑架罪单一行为说:在主体构成上,主张14周岁至16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犯绑架罪的也应受到处罚;对在绑架犯罪中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情形的,认为不应将绑架罪与其相牵连的故意杀人等罪实行并罚,而仅以绑架罪一罪处罚,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只是考虑适用死刑的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4.
李文峰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3(4):11-11
近几年,绑架案件频仍发生,我国刑法典第239条也规定了绑架罪。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该种犯罪侵犯的主要是他人的人身权益,包括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因此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现行刑法典也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但刑法典第17条第2款却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知何故把绑架罪排除在外了。因此,虽然司法实践当中已满14岁周岁不满16周… 相似文献
5.
袁彬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6):37-39
绑架罪作为目的犯,具有双重“目的”,不同的目的在刑法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其直接目的“将人劫走”是绑架罪的犯罪目的,而间接目的“勒索财物”或“作人质”则是绑架罪的犯罪动机。绑架罪的目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针对第三人,并勒索财物,要求程度上为“重大”。绑架罪的既遂要求绑架罪直接目的的实现,但不要求其间接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张志钢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1)
扣押人质并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是绑架犯罪在日常生活中的典型图像。当前对绑架罪通说的解释即是以此经验图像出发,认为绑架罪作为复行为犯,以存在三面关系为必要,并且控制人质之后另行起意勒索财物的情形也构成本罪。对绑架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以日常经验图像遮蔽其规范逻辑,也不能以处罚合理性为由脱逸合法性的限制。依绑架罪构成要件的规范逻辑,绑架罪只能是单行为犯,也可能存在两面关系的绑架罪,准绑架罪的成立必须以立法上的拟制性规定为前提。 相似文献
7.
赵运锋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1(4):24-28
刑法规定,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又将其杀害的依绑架罪论处,绑架杀人的犯罪形态应是牵连犯;绑架后又对被害人抢劫的,应对绑架罪与抢劫罪予以数罪并罚;绑架罪包含了两个具体构成要件,即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厘清绑架罪中的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则是区分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8.
程彤华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4(2):35-36
以勒索为目的的绑架罪在犯罪对象、绑架的方式、犯罪目的等方面与抢劫罪有较大的不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在犯罪目的、犯罪客体等方面也不同于勒索型绑架罪。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与德国刑法中关于绑架罪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差异。两国在绑架罪的基本类型上是相同的;关于绑架罪保护法益方面,我国可以将其确定为“公民的人身安危”而德国只能认定为“公民的人身自由”;两国在绑架罪的客观要件上存在重大差异;我国刑法只规定了绑架罪的基本法定刑和加重法定刑,而德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有四个量刑档次。我们应当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设置合理的绑架罪的罪刑阶梯。 相似文献
10.
11.
张晓东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2(5):99-102
爆炸劫持人质案件是一种采用爆炸手段劫持人质,迫使第三方或人质满足犯罪嫌疑人某种要求的犯罪案件。近些年该类犯罪数量不断增多,手段趋于智能化,由于该类案件暴力特征明显,如果处置不利会给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因此,应通过对近年来我国一些典型爆炸劫持案件案例的深入分析,结合案件侦查的实践,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爆炸劫持人质案件的特征、基本原则,以提出一般处置方法。 相似文献
12.
绑架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从陈某绑架、抢劫案开始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钱叶六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3):131-136
对于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劫取被绑架人财物的行为,因是基于两个不同的犯意而实施的两个完全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实,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现行刑法第239条中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此一绝对适用死刑的情节,应解释为一种加重结果,亦即所谓的“杀害”是指“杀死”;而该条对“致死被绑架人死亡”此一情节简单配置唯一刑种死刑的做法,显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因而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魏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6):99-103
应当将刑法第239条第2款"犯前款罪"的成立时间限制解释于绑架罪既遂以后,在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根据行为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数罪并罚;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结合犯。 相似文献
14.
司佳辉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4):92-93
绑架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暴力性刑事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罪中的诸多问题存在着争议,"杀害被绑架人"的罪数形态问题即是其中之一。"杀害被绑架人"是绑架罪的加重结果,其罪数,一般共识是处断的一罪,这既考虑了司法价值判断,又考量了罪刑均衡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张健一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2):53-58
绑架罪是司法实践中较常发生的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对绑架罪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本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莫衷一是,单一行为说,复合行为说各有优劣,同时也有其他标准,本章就这一问题发袁了看法。 相似文献
16.
文姬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1)
本文从洪某抢劫案出发,通过对实践中各种各样的抢劫情形的分析,以及对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辨析,得出抢劫罪的成立与既遂均不需要"两个当场".并且提出主张:判断罪数的标准应当是犯罪构成客体的重合性,而不是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7.
艾明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6):15-18
从刑事被害人学的角度而言,绑架犯罪与被害人的主观性特征息息相关。只有减少被害人的被害易感性、被害诱发性、被害受容性,才能做到绑架犯罪个体被害的有效预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