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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人大质询应当导入博弈机制我国全国人大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都规定了人大的两种重要监督方式:询问和质询。两者相比,质询更具有刚性。询问是针对代表不清楚之处,更多地保障的是代表的知情权,而质询针对的是被质询对象的不当之处、违法之处,更多地保障的是代表的监督权。质询者与被质询者之间存在博弈。或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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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对被质询机关工作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属于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的个人行为,是人大机关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拥有舱督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通过部分人大代表的行为,实现人大监督目的的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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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就宝钢建设问题质询冶金工业部,被称为“共和国质询第一案”。时隔30载,全国人大党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重申“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并表示今年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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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行使质询权二十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不满意而提出质询,这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也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 一、人大行使质询权发挥了哪些作用 质询作为人大对“一府两院”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种形式,20年来发挥了如下积极作用。第一,增强了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意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举行期间,如果仅仅满足于听听报告,举举手、拍拍手,有意见不提,见问题不讲,那就没有很好地履行代表职务。1998年5月25日,在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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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质询,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一种重要监督活动。质询是人大的一种监督活动;质询权则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某一问题依法向本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受质询机关有责任予以答复的权力。我国宪法、监督法等法律对人大质询权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质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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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就宝钢建设问题质询冶金工业部,被称为"共和国质询第一案"。时隔30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今年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重申"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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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大的监督工作中,要开展好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应当是重要方面。人大代表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始终处于主体地位,代表素质高、责任心强,就有利于提高监督实效。人大代表的监督不仅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更多的是体现在闭会期间.为发挥好代表的作用,册亨县人大常委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搞活代表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一是建立代表小组,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能有组织地开展活动:二是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代表工作有人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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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何善用质询权?
质询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促进工作。人大代表要充分认识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对某些不满意的问题行使质询权的重要性,本着对国家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勇于开展质询,善用质询权。一是代表要谙熟有关质询的法律规定,了解和掌握质询的内容和方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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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质询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质询制度的基本情况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是一种质问,带有批评性质。质询制度的实质是委托人考核代理人,源于人大制度的基本法理和基本框架,具有满足知情权、敦促“一府两院”采取行动、对“一府两院”官员进行监督的作用。我国的质询制度发端于建国之初。1954年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同年,地方组织法作出相应规定。1975年宪法取消了质问。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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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办理不满意怎么办?作为人大,是听之任之,还是出主意想办法,提高监督实效?石河子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开展了首次专题质询,以此督促政府尽快落实代表提出的关于调整扩大石河子市北泉镇行政区划面积议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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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大监督不力及质询案操作现存的问题与原因各级人大监督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法律不完善的问题 ,有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但最根本的还是体制上的原因。(一 )现存有关质询制度运作的基本法律框架195 4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质询权 (当时叫“质问”) ,195 4年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质询权。现行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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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然而遗憾的是,这个职权长期以来没有为多数代表所行使,成了只是“看上去挺美”的点缀。从近年来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看,真正行使质询这刚性监督权的并不多见,在大多数地方,质询案难觅其踪,不少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建立至今从未使用过质询等刚性监督权。质询“尚方宝剑”被束之高阁,一张有力“王牌”却很少有人问津,从中折射出一个沉甸甸的话题:人大代表质询热情“低温”现象必须得到关注和重视。笔者以为产生“低温”现象的原因,首先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认为没有必要质询。觉得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比过去有了很大提高,已少有可质询的问题。二是不敢质询。认为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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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闻,某县开人大工作会议,县人大负责起草县委书记的讲话,在讲话稿"加强人大监督"中写到:人大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行使质询权。经县委一把关,把"质询"改成了"咨询"。思来,笔者颇有新感。"质询"与"咨询"一字之差,音同义别。《新华字典》上解释,"咨",商议、询问的意思。"质",询问、责问的意思。"咨询"与"质询",虽都是"问",但问的方式、问的程度、问的效果却不同。从法律角度讲,"质询"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监督权。询问虽也与监督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与法定的"质询"比,都不一样。询问是调查了解的过程,是工作方法,而"质询"则是监督手段,它具有强制性,一经"质询",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