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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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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犯是指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而不具有可罚性的情形。区别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关键是判断是否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对此 ,理论界存在“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四种观点。我国通说主张的“抽象危险说”是比较适当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危险犯既遂标准的确定是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的核心。从危险犯的构成特征看 ,危险犯的既遂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后 ,行为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消除这种危险状态 ,以致使该危险状态脱离行为人自力控制而使受保护法益产生具体危险的犯罪停止形态。以此为基础 ,对有关危险犯未遂的一些问题和危险犯中止的认定标准应作新的阐释。  相似文献   

3.
危险犯是一种行为类型的范畴;危险犯和未遂犯、过失犯拥有为了防范危险行为的共同入罪原因,但是彼此却不相同。过失危险犯有存在余地,而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进一步细化则没有必要;具体罪名和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其行为类型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4.
危险犯是刑法理论中一个很重要的课题,我们可以以危险犯的性质为契机,在评析大陆刑法理论关于危险犯的三种概念表述的基础上,认定危险犯具有的是行为属性,而非结果属性,从而明确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危险,就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  相似文献   

5.
大陆法系通过法益侵害原则,建立了抽象危险犯的结果的不法.英美法系通过危害性原则,根据抽象危险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建立了抽象危险犯的不法根据.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强调行为人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有合作义务、以及个人与社会其他人之间具有连带性,所以,英美法系的抽象危险犯比大陆法系更加严格,抽象危险犯的成立几乎不具有任何排除机制.  相似文献   

6.
学术界对于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目前尚无统一认识。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所以成立中止具有合理性;同时,根据危险犯的特征和概念,成立的应该是危险犯的中止,而不是实害犯的中止。这一问题的解决,既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不能犯,是指行为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现实侵害的状况。不能犯应否构成犯罪,是不能犯的根本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存在的将不能犯全部作为不可罚的非罪的观点与将所有的不能犯均作为犯罪的观点处于对立的两极,而这样的两极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即使是最极端的观点,也不认为将迷信犯作为犯罪合理(成罪的场合),或者将所有的非实害犯均当作非罪的理论观点与立法例合理。依据社会一般人的认识进行事前判断,同时考虑行为人的特别认识作为危险的判断标准是合适的。划分一般的未遂犯与可罚的不能犯相区别的主张,对不能犯在处罚上轻于一般未遂犯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10.
有关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定性问题,应坚持"抽象危险犯说"的观点。对抽象危险的判断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层面,必须从实质层面来考察虚开行为与法益之间是否存在必要关联性。基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中虚开行为与法益之间存在逻辑断层的事实,在解释"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时,引入具体危险性犯与广义预备犯中法益关联性的确证规则,有效实现虚开行为危险性的聚焦收束,防止对刑罚权的过度限制或过度放纵,最终将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界定在合理范围内。  相似文献   

11.
犯罪成立的标准是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犯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所规定的结果,两者不容混淆。举动犯这一概念未必必要,其同样可能存在未遂形态。造成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成立的条件,不是既遂的标志,造成危险状态后,仍有犯罪中止存在的余地。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除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外,均有既遂存在的余地。  相似文献   

12.
作为刑法理论对风险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抽象危险犯在风险刑法观之下重焕理论活力.在运用抽象危险犯立法范式前置刑法触角、周延法益保护阈界的同时也应警惕其稀释法益概念、冲击罪责原则、泛化处罚范域的品格危险.面对《刑法修正案(九)》运用抽象危险犯立法范式增设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犯罪,应积极建构抽象危险犯的谦抑认定机制.二元认定体系立于实质违法性立场之上,通过建构正向缩限入罪路径与危险阙如出罪路径的双轨考察机制,矫正抽象危险犯扩张范域的品格危险,避免其沦为刑法过分打击的工具.  相似文献   

13.
刑法中的危险概念有多重含义。在我国,刑法中的危险应当是一种行为的危险,而不是行为人的危险。这种行为的危险是指作为行为属性的危险,是结合了主观危险与客观危险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未遂犯不是危险犯,未遂犯中的危险不是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而是法秩序对该行为所作的一种规范性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构成要件,那么就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抽象危险性。  相似文献   

14.
等价性理论是为解决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和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冲突而提出来。等价性是犯罪可罚的等价性,是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根据,而不是决定行为人正犯的等价性。判断不纯正不作为犯成立在思维逻辑层面有三个步骤。等价性判断的内容是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等价性考量的具体标准是:(1)特别行为要素;(2)保证人地位;(3)行为人对法益侵害具有排他的支配力;(4)法益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  相似文献   

15.
目前关于制造危险后再予以消除能否成立中止这一问题,两类肯定说都是以整体行为尚未结束为由认为犯罪未最终既遂,故可以中止。但从规范论的视角来看,中止是制裁(媒介)规范,能与具体制裁规范结合并调整刑罚。危险犯与实害犯的行为规范相互独立、无法过渡,法定危险状态代表着危险犯的既遂,意味着行为规范已经被彻底违反并且启动最高程度的制裁规范,不存在与中止条款结合的余地。成立危险犯中止需要从否定法定危险状态切入。危险是结果发生的一种可能状态,行为人对危险的控制和消除,既是危险发展的终态,也是危险的构成本身。从事后的角度来看,行为人消除了自然意义上的危险,危险犯也因为尚未出现法定危险状态并未既遂,因此可以成立中止。这样的证成路径能够符合规范论的基本原理。  相似文献   

16.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认定抽象危险的产生,才成立犯罪。这种抽象危险产生后,也只意味着作为未遂的危险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既遂。故在抽象危险产生后,实害发生之前,只要行为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实害发生的,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在两罪同时成立的情况下,应从一重处断。  相似文献   

17.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二元法律结构使中国刑法时犯罪普遍高筑实害的“刑事门槛”,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人们对危险犯扩张的顾虑。成立危险犯也要求具有较严重程度,不是只要存在危险犯就定罪处罚,这种定量的要求即使对新型危险犯也不例外。刑法的基调应是事后问责,为事先防范而严惩危险犯,也不够妥当。因此,在中国倡导以法益侵害、实害犯为基础的危险及危险犯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合理使用刑罚权。  相似文献   

18.
在偶然防卫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立足我国《刑法》,偶然防卫因缺乏防卫意识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根据防卫结果的不同应当加以区分:偶然防卫意外保护的法益优于侵害的法益时,由于行为最终产生保护法益的结果,不成立犯罪;意外保护的法益与侵害法益相当时,行为最终产生无法益侵害结果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并且行为具有对法益的危险性,成立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19.
危险犯的危险是指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具体危险状态;危险犯概念的界定不应考虑其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相似文献   

20.
论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明确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地位,必须科学界定危害结果的内涵和外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因素不应体现在危害结果的概念中,危害结果只能是危害行为对体现一定法益的具体的人或物的侵害所引起的损害事实,既包括物质形态的侵害也包括非物质形态的侵害,同时危险状态也是一种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是每个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而只是某些犯罪成立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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