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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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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玲 《当代法学》2012,(5):140-146
主权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中享有多大程度豁免,是主权国家参与仲裁实践带来的新问题。涉主权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要同时适用《纽约公约》和法院地的国家豁免规则。理论上,由于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的分立,国家享有豁免的程度仍存有分歧。实践中,由于执行地法院只适用本国的国家豁免规则,同一仲裁裁决在不同国家法院的命运不尽相同。总体上,因限制豁免论的广泛采纳和支持仲裁政策的影响,涉主权国家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有被执行的趋势。坚持绝对豁免论、分散而简单的立法、缺少规则积累的实践是目前我国在国家豁免领域的主要特点。理论上采纳限制豁免论、在不超出国际条约义务下尽快立法、实践注意规则的积累乃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2.
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国际投资活动、发生争议诉诸仲裁后,在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国家豁免抗辩的问题.对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不同适用会使类似案件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但是限制豁免还未形成为习惯国际法.仲裁过程中国家豁免的放弃并不同于诉讼过程中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的放弃,后者需要单独的声明.外交财产、央行财产以及军事、文化等财产一般享有执行豁免权,其他的财产则可能因为商业用途或者非主权目的而不能得到豁免.  相似文献   

3.
国家豁免作为一项普遍的国际法原则,一直以来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但有关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两种理论的争论也由来已久。伴随着国际经贸与国际关系的发展,限制豁免理论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2004年12月《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在国家豁免方面从习惯国际法向成文国际法的转变,其对限制豁免原则的确立意味着限制豁免成为国际社会国家豁免理论的发展趋势。面对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两种原则冲突与并存的现象,我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态度开始有所转变,逐渐接受限制豁免原则。  相似文献   

4.
长期以来,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主张,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从19世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豁免经历了从绝对主义的权威到限制主义的盛行,时至今日,奉行限制豁免主义已成定局。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也基本适应了转向限制豁免的国际趋势,并作出了积极的应对。  相似文献   

5.
王乐 《法制与社会》2010,(15):148-149
随着绝对豁免主义的逐步消亡,作为国家豁免的发展趋势的限制豁免主义必将为各国所接受,成为各国解决国家豁免问题的首要选择。长期以来,从我国政府处理涉及国家豁免的案件中(主要是我国作为被告方应诉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可以说是在坚持绝对豁免为基本原则,在具体规则上采取灵活处理的态度,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及其经济结构等因素所决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对外交流的深入,我国的法治与国际接轨已经是不可改变的事实,本文试从国家豁免的历史渊源出发,对世界各国制度加以考量,并针对我国国情进行分析,对国家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随着绝对国家豁免理论逐渐受到置疑和挑战,有限豁免原则逐步取代绝对豁免理论。进入21世纪,全球性的多边国际公约《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于2004年12月2日获得联合国大会的通过,我国已在《公约》上签字。该公约标志着国家及其管辖豁免方面开始确立起普遍性的统一的国际公约的规则,国家豁免理论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到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变过程,必将对国际法制及国内法制、对国家参与经济活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国家及其省政府在美国作为被告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莫里斯案和仰融案。因此,研究这一领域的新动态,寻求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应对措施,无疑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7.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限度历来有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之争。二战后限制豁免主义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接受,但其中的行为区分标准仍存在着问题。《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通过对限制豁免主义有了新的发展,在此种国际环境下,中国也应当调整自己在国家豁免这个问题上的立场。  相似文献   

8.
主权豁免的中国立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期各国与国际机构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再一次凸现了主权豁免问题的重要意义。在准确把握当前状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在强国之路上的方向选择与利益界定,确立中国对于主权豁免的基本态度和具体模式,对于中国深度参与国际合作具有重要的方向确立和实践指引意义。从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本趋势以及国际立法实践的导向上看,限制豁免将会成为国家豁免的主流模式。而从很多学者所倡导的国际法人本化的立场而言,绝对豁免的主张更多地带有前现代国际关系的痕迹,而不符合全球治理时代的要求。限制豁免、并在未来的发展中缩小豁免的空间是可以判定的主权豁免在国际法治进程中的伦理选择。中国在以往的涉外法律实践中总体坚持绝对豁免立场,但也在一些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体现了不同的态度。从绝对豁免的模式转换到限制豁免的机制,不仅更有利于体现中国在国际法上与时俱进的精神,也更有益于维护中国自身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国际法上在国家地位定性上主要集中于19世纪前绝对豁免以及19世纪后限制豁免的角逐。随着莫里斯案、仰融案一些列案件的出现,绝对豁免的立场无疑受到了冲击。限制豁免主义,随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对国家豁免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也日渐为各国所接受。然而,在实践操作当中,却因为难以判明是否属于商业行为以及与受诉讼法院地国家是否有实际上联系,而使限制豁免主义在适用上困难重重。本文从国家行为的定性上,以及被辨明为国家行为后,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来分析。  相似文献   

10.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出现了不同的理论主张,国际实践基本上是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原则并存,并且主张限制豁免主义的呼声越来越高,《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它的通过和开放签署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国内法治方面探讨一下《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所产生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浅析国家豁免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国家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主权平等理论是其主要法律依据。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及其政府机关、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国家政治区分单位、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国家代表。关于国家豁免范围,许多国家先后抛弃了绝对豁免的主张,转向限制国家豁免的立场。  相似文献   

12.
国际投资争端往往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国际投资仲裁度制度的合理设置有助于维持正常的国际经济交往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但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国际投资仲裁存在着强调私有财产权的倾向、仲裁程序欠缺透明度、投资者享有争端解决选择权等制度性缺陷,制约着国际投资仲裁对公共利益重要价值追求的实现。应通过缩小仲裁庭的管辖权,规范其审慎解释权,平衡仲裁秘密性与透明性的关系,借鉴"法庭之友"制度建立第三方参与制度,设立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等不同具体制度的改革完善,限制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公共利益得以有效维护。  相似文献   

13.
As China's first law concerning state immunity, the Law on JudicialImmunity from Measures of Constraint for the Property of ForeignCentral Banks of 2005 grants special protection to the propertyof foreign central bank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including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 andMacau SAR. Although the Law itself does not reflect the restrictiveimmunity doctrine, the PRC's signature of the 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sisProperty in 2005 might signal a message that the PRC has switchedfrom its traditional absolute immunity stance to accept relativeimmun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 also reiterates the traditionalstance to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in state immunity.  相似文献   

14.
在国际投资条约及其仲裁中,如何在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目前国际投资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要合理平衡二者间的关系,应该在现行的投资条约中设置必要的例外条款,为东道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预留必要的空间;应改进和完善投资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保护伞等核心条款的规定,防止或限制仲裁庭对其作扩大解释;应改进与完善投资条约仲裁的程序规则,使其能够满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的需要。  相似文献   

15.
论国际投资仲裁正当性危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志韬 《时代法学》2010,8(2):113-119
当前,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损害东道国主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人们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正当性产生了质疑。造成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在于BIT特定条款规定较模糊、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仍不够丰富。造成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损害东道国主权的主要原因在于缔约国签订了高度自由的BIT,让渡了过多的主权。各缔约国签订BIT时可尝试就一些重要条款的含义与适用标准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并用好"四大安全阀",维护自身主权免受不合理的侵犯。同时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也应通过增强透明度、设立合并仲裁等方式弥补程序本身的不足。  相似文献   

16.
晚近国际投资争端的性质已由以往的政治性争端转变为现行的管理性争端,相应地,国际投资争端的传统外交保护解决方式也已为国际仲裁方式所取代,而且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实践出现了明显的偏袒外国投资者,损害东道国权益之倾向。就此,已难以用传统的南北矛盾理论框定,而现有的商事仲裁理论和国内公法理论则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需要引入一种视野更为宽广的全球治理理论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17.
论国际投资争议的“强制性仲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爱民 《行政与法》2008,37(1):113-116
传统理论与实践都认为,自愿性是仲裁的基础和核心。但随着国际社会与国际交往的发展。在国际投资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了强制性仲裁。国际投资领域中的强制性仲裁的出现,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新动向,而且随着发达国家通过投资条约及其他国际条约日益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以及发展中国家日益加强对外国投资的吸引力度,强制性仲裁可能会有更大的发展。其所涉及范围也可能从投资领域扩及到其他领域。  相似文献   

18.
赵秀文 《河北法学》2005,23(5):7-13
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理论与实践上,仲裁机构不仅包括常设仲裁机构,而且也包括临时仲裁机构。我国现行仲裁法并未就临时仲裁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在立法制度上的缺憾。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为了在对等原则上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争议,我国仲裁法应当承认临时仲裁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9.
李武健 《法律科学》2011,(4):147-153
传统国际投资仲裁无论在程序安排还是价值取向上都倾向于偏袒外国私人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而对于东道国社会利益的保护则是缺乏的。由于东道国在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同时,不仅仅考虑的是经济利益,也需要考虑某些社会利益或者社会价值的需求,因此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应当重视保护东道国的社会利益。在晚近的投资仲裁程序与实践中,保护东道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趋势在不断增强。  相似文献   

20.
刘万啸 《政法论丛》2012,(6):95-102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一般都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尤其是晚近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多数允许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但是,在目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有义务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采取相应的环境规制措施,这些环境规制措施可能会损害或影响到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利益。根据双边投资协定,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将这些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我国有可能被国际仲裁庭裁定为此对外国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面对新形势,我国必须重新审视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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