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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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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熊十力是现代新儒家的主要代表,也是中国哲学史上最具创造性的哲学家之一。熊十力建构的韩非学,代表了现代新儒家对先秦旧法家的认知。熊十力站在儒者的立场上,对韩非思想进行了全面的阐释与深刻的批判,他以“法术家”定义韩非,他把韩非的思想归结为“法术兼持”、“以术为先”、“抱法用势以治”等几个关键词。据此,熊十力建构的韩非学或韩非法理学,即为“以术行法”之学。全面而系统地厘清熊十力建构的韩非学,是深入理解韩非、法家学说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门径与重要参照。  相似文献   

2.
(一)关于五刑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为唐律十二篇篇名之一,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唐律疏议·名例》称:“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该注本《唐律疏仪》下文:“笞者,击也,又训为耻;徒者,奴也,盖奴辱之,不忍刑杀,宥之远方。”笞、杖、徒、流、死这五刑的罪名和体例相结合,就叫“名例”。沈家本在《律例杂说》中对名例、五刑篇的论说如下:热审例:笞五十以下之罪,俱行豁免。杖六十以上,俱不减等。今杖六十与笞五十,  相似文献   

3.
韩非约生于公元前280年,死于公元前233年。他是苟子的学生,喜欢研究刑名法术的学问。他原为韩国公子,看到韩国政治腐败,用人唯亲,曾多次向韩王建议变法,但未被采纳。于是便退而著书,写了许多阐述法治的文章,笔锋犀利,态度鲜明,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韩非的著作传到了  相似文献   

4.
王振东 《江淮法治》2010,(11):58-59
一、从韩非法治思想体系——“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看其法治观的权治特点 研究韩非的法治思想,必须解决对他的法治思想体系的表述和评价问题,表述和评价不同,将直接影响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态度。  相似文献   

5.
韩非(公元前二八○——前二三三年)战国末期韩国人,是先秦的一位杰出法家,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是荀子的学生。他的名著有《五蠹》、《孤愤》、《显学》、《定法》等篇,他的法治思想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6.
<正> 韩非是战国时期最后一个大思想家,法学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总结了春秋战国以来变法,执法的历史经验,吸取了前期法家的思想资料,以君本位为核心,建立了法家思想的完整体系。与同时代思想家比较,他的法律思想最为丰富。 1、韩非的立法观什么是法?韩非在多处作过说明,择其主要两处于下:第一,“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藉,建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①;第二,“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  相似文献   

7.
徐进 《法学研究》1994,(4):78-84
韩非亡于秦,韩非亦使秦亡。非其力能堕秦城、败秦军,其学使然。人们曾给韩子冠以“法家集大成者”的头衔,对其学识的广博倍加赞许,但却常常忽视他已不是“纯粹的法家”。他的“集大成”并没有给法家增添新的光彩,相反,却把由商鞅阐发而行之于秦的法家之学引入歧途,淹没了秦法家原有的合理思想。前人常把秦二世而亡的责任记在法家的帐上,这是不公正的。仔细比较一下商鞅、韩非的法律思想,结论应当是:兴秦者商鞅的法治思想,亡秦者韩非的“集大成”之学。  相似文献   

8.
马作武 《中外法学》2012,(6):1264-1277
先秦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之学,以"刑名法术"为核。其所谓"法"者,若指向法律,则坐实于刑。重刑主义是法家思想的必然归宿,其理论基础包括任力不任德的实力主义、性恶论、重刑爱民论、民众愚昧论等;其内容包括刑主赏辅、"刑用于将过"、"以刑去刑"、"重刑连其罪"等。作为君主专制政治暴力统治的思想基础,重刑主义学说荒谬、残忍,必然导致对生命的蔑视、民生的摧残、基本人权的践踏,秦朝的暴政充分印证了这一点。汉朝以后儒、法合流,重刑主义遂成为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之一,影响深远,至今仍有必要认真检视与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9.
【说明】韩非,战国末期韩国人,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分析了在他以前各个法家的学说,总结出“法”、“术”、“势”相结合的一整套法治理论。《定法》就是对申不害的“术”和商鞅的“法”的一篇总结。在这篇文章中他肯定了“术”和“法”都是“帝王之具”,即都是封建君主须必具备的统治工具,二者缺一不可。同时也指出申不害重术而无  相似文献   

10.
法术势     
“法、术、势”是我国战国末期韩非关于法治三者相结合的政治学说。 法治思想,是韩非政治思想的核心。他主张“废先王之教”,“以法为教”。就是说,废止礼治,推行法治。韩非所说的“法”,是指反映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成文法令;“术”,是指封建国君根据法令控制、考察官吏的手段;“势”,是指权势、权力。他认为“法、术、势”三者相辅相成,“不可一无”。韩非总结和发展了法家的法治思想和政治实践提出了以地主阶级专政代替奴隶主阶级专政的法治理论。  相似文献   

11.
<正> 刘海年同志在《论秦始皇的法律思想》一文中指出: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从李悝到吴起、商鞅,再到韩非、李斯,他们都主张以法律治理国家和实行君主专制,然而,“恰恰是在‘法治’和‘专制’这两个问题上,他们的思想常常发生矛盾”。刘文着重分析了这一对矛盾在法家学说主要实践者秦始皇身上的充分表现。本文赞同刘文所提出的这一重要观点,并步其路子,通过对集法家学说大成者——韩非思想的分析,企求对这一观点有所补充和扩展。一、韩非的“法治”统一于“专制”众所周知,韩非是一个极端的君主专制主义者。韩非所处的时代,刚刚由奴隶制过  相似文献   

12.
释“躈”     
“躈”,《辞海·语词分册》(修订本下册第2152页)释为:“马的肛门”,《中华大字典》(中华书局1979年版缩印本下册第2247页)释为“马口也”,引例皆为《史记·货殖列传》:“马蹄躈千”。同一“躈”字,在同一例句中,一说是马的肛门,一说是马口。口与肛门,不容混同,故孰是孰非,亦或二者皆非,大有辨清之必要。考之典籍,二说皆有所本。《史记·货殖列传》说:通邑大都,“马蹄躈,千,牛千足,  相似文献   

13.
徐进 《法学研究》1997,(6):131-137
商鞅法治理论的缺失——再论法家思想与秦亡的关系徐进商鞅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杰出的法治理论家,他的理论产生了辉煌的实践效果。在法家与秦的兴亡问题上,我的结论是:兴秦者商鞅的法治思想,亡秦者韩非的“集大成”之学。〔1〕但这并不等于说由商鞅及其后学最先系统阐...  相似文献   

14.
管仲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修旧法 ,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国语·齐语》)。这里的“旧法” ,指旧礼法制度 ,既包括礼 ,也包括法。“业” ,即改造创新的意思。这是管仲在齐国进行内政改革的指导思想。管仲的法律思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四维不张 ,国乃灭亡”西周时期 ,经过周公制礼 ,使礼上升为国法 ,成为奴隶社会两种法律规范形式之一 ,起着法的作用。姜尚建齐治齐 ,坚持“以礼治国”的思想传统。管仲任齐相之后 ,继承了这一传统 ,非常重视礼在治国中的作用。他在《管子·牧民》篇中说 :“国有四维 :一维绝则倾 ,二维绝则危 ,三维绝则…  相似文献   

15.
诗经助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引言助词,古称“词”。《说文》:“词,意内而言外也。”段注:“此谓摹绘物状及发声助语之文字也。”旧注常借用文辞之“辞”。如《诗·毛传》:“薄,辞也。”亦称“语助”,如郑玄《礼记·檀弓》注云:“居,读如姬姓之姬,齐鲁之间语助也。”亦称“发声”,如郑众《周礼·秋官》注云:  相似文献   

16.
晁错是颍川人,自少研习中不害、商鞅的刑名法术之学,稍长通过太常寺的考试进入仕途,担任太常掌故,此后历任太子舍人、博士、太子家令等职,颇受汉文帝赏识,也备受当时的太子刘启倚重,被东宫上下称为“智囊”。  相似文献   

17.
对于保护森林的重要意义,在我国古代已为人们有所认识,并在法律上也有反映。商鞅说过“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他认为森林面积必须占全国土地面积的十分之一,才能搞好土地的利用,发展农业生产。早在夏代,《逸周书·大聚篇》中记载的《禹禁》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周礼·地官》记载,周代设有林官,称为“山虞”、“林衡”。“山虞”掌管森林保护法令的实施,并有权对违法者以处罚;“林衡”的职责,则在于巡  相似文献   

18.
梅铮铮 《政府法制》2011,(33):25-26
陈寿《三国志·关羽传》第一句话:“关羽字云长,本字长生,河东解人也,亡命奔涿郡。”姓、名、字都有了。中国古代有种说法叫“山东出相,山西出将”。书中陈寿特别指出他是“河东解人”,河东就是现在山西的运城一带。具体的地方在山西运城西南的解州镇,关键是后面那句话,“亡命奔涿郡”。人家没说他长得什么样,只说他年轻的时候因为犯事,  相似文献   

19.
一、《天道》中“道”、“法”显著合流与裁判方法问题迄今,有些《庄子》哲学研究者已透视了“道”、“法”两派哲学的差别是有限的。他们自不同视角揭示,《庄子·天道》反映的道家治世之道与法家治世之道辞异而趣同。〔1〕冯友兰以为,《天道》中“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义次之,仁义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赏罚次之。赏罚已明而愚知处宜,贵贱履位仁贤不屑袭情,必分其能,必由其名。以此事上,以此蓄下,以此治物,以此修身,知谋不用,…  相似文献   

20.
皋陶与“法”考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史前传说时代神话中有一位引人注目的刑神,就是大名鼎鼎的皋陶,又名咎陶、咎繇。《尚书·舜典》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这“士”,即法官。《管子·法法》言:“舜之有天下也,……皋陶为李。原注:‘古治狱之官,此作李官。’”此“李”即“理”,也即法官。《说苑·君道》有:“当尧之时,皋陶为大理。”《竹书纪年》为:“皋陶作刑。”《世本》:“皋陶作五刑。”《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西汉史游《急就章》更言:“皋陶造律,法律存。”《广韵三烛》则说:“狱,皋陶所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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