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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6)
熊十力是现代新儒家的主要代表,也是中国哲学史上最具创造性的哲学家之一。熊十力建构的韩非学,代表了现代新儒家对先秦旧法家的认知。熊十力站在儒者的立场上,对韩非思想进行了全面的阐释与深刻的批判,他以“法术家”定义韩非,他把韩非的思想归结为“法术兼持”、“以术为先”、“抱法用势以治”等几个关键词。据此,熊十力建构的韩非学或韩非法理学,即为“以术行法”之学。全面而系统地厘清熊十力建构的韩非学,是深入理解韩非、法家学说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门径与重要参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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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五刑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为唐律十二篇篇名之一,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唐律疏议·名例》称:“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该注本《唐律疏仪》下文:“笞者,击也,又训为耻;徒者,奴也,盖奴辱之,不忍刑杀,宥之远方。”笞、杖、徒、流、死这五刑的罪名和体例相结合,就叫“名例”。沈家本在《律例杂说》中对名例、五刑篇的论说如下:热审例:笞五十以下之罪,俱行豁免。杖六十以上,俱不减等。今杖六十与笞五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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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亡于秦,韩非亦使秦亡。非其力能堕秦城、败秦军,其学使然。人们曾给韩子冠以“法家集大成者”的头衔,对其学识的广博倍加赞许,但却常常忽视他已不是“纯粹的法家”。他的“集大成”并没有给法家增添新的光彩,相反,却把由商鞅阐发而行之于秦的法家之学引入歧途,淹没了秦法家原有的合理思想。前人常把秦二世而亡的责任记在法家的帐上,这是不公正的。仔细比较一下商鞅、韩非的法律思想,结论应当是:兴秦者商鞅的法治思想,亡秦者韩非的“集大成”之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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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之学,以"刑名法术"为核。其所谓"法"者,若指向法律,则坐实于刑。重刑主义是法家思想的必然归宿,其理论基础包括任力不任德的实力主义、性恶论、重刑爱民论、民众愚昧论等;其内容包括刑主赏辅、"刑用于将过"、"以刑去刑"、"重刑连其罪"等。作为君主专制政治暴力统治的思想基础,重刑主义学说荒谬、残忍,必然导致对生命的蔑视、民生的摧残、基本人权的践踏,秦朝的暴政充分印证了这一点。汉朝以后儒、法合流,重刑主义遂成为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之一,影响深远,至今仍有必要认真检视与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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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刘海年同志在《论秦始皇的法律思想》一文中指出: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从李悝到吴起、商鞅,再到韩非、李斯,他们都主张以法律治理国家和实行君主专制,然而,“恰恰是在‘法治’和‘专制’这两个问题上,他们的思想常常发生矛盾”。刘文着重分析了这一对矛盾在法家学说主要实践者秦始皇身上的充分表现。本文赞同刘文所提出的这一重要观点,并步其路子,通过对集法家学说大成者——韩非思想的分析,企求对这一观点有所补充和扩展。一、韩非的“法治”统一于“专制”众所周知,韩非是一个极端的君主专制主义者。韩非所处的时代,刚刚由奴隶制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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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法治理论的缺失——再论法家思想与秦亡的关系徐进商鞅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杰出的法治理论家,他的理论产生了辉煌的实践效果。在法家与秦的兴亡问题上,我的结论是:兴秦者商鞅的法治思想,亡秦者韩非的“集大成”之学。〔1〕但这并不等于说由商鞅及其后学最先系统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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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修旧法 ,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国语·齐语》)。这里的“旧法” ,指旧礼法制度 ,既包括礼 ,也包括法。“业” ,即改造创新的意思。这是管仲在齐国进行内政改革的指导思想。管仲的法律思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四维不张 ,国乃灭亡”西周时期 ,经过周公制礼 ,使礼上升为国法 ,成为奴隶社会两种法律规范形式之一 ,起着法的作用。姜尚建齐治齐 ,坚持“以礼治国”的思想传统。管仲任齐相之后 ,继承了这一传统 ,非常重视礼在治国中的作用。他在《管子·牧民》篇中说 :“国有四维 :一维绝则倾 ,二维绝则危 ,三维绝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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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护森林的重要意义,在我国古代已为人们有所认识,并在法律上也有反映。商鞅说过“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他认为森林面积必须占全国土地面积的十分之一,才能搞好土地的利用,发展农业生产。早在夏代,《逸周书·大聚篇》中记载的《禹禁》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周礼·地官》记载,周代设有林官,称为“山虞”、“林衡”。“山虞”掌管森林保护法令的实施,并有权对违法者以处罚;“林衡”的职责,则在于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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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道》中“道”、“法”显著合流与裁判方法问题迄今,有些《庄子》哲学研究者已透视了“道”、“法”两派哲学的差别是有限的。他们自不同视角揭示,《庄子·天道》反映的道家治世之道与法家治世之道辞异而趣同。〔1〕冯友兰以为,《天道》中“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义次之,仁义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赏罚次之。赏罚已明而愚知处宜,贵贱履位仁贤不屑袭情,必分其能,必由其名。以此事上,以此蓄下,以此治物,以此修身,知谋不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