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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外来人员审前羁押率高、取保候审困难,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针对涉罪外来人员适用有罪不捕面临担保不能的困境,宁波市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会同有关单位创建了涉罪外来人员帮教基地,将社会力量与司法资源相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以宁波市涉罪外来人员帮教基地为蓝本,分析当前该基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若干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涉罪外来人员帮教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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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外来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率高、取保候审难、判处非监禁刑难等问题客观存在,应规范对外来人员轻刑犯罪案件在无逮捕必要不捕上的适用,便于这一措施在实务上的平等贯彻和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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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在我国成为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常态化处置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混同了逮捕与羁押从而导致司法审查的缺失以及司法救济的虚无。应当从根本上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改革,实现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将逮捕定位于羁押的前置程序并设置独立的羁押审查程序,以控制羁押的适用。在秉持司法授权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司法救济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现代审前羁押制度通行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可通过如下具体进路予以完善:坚持检察机关的审查主体定位,完善羁押审查程序,厘清羁押期限问题,强化羁押救济程序,丰富羁押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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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的法律控制——比较法角度的分析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审前羁押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会使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为对审前羁押实施严密的法律控制 ,西方国家在法律上将羁押与逮捕加以严格的分离 ,从实体构成要件上限定了适用羁押的法律根据 ,对羁押的期限及其延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将羁押场所与逮捕后的监禁场所加以分离 ,并从程序上为被羁押者提供了各种司法救济途径。在这些问题上 ,西方国家的法律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和理论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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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类型结构发生变化、技术管控能力显著增强的背景下,我国近年来启动了新一轮逮捕与羁押制度改革。实证研究表明,2020年以来,我国逮捕率与审前羁押率均持续降低,但是依然存在逮捕率下降不均衡、逮捕条件适用不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效果不彰等问题。域外关于审前羁押的合宪性辩论、基本原则与改革方案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深化逮捕与羁押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审查逮捕准确化,防范逮捕率过快降低造成“两重风险”;风险评估数字化,将风险程度与监管措施准确匹配;羁押决定民主化,建立完整的审前阶段权利保护体系。在制度与技术方面,应以构建本土化的风险量化评估机制为中心,推动考核制度、替代措施、电子监控、羁押听证等相关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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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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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持续审查的制度。该制度的落实有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促进公正司法。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第一,客观上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有很大的降低空间;第二,有利于消除审前羁押三大误区;第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需要积极启动。羁押必要性应当符合刑罚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完善考核体系,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案件来受理,并纳入考核,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履行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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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审前羁押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较为严重的侵害。现代法治国家都对审前羁押实施了较为严密的法律控制。我国审前羁押基本上依附于整个刑事追诉活动,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审前羁押从整体上看没有形成独立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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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但外来人员犯罪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因为外来人员流动性强的因素,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都对涉嫌犯罪的外来人员采取逮捕措施,其中还包括了一些轻刑案件。在构筑和谐社会目标指引下,司法机关应当转变司法理念,以轻缓刑事政策为指导,对涉嫌犯罪的外来人员慎捕少捕,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与轻缓刑事政策相配套的制度,对外来人员多采取除羁押之外的强制措施,既体现刑事违法惩罚性,又体现教育挽救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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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性手段,应当作为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谨慎适用,这已经成为世界法治国家的共识。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拘留和逮捕的相关条件,是顺应时代要求的明智之举。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审前羁押的现象,可以说,审前羁押是常态,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则少之又少。审前阶段的羁押措施存在被滥用的现象,在办案过程中采取审前羁押手段的比例较高。一、审前阶段高羁押率的存在原因(一)非羁押控制人身手段的不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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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率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参考指标,也是反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刑事诉讼法经过2012年、2018年两次修改,构建起了比较完善的逮捕羁押制度,对降低审前羁押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实证研究表明,审前羁押率受到刑事案件结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管理、司法技术、社会协作帮教等多方面因素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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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前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两种强制措施,目前我国逮捕率居高不下,针对这一状况,本文将我国的刑事羁押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德国、英美法系的美国及混合法系的日本的刑事羁押制度进行了比较,建议借鉴上述国家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羁押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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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各国中逮捕和审前羁押程序相互分离,逮捕是为了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一种措施,它一般只会带来较短时间的人身监禁;而羁押是在一定期限内,以在专门场所关押的方式,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本文将以西方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德国为例,列举两国的逮捕和羁押条件,并对其与我国逮捕条件的联系和区别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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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替代性措施是用以代替羁押而实现诉讼保障目的的各种非羁押方法。羁押替代性措施以满足羁押条件为前提,却与羁押存在本质区别,是通过附加一定的义务规范而在审前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性明显弱于羁押。羁押替代性措施分为权力主导型和权利主导型两种模式,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均以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为目的,同时具有诉讼效益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界定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逮捕适用,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之外,很好地实现人权保障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