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抗诉机关和受诉法院】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受诉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某,汉族,女,贵州大学教师,住贵州省贵阳市三民东路43号5单元1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某,女,1958年9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人民医院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安云路8号2栋1单元12号被申请人:贵州大学(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住所地:贵阳花溪  相似文献   

2.
管辖权异议,是指诉讼参加人认为受诉法院或者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或者受移送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者主张。管辖权争议,包括积极争议与消极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均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从而争夺该案件的管辖权:或  相似文献   

3.
<正>根据中央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精神,易受地方干扰是确定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或者说是判断识别特殊案件的首要标准,同时也是其他标准中的应有之义,以行政案件最为典型。在三大诉讼之中,行政诉讼由于被告一方恒定为行政机关,法院的人财物又受制于地方,如果受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与作为被告行政机关的管辖区域位于同一行政区划内...  相似文献   

4.
"最先受诉法院原则"是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原则之一。由于该原则强调受诉时间优先的法院优先享有诉讼案件之管辖权,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恶意利用此原则进而拖延、规避预期对自己不利的诉讼的情形。为了规避此类风险,英国等国制定禁诉令制度限制当事人恶意的"在先诉讼"。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最先受诉法院原则"与禁诉令制度在实践操作中的冲突。在上述两公约关于"最先受诉法院原则"构建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禁诉令冲突、"意大利鱼雷"式诉讼等问题,讨论该原则在实践中运用的限制与发展,减少其在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中的机械性,使其更具合理性与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信访部门作出的信访答复行为通常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公民以信访登记表的形式向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该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授权作出处理。如行政机关仅以信访复函的方式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实际上是一种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6.
管辖权异议,通常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已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并确定下来.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够详尽,因此,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哪些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和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  相似文献   

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9]第9号《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相似文献   

8.
审判实践中,我国各海事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就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问题上意见不统一。针对这一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得出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对比分析我国不同法院对这一问题的不同操作原则,提出将"受诉法院所在地"理解为实际审判法院或法庭所在地,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诉求让赔偿权利人对其主张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举证责任,以期对这一问题在全国法院得到适用上的统一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9.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的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10.
证据共通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对某一证据进行调查的结果能够作为对立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共通的证据资料予以利用。证据共通原则细分为对立当事人间的证据共通原则与共同诉讼人间的证据共通原则两种基本类型。证据共通原则确立之基础是自由心证主义,因为自由心证主义不仅强调受诉法院自由地进行证据评价,也要求受诉法院对于同一事实应形成同一心证。根据证据共通原则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程序一旦开始,即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撤回其证据调查申请。为确保辩论主义所固有的防止突袭裁判之机能能够充分地实现,证据共通原则尤其是共同诉讼人间的证据共通原则在适用上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当事人的防御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的情形下,受诉法院根据证据共通原则认定案件事实才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1.
本案原告因其所开具的转账支票中出票人印章与预留银行的印章不符,而被作为商业银行的被告扣划1000元人民币,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诉请确认被告扣款行为违法,并责令返还所扣款项本息。而同一个受诉法院先后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和上诉。本文着重探讨了商业银行是否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并尖锐地指出了受诉法院作出的令人费解的裁判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12.
来稿摘登     
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制作送达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行政相对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事先既不制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的事后也不办理手续。行政相对人不服,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13.
徐星 《人民司法》2015,(2):65-66
【裁判要旨】房屋经过测绘分割,即使没有实物分割,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且房屋转移登记后,买受人以房屋未分割为由请求撤销房屋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口案号一审:(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161号二审:(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57号【案情】原告:秦艳慧。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黄伟佳。原告秦艳慧诉称,原告与第三人黄伟佳及其委托代理人和保证人广州瑞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2日签订了购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  相似文献   

14.
【要点提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累犯对待。■案号一审:(2009)罗刑初字第138号【案情】公诉机关: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15.
【案情简介】一、具体案情二、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律师代理词】一、原告律师的代理词二、被告律师的代理词【法院裁判要旨】【专家评析】一、浴场对消费者承担安全注意义务的法理依据:二、浴场承担安全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三、浴场对顾客承担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四、浴场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直接责任及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6.
【裁判要旨】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通过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性质及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决定了该措施的行政可诉性。法院应围绕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适用条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7.
温贵能 《人民司法》2020,(2):100-103
【裁判要旨】并非所有因违法强拆引发的赔偿案件都适宜由法院直接判决具体的赔偿内容,某些情况下,考虑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直接判决具体赔偿内容的裁判时机并不成熟,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判令先由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在判决中要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大致标准和底线(包括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判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全面赔偿之责,给争议各方协调化解纠纷留出灵活处理的空间,从而充分发挥司法权的监督性和行政权的专业性。  相似文献   

18.
李红  黄龙 《人民司法》2021,(8):31-33,107
【裁判要旨】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作勒索罪,应从行为人目的的合法性和手段的合法性两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行为人的目的合法、手段合法,则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瑜。  相似文献   

19.
<正>【裁判要旨】在审理非法经营案件时,法院对行政机关出具文件的证明力应当审慎把握,对行政机关内部复函,应当全面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有关规定,不得单独据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认知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业普遍认识以及社会一般认识,依据特定案情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20.
程浩 《中国审判》2014,(5):59-61
【案例·】周某诉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赵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晋城市泽州县辖区,本案应由泽州县人民法院管辖。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将本案移送泽州法院处理。泽州法院在收到案卷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主要讼争的财产为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本案应属于专属管辖,仍然应由城区法院管辖为宜,故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指定管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