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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中国陆港澳台区际(法域)合同之债,是指陆港澳台当事人之间因缔结某种区际(法域)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地说,这种合同必须具有下列因素: (一)合同主体、客体、法律事实或行为涉及中国陆港澳台四个不同法域; (二)合同是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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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不难看出该罪的行为客体是委托保管合同中的委托物。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呢?司法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赞成说;反对说;二分说。笔者认为,赃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理由如下: 第一,委托人对委托物享有所有权是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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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理论上讲,客体就是行为作用、行为指向的对象,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为法律所刻意确认并加以调整,由一定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产物,这种社会关系本身不可能被行为所直接指向而成为行为客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客体被仅仅局限为犯罪的客体,而在几乎所有现行刑法学教科书中,均把犯罪客体说成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一违反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的犯罪客体概念,本身包含着逻辑错误和定性错误。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指向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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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劳动改造法律关系的客体王志亮一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权利义务客体,是指该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目标。一般来讲,法律关系的客体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物和其他物质财富。法律意义上的物,也称标的物,是指能为人们所控制并有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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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的实际履行是指合同所规定的标的是什么,当事人就应该履行什么,不能以合同规定之外的“标的”来履行,也不能以赔偿来代替履行。这就是说,当事人如果没有能够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来履行,即使偿付了违约金,或者赔偿了损失,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来履行的义务。只有当实际履行已经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时候,才允许不以合同所规定的标的来履行。众所周知,合同的标的有物、有行为。就每个具体合同来说,有的标的是物,如供应合同的标的就是物;有的标的是行为,如来料加工合同就是行为(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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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合同行为的效力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认可的合同行为效力类型主要包括生效合同、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以及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1〕其中所谓生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这里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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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业务的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伴随着《商业银行法》对银行开展保管箱业务的肯定,保管箱业务已逐渐在各大银行展开。由于保管箱业务的实务会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管箱合同的法律性质 所谓保管箱合同,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客户支付服务费的合同。对于保管箱合同的性质问题,学术界争议很大。归纳起来,至少有如下四种观点: (一 )保管合同论。这种观点认为保管箱合同是保管合同。所谓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从表面上看,保管箱合同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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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欺诈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与诈骗罪相比较,合同诈骗罪除了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从而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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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最近討論了民事法律关系中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的客体問題。在討論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見:第一种意見認为只有物是双务合同的体客。第二种意見認为除了物还有交付的价金也是双务合同的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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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前提就是要求经济合同必须是合同法有效的。所谓合法有效经济合同是指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令和政策的规定,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怎样审查认定经济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我们认为: 第一,从经济合同的主体方面来看,要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是否具有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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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86,(6)
“人身”指的是人的身体。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民事权利客体只能是物、行为、智力成果(也有人主张只能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人的身体则不能成为民事权利客体,而只有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才将人的身体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这种主张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证明不仅不符合实际,而且还十分有害,迫切需要进行修正。我们绝不能说生命权的客体是物、行为或智力成果,它的客体只能是人的身体,同样,健康权、亲属权的客体也只能是人的身体。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民事立法的进展,在我国迫切需要将“人身”纳入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人的身体不容怀疑地是民事权利客体的一部分。本文试图就这一问题作些粗浅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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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结果呢?长期以来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争。在我国刑法学教材和有关论著中,犯罪结果往往与危害结果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把危害结果作为刑法上结果的唯一研究对象,并对危害结果提出了诸多见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是特指危害行为给客体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第二,“按通常观点,在犯罪构成中所说的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更确切些讲,是犯罪行为给犯罪直接客体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三,“所谓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 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是从广义上给犯罪结果下的定义,其对客体的损害,既包括了物质性的,又包括了非物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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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技术市场交易中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占了很大比重 ,其中 ,又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多 ,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数量也在逐年增多。作为技术转让合同 ,其主要特征在于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转让方已经掌握的“特定”和“现有”技术成果。所谓“特定的”技术成果 ,指的是符合特别规定 ,受法律确认和法律保护的技术权益。如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等。所谓“现有的”技术成果 ,指的是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技术权益 ,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尚待研究开发的专有技术不得作为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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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一方自愿地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交给另一方所有.而另一方予以接受的法律行为。它是合同的一种,但与一般合同不同之处在于它是无偿的实践合同。所谓实践合同是指赠与物必须作了实际交付才生效。例如甲要送一辆自行车给乙,乙必须实际取得该自行车后,合同始告成立。如果双方只停留在赠与和受赠的意思表示一致上.而自行车并没有实际交付,合同不能视为成立,以后乙不能作为债务向甲请偿;如果自行车已实际交付了,甲也无权向乙讨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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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者其它毒品的行为。该罪侵害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正常管理。该罪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破坏国家对毒品的正常管理,损害人民健康,是一种严重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能是毒品,主要是指鸦片、吗啡、海洛英等。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吗啡、海洛英或者其它毒品的行为。所谓非法制造毒品的行为,是指利用原材料进行毒品的配制加工,即将含有鸦片、吗啡、海洛英等毒质之物品,加工制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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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的价值主体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长期以来,人们在评价国家公务员或对其作价值分析的时候,往往存在着这样一种比较片面的倾向,即只认识或只注重其价值客体的地位,而忽视了其价值主体的地位。 从价值学的角度而言,价值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所谓价值主体是指从事现实社会活动,以不同方式学握世界的人,所谓价值客体是指人的社会活动所指向和所掌握的客观对象,包括自然、社会以及人自身。价值即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和效用,归根到底不过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 马斯洛将人的需要划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相属关系和爱的需要、自尊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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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本单位财物。职务侵占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这些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所有、持有、租用的财物。财物是所有权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1〕在这里,恩格斯既明确地指出了社会关系与物的区别,又指明了物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