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人,不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性质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作为交易的筹码,通过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托人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同于受贿罪,也不同于斡旋受贿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离职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应构成受贿罪。由于《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对其生效以前实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无溯及力,不得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犯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有本质区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存在处罚范围上的差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利用影响力、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几个构成要素,除了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一要素外,其他的要素自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3.
受贿罪的法益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刑事立法规定贿赂罪的目的是禁止公职人员将公务作为利益的对价来执行,宜将涵盖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不当利益一律纳入贿赂标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宜出现在受贿罪群的犯罪构成中。《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数额"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未有效解决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域外诸多国家实行的行为标准的定罪模式并非舍弃定量任务,其通常由司法机关综合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情节、数额等因素来予以确定。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模式仍是一个理性的基本立场,具体数额与情节标准的罪量标准设置仍是一个依赖司法实践的经验型结果。"严而不厉"应当被作为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基本刑事政策,其与"零容忍"刑事政策的贯彻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4.
职务便利是行为人基于对公共财物或公共事务的控制所产生的方便条件。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控制,可以把职务便利与一般的工作便利区别开来;根据控制的不同方式,可以把职务便利分为三种类型。我国刑法中的"利用"可以依据其作用或者方式,划分为四种类型。根据职务便利的不同类型,职务侵占罪中获取财物的行为既可以是"侵占",也可以是"窃取"或"骗取",这一点不同于普通侵占罪。在收受礼金的案件中,需要运用刑事推定来证明礼金与职务便利之间的对价关系。否认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间接利用的观点,没有准确理解职务便利的类型化。斡旋受贿罪中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权力交换关系。  相似文献   

5.
在事实性立法思维指导下出台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符合受贿罪保护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受侵害的规范目的,带来实然受贿犯罪立法逻辑体系难以解释的尴尬。摆脱尴尬的关键在于立法过程中实现规范与事实之间良性平衡,行为标准说不符合事实与规范二元平衡思维,以事实与规范二元平衡思维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应将其分为几种情形加以处理。  相似文献   

6.
法益是研究受贿罪的起点和基础,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和主流学说对受贿罪法益的解释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在分析法益基本特点的基础上,主张受贿罪的法益应当是公正的职务行为所保障的正当社会利益,也就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7.
“职务行为”、“受贿方式”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务行为从主体上看包括本人及他人的职务,从时间上看只指利用现时职务的便利,刑法应增设职前受贿罪和职后受贿罪;受贿方式包括收受、期约、索取等三种。  相似文献   

8.
论受贿罪的法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益是研究受贿罪的起点和基础,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和主流学说对受贿罪法益的解释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在分析法益基本特点的基础上,主张受贿罪的法益应当是公正的职务行为所保障的正当社会利益,也就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9.
近年受贿案件的增长速度及案值之大令人震惊,成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大难点。而如何认定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职务行为有关?如果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财物却没有为行贿人谋利益是否不符合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贪赃不枉法”是比贪赃枉法更加无道的行为,法律如何将之纳入惩治网中?这些重要环节长期以来缺乏明确一致的标准,需要理论研究者探索可操作的认定方法,并以此指导立法。  相似文献   

10.
受贿罪法条解释与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法条解释与评判两个角度对受贿罪进行研究。在解释部分提出 :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设定为该罪的犯罪客体符合立法意图 ;为他人牟取利益应该是本罪客观要件的内容而不是主观要件的内容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客体难题。在法条评判部分提出 :如果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受贿犯罪 ,会存在一系列实务上的问题 ,因而提出应纯化受贿罪的主体 ;行为的设定应考虑对客体保护的价值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客观要件的内容 ;贿赂范围有必要扩大 ;既遂应以客体受到侵害而不是受贿者得到利益为标准 ;罪名设定与罪刑阶段的设定应考虑到其科学性与实用性  相似文献   

11.
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基本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不断提高,相关解释仍然存在模糊之处,导致适用上的诸多困难,而刑法的补救效用甚微.这一构成要件的存在,本身就是反腐败防线过于靠后的标志,应予取消,以抑制"关系"对公共权力的严重腐蚀.  相似文献   

12.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其特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他人财物是基于劳务的因素,未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他人财物含有劳务的因素,未完全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可引入过错推定的方法,并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合理认定行为人的受贿数额,进而认定其是否构成受贿...  相似文献   

13.
侵财型职务犯罪的对象是行为人职权管辖内的单位财物。单位财产这一范畴比公共财物或公款更明确,更易界定,更能全面反映该罪行为对象的特征。侵财型职务犯罪的结果,由职务行为针对单位财物进行的侵害所产生的危害事实状态,是以物质性损害为明显特征,是损害事实状态的物质性和对象物质性的统一。侵财型职务犯罪本质上侵犯所有权关系,形式上改变单位财物的合法状态。  相似文献   

14.
我国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中的一个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因此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和研究,对于正确判断其真实意图,衡量具体受贿罪的社会危…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中认定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存在一定的混乱,在认定受贿罪既遂上采用形式主义:第一,将形式既遂实质未遂的情形认定为既遂;第二,将实质既遂形式未遂的情形认定为未遂。亚洲国家及地区中关于受贿罪既遂的认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以我国大陆地区为代表,规定收受贿赂才构成受贿罪(既遂);另一种以日本、我国台湾、澳门地区为代表,不区分既遂与未遂,仅向他人表达受贿的意图而尚未实际取得贿赂的,也构成受贿罪(既遂)。我国受贿罪中既遂的认定通说观点以实际收受财物为标准,不对收受贿赂与索贿作区分。所以在认定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罪,应当视不同情况作区分审查,应以是否实质、有效控制银行卡存款作为判断受贿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外国和香港、台湾地区法律中的贪污犯罪,不是一种具体的犯罪,而是一个外延较为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公职人员或公务人员利用职权窃取、诈取、侵吞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包括公职人员或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将自己保管、持有和经手的公私财物予以侵占、侵用的行为,还包括公职人员或公务人员拥有的财产或享受的生活明显高于本人薪金所得而又无法合理解释其来源的行为.实际上,在外国和香港、台湾地区,贪污犯罪是对公职人员盗窃罪、公职人员诈欺罪、公职人员侵占罪、公职人员拥有来源不明财产罪等几种具体犯罪的概称,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罪名.  相似文献   

17.
具体适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务部门对法条关系、溯及力、关系密切人认定、定罪量刑标准等有较多疑难问题,有必要明确相关问题的刑法适用规则。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罪质特征表现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及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等利用个人影响力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具有倾向性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以此为对价换取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   

18.
两高《办理受贿适用意见》所作解释的内容不是仅限于受贿罪的适用范围,而是扩展到了受贿罪之外的其他贿赂型罪名,这是由于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同性,受贿罪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对合性,以及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关联性,从而就决定了两高《办理受贿适用意见》应当适用于包括受贿罪在内的所有贿赂型罪名。  相似文献   

19.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性质和认定标准,向来是受贿罪适用中争论的焦点。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体制并结合我国实际,从立法科学严谨,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的角度,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合理的重构,以完善受贿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扒窃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认定中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如何认定"随身携带的财物"。不同的解释反映了不同的刑法理念,但绝对主义的立场是偏颇的。现阶段,"随身携带的财物"既不应过于限缩为贴身携带、不离身的财物,也不能泛化扩展到目光所及的财物,宜界定为被害人没有离身或者"伸手可及"范围内的财物。此外,不应对财物的形式(大小)作限定,但"随身携带"应该是值得刑法保护达到一定数额的"财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