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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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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物权的客体思考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物权法的基本问题,物权的客体范围究竟如何界定一直存在着广义物主义与狭义物主义两种观点,但是用这两种观点来界定物权的客体都不能科学的解释物权的客体范围,因此本文认为对狭义物主义学说进行适当突破可以科学的界定物权的客体,是一种较为科学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作为近代物权法原则的一物一权主义已经失去了基本原则的地位,虽然其实质层面的意义即物权客体之上不能存在不相容的物权还具有一定意义,但是这种意义是物权法不言自明的内容,不需要一物一权去总结。所谓相对所有权,是对物权客体上价值的一种立体分割,即在同一物权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容的物权,也可以在不特定的物权客体上成立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物权。  相似文献   

3.
“特定的物”是“特定物”吗?——与“通说”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立法对物权客体的界定及我国大陆通说(一)比较法上对物权客体的界定物是物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1〕物是物权的客体。客体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2〕《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物。”《  相似文献   

4.
一、物的概念的发展及其与物权客体的区别 权利能否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一直是物权法中争论的问题之一。我国《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质押权的权利范围,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我同民事立法借鉴德国模式,权利体系遵循了主体一客体一权利的逻辑模式,依客体的不同作为划分权利的标准。  相似文献   

5.
论民法中的集合物及其现代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以不动产和动产作为物权的客体缺乏普适性。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有多种法定的分类,集合物就是相当必要和重要的一种物的类型。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以及企业,都符合集合物的构成要求;它们之所以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是要适用统一的法律关系。上述几种集合物可以依法成立归属意义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集合物的这种意义能够起到民法上的确权和保护作用。建立多样化的物的分类体系应当成为我国未来的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6.
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上的物概念一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在突破了物必有体说之后,出现了统一物的概念缺位的新课题,必须寻找到新的共性,否则物概念将面临解体的危险。物概念在20世纪之前主要受到物理学发展的影响,在20世纪以来则更多受到社会观念、商业活动和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分为物和权利两大类,物是具有自然属性的物权客体,其范围具有开放性,应当进行类型化;权利是仅具有法律属性的物权客体,具有法律拟制性,其范围具有限定性。  相似文献   

7.
论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房绍坤 《现代法学》2003,25(6):10-13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十分重要的制度 ,与担保物权共同构成了他物权体系。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 ,具有与担保物权不同的法律属性 ,这主要体现在 :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物权、用益物权的内容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为限、用益物权是独立性的物权、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等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4,(6):39-49
人体基因是镶嵌人格利益的物,具有物质与信息的一体性、高价值性与高风险性并存的特征,并由此衍生出人格法益与财产法益的组合。然而,传统民法上人与物、主体与客体二分体系并未纳入此类新型复合法益,以致于现行民事权利体系无法适应基因法益定位的现实需求。人格物的提出,为基因法益权利化提供了契机,其在人与物二分体系之外另辟蹊径,重构并发展民事权利的概念工具体系,尝试以新的权益类型跨领域地实现人格法益与财产法益的整合与对接,并藉由人格物权利化构建人体基因作为人格物保护的请求权基础、物权规则、人格权制度和侵权救济规则的构成体系,以积极回应基因科技所衍生之新型复合法益的规制需求。  相似文献   

9.
论用益物权的客体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用益物权在使用、收益意义上的支配权所作用的对象。它既有民法上的物的一般属性,又符合物权客体的法律特征,还具有自己的独特内涵。  相似文献   

10.
民法上的物,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可以为人所支配,独立为一体的有体财产。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虚拟财产的横空出世,以其自身无形,虚拟的特性挑战着物制度。本文从虚拟财产的特性和法律性质出发研究其到底是否是物权的研究客体。  相似文献   

11.
理论和实践界关于人类基因财产权存在一定争议。实质保障人的自由意志,真正体现人格尊严,是对人类基因确立财产权的道德和法理依据。对基因财产权的确立,可以促进生物科技的发展,最终造福于人类。建立人类基因财产权,从法制角度,需要在立法、司法领域明确权利内容和权利实现方式。在法制相对不健全的情形下,私人主体的契约安排是合理的补充和救济方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石佑启 《河北法学》2007,25(3):21-25
私有财产权是个人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是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是财产作为物的权利,而是人作为人支配物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财产权与生命权和自由权一道被称为三大基本人权,是人权大厦的基石.财产权又构成生命权、自由权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是生命权、自由权自然延伸的结果.没有财产权作为基础的生命权和自由权是不现实的,财产权越安全,生命权就越有保障,自由权就更为真实和牢靠.  相似文献   

13.
宋慧献 《北方法学》2011,5(3):39-48
知识产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虚拟性。以物质财产(权)为基础与核心,以财产权的物质性与消费性特征为参照,财产权分为实物性、可预期性和机会性财产权三类,构成财产权"三元论"体系。以人类生活之必需性为参照,财产可区分为基本与非基本财产两部分;进而,在基本人权的框架下,两种财产分别属于人类基本权与非基本权,这是"二元论"财产权体系。知识产权分别属于三元论体系中的机会性财产权和二元论下的非基本权。人权即人类基本权,是自然人之生存所必需的、普遍的、不可移转或剥夺的权利,是人人生来就有的生存与生活的资格,而不是源自法律的赋予。知识产权不具有这些属性。  相似文献   

14.
张蕾 《行政与法》2006,(2):123-124
财产是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类社会进步的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财产权利的发展。财产权从最初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发展到对财产的社会属性的关注。在这个人权的时代,应当从观念上确立财产权在人权意义上的价值。而人权范畴中的财产权则是现代法治所蕴含的人文精神的最佳体现。  相似文献   

15.
自然人基因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曹丽荣 《河北法学》2008,26(7):23-27
生命科技的飞速发展挑战着法律,基因的法律问题显现在人们面前,明确基因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基因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前提。在法律地位上,自然人的基因是自然人的一种物质表现形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客体——生命、健康和身体一样,应当作为人格权的客体之一,受人格权保护,称之为"基因人格权"。当基因一旦与人体分离后,是一种真实的物质存在,具有了财产权的特性,将与身体分离的基因界定为财产权的客体,此时对基因的人格利益转化为财产利益,以财产利益进行保护。自然人的基因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16.
我国林业法律中的林业物权客体相当宽泛,包括森林资源、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和立法,它们并不完全符合物权的特定性等要求。根据物权客体的标准和类型,林业物权的客体宜限定为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  相似文献   

17.
知情权属性之学理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何生根 《法律科学》2005,23(5):11-20
知情权的提出缘自对人性的不信任以及对权力监督和防御的需要;人民主权学说是知情权的政治思想基础;利益说和主张权利说是知情权的具体理论依据。作为观念中的权利,知情权具有可请求和可主张的积极权利属性;知情权义务主体的特殊性,使知情权具有不可避免的妥协性;知情权不仅能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而且需要民主制度的支持,因此又具有民主权利属性。  相似文献   

18.
论中国私有财产权利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叶红 《行政与法》2007,1(8):73-75
私有财产权利保护制度是人类的一项文明成果,它有利于繁荣经济、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分析中国私有财产权利发展的具体进程,并对中国古代与现代私有财产权利从产生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特征内容、社会观念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深化对私有财产权利的认识。  相似文献   

19.
王艳玲 《河北法学》2004,22(4):130-132
我国关于遗失物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务中有关遗失物纠纷的处理无法可依。为此,应当建立和完善物权立法,对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遗失物的悬赏广告,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等问题应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张红 《法学研究》2011,(2):100-112
人格权内含精神与财产双重利益。对人格上财产利益的保护是人性自主的必然结果,且不论人之生死,人格上之财产利益皆应受保护。生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应采用德国法上一元论的人格权保护模式,而死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则应参照美国法上的公开权模式。利用死者生前之人格特征获利的权利乃一种无形财产权,归属于死者之继承人。继承人行使此项权利需按照死者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权利行使期限宜为5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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