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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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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2.
刘春成  陈双玲 《法制与社会》2013,(25):277-278,281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始终是百姓关注的热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大案、要案不断攀升,食品监管部门难辞其咎。为有效遏制、严厉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规定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旨在从源头上防控食品安全犯罪。为此,本文从食品监督渎职罪的立法背景、产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刑法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3.
为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食品安全相关内容进行了处修改。其中。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4.
唐健  程世国 《人民检察》2012,(11):72-73
在我国刑法中,渎职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九章的渎职罪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均在第十八条规定,渎职犯罪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但是,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案件量刑偏低的现象比较突出,具体表现是渎职犯罪案件的缓刑率和免刑率较高。这种现象已经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关注,并针对影响量刑的诸多因素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探  相似文献   

5.
张洪成  陈汉宝 《河北法学》2012,30(11):107-112
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1997年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上述两个罪名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整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八)便利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但是其违背刑法谦抑性、过分关注民意、罪名的新增违背刑事立法类型化之本旨等缺陷还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6.
李金明 《法制与社会》2012,(20):144-145
随着政府职能的改革逐渐深入,政府慢慢从市场经济的操作者转变成监管者。监管者是尽职还是渎职,是决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社会能否平安祥和的关键所在。尤其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开始实施以后如何有效的预防、打击渎职犯罪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问题。渎职犯罪的立法缺陷、理论研究的相对匮乏与现实中存在的各种不利因素,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有效打击,这成为困扰实务界尤其是检察机关的难题之一。潘承凡在《人民日报》2007年5月11日撰文指出:渎职之害猛于虎。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关福金说得更加到位:渎职是社会不和谐的诱因。打击渎职犯罪,尤其是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近些年来呼声越来越高。本文立足检察工作实际,以案说法,坚持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对如何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在查办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一些不法奸商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超量使用亚硝酸钠、勾兑地沟油等案件纷纷被媒体瀑光,一些犯罪分子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作为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却鲜有被查办的案例。对于一个已经生效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渎职犯罪的事实,却难以  相似文献   

8.
盛杨 《法制与社会》2011,(21):137-138
最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早在草案期时就广受期待,其中法律条文的增改许多倾向于国计民生,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漏洞,新修正案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用于督促和惩治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本文将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能切实的发挥其效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相似文献   

9.
论食品监管渎职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反映了立法机关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作为渎职类的犯罪,都规定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之中,但食品监督管职罪与其他渎职类犯罪的表现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食品监督管职罪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进行分析论证,并将其与其他渎职类犯罪加以比较区分,以便更准确地适用。  相似文献   

10.
彭凤莲 《法学杂志》2018,(2):98-107
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然而对其治理一直主要局限于行政监管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效果。为扭转食品安全形势,我国新《食品安全法》提出了"社会共治"原则,学界通常在管理领域、行政法领域探讨该原则,所以司法机关是否为共治主体尚未进入视野。司法机关作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最后屏障,理应成为共治主体。从刑事法治看,《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状、法定刑,并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加大了惩治和监管力度;司法解释明确了对食品安全犯罪可以适用禁止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可以适用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职业禁止。这些均为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更严密且更严厉的法律依据。然而,当前食品安全犯罪仍然存在打击范围偏窄,禁止令偏软,职业禁止期限偏短等不足,需要予以补救。在司法适用上,建议罚金刑数额不要低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职业禁止适用最高期限;在立法上,需延展食品安全犯罪的环节、增加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  相似文献   

11.
蔡勇  季伟 《中国检察官》2010,(24):41-43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并将其增补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由于立法已经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从"非法经营"中剥离出来,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传销型的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是否还继续存在,争议很大。由于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入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下中国急需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媒体和民间组织的监督,更需要依靠法治的力量来进行规制.食品监管渎职罪在这一背景下产生,是刑法修正案(八)新确立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整合了食品监管渎职类犯罪,对于严厉打击这一类犯罪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3.
在当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下,刑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进一步强化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刑法修正案(八)不仅对食品安全的本罪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还特别设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罪,对食品安全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本罪的规定依然存在犯罪归属体系错误、主观罪过范围过窄、犯罪行为规定不全面、罚金刑规定过于原则、资格刑缺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刑法还应当作出进一步的修正,以期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周全保护.  相似文献   

14.
《政法学刊》2015,(6):68-74
以《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修订为切入点,评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之不足,建议构建食品安全犯罪的双轨制立法模式、调整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归位、合理设置罪名、均衡法定刑的配置、增设财产刑和资格刑,通过严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实现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由"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的刑事法治路径的转变。  相似文献   

15.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与立法完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苑民丽  聂立泽 《政法学刊》2011,28(5):115-119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飙车"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鉴于民众甚至司法人员对该罪的认识上和操作中均存在不少亟待澄清和回应的问题,诸如该罪立法理念上与刑法谦抑性是否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何认识和处理该罪中"罪过倒挂"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该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如何看待和处理该罪的行为方式过窄的问题?通过对以上诸问题进行阐释进而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构想及其路径。  相似文献   

16.
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重点问题,世界各国的政府和消费者都非常关注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食品安全更加重要。然而,随之出现许多食品添加剂、转基因技术等应用到食品生产中,使得食品安全面临巨大的挑战,尤其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不完善和经济上的问题,使得我国不断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急剧增加,这些都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通过阐述食品安全的内涵,分析刑法体系中的食品安全犯罪以及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在法律监管中的现状,以及从经济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性质、成因。从而提出对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措施,以及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论、经济政策和成本收益理论来减少、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弥补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不足,最终确保食品安全。  相似文献   

17.
邓桢 《法制与社会》2012,(25):86-87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类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出台后,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本文拟从所在的西部某直辖市分院辖区两级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起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入手,分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及成因,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是指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从实际需要和罪刑法定的要求出发,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立法解释应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当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不能简单地以“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19.
食品安全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食品安全,而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规定经历了三个阶段:单行刑法、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织造了严密法网,遏制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势头。《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对于规制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目前来看,《刑法》和《食品安全法》在保护对象和规制环节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也不明确。《刑法》应当与《食品安全法》实现有效地对接,从而构建起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相似文献   

20.
刑法立法思维直接决定着刑法立法的质量与水平。《刑法修正案(九)》在得失中为我们贡献了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可从"关系刑法论"那里获得概念界说与结构性把握,并可从刑法联系性思维、系统性思维和辩证性思维那里作出考察和描述。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可被《刑法修正案(九)》用作刑法立法内部关系与刑法立法外部关系问题处置的自我检视,而此自我检视也是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的自我证立与深化。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可联系刑法立法的民主性思维、科学性思维、创新性思维和审慎性思维予以再度深化。刑法平衡性立法思维最终决定于立法是社会关系的"平衡器",故其具有对其他刑法立法思维的统率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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