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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涉及的刑法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医生为移植而摘取活人的器官,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本理由是有供者的承诺。任何人不能为移植而摘取无承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器官,也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强行摘取不同意捐献器官者的器官,否则,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医生为移植而摘取尸体器官,一般不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但如果无死者生前的承诺,也未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又无其他法定的特殊事由,则是非法行为,应受民事或行政处罚。器官移植诱发了买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以及进行人体试验等新型犯罪。我国应尽快立法,增设这些新的罪名及其处罚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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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4)
在我国,器官移植虽然起步较国外晚十年左右,但发展较快,其中部分已达到国际水平。我国器官移植工作要进一步发展,面临许多问题。在法律方面,诸如死亡概念,器官捐赠等。本文将从民法角度就器官捐赠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一、器官捐赠的概念及其特点器官捐赠,是指捐赠人自愿无偿捐出可供移植或医学研究、医学教育的器官,包括活体器官捐赠与尸体器官捐赠.尸体器官捐赠按其捐赠方式,可分为遗赠、死因赠与、推定同意三种。尸体器官捐赠既包括尸体部分器官的捐赠,也包括整个尸体的捐赠.器官捐赠是器官移植的主要器官来源,但非唯一来源.器官移植包括自体移植(用同一体内的器官移植),异种移植(以人造器官或动物器官移植),异体移植(自第三人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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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对紧急避险的限度规定得很模糊,尤其是对生命权和生命权能否进行紧急避险没有做出规定,职务上和业务上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也有不合理之处。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德国和日本刑法中的重要理论,该理论重视了人性的弱点和社会生活的变化性,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紧急避险制度,能够使得我国紧急避险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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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紧急避险核心要件“不得已”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紧急避险具有损害无辜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属性,因而对紧急避险适用条件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制,其中"不得已"则是关键的限定要件。不得已要求避险人在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排除急迫危险时才允许适用紧急避险,这种紧急避险适用的为难和谨慎受困于不得已内在属性即唯一性、被动性和节俭性的制约。不得已成立需要具备急迫性、社会相当性、限度性和效果性等四个构成要素;而对于不得已存在的判断,应坚持以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判断模式,才能对紧急避险适用的正当性给予客观公正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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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明确了紧急避险是一种正当化事由,因而第三人无法对紧急避险人实施正当防卫,但第三人如何应对己身的合法利益损害需要探讨。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制造的危险,相对人应采取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还是其他举措来避免危险依赖于对无行为能力人行为属性的认定。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在特定情形下来源于避险人自招,面对自招的危险,避险人能否实施紧急避险需要区别过失与故意两种不同罪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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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相区别的几个特殊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区分,如对避险行为、动物或无责任能力人的侵袭实行的必要反击;在迫不得已时,防卫行为对第三者的权益造成的损害,这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本文对此作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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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作为国际刑法辩护理由的具有悠久的历史。从比较法的角度,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在英美法系中相互并列,而在大陆法系中,紧急避险通常包含被迫行为,《罗马规约》将两者规定在统一条文之中,从而使得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适用范围显著限缩。在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在"执行上级命令不免责"中的例外适用、在谋杀罪中的适用以及"被告人自陷风险"情状的判断中发展起了独特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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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受正在发生的损害危险时,不得已而采用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它在形式上虽然是一种侵害行为,但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在消防这个特殊行业,消防队员是否可以紧急避险呢?对于这个问题,《刑法》中明确规定“不能”,《消防法》中却明确赋予了火场总指挥员紧急避险的权利,同一个问题,法律为何有两种不同的规定?在笔者看来,消防队员是否有紧急避险的权利要视情况而定,不能片面地肯定或否定。下面两个真实案例,就是消防队员紧急避险的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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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对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问题向来争议颇多,其中对以牺牲一人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的性质定义争议最为重大.本文拟从边沁的功利主义出发,结合现实的法律规定,对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涉及生命权的情况下,对此时的紧急避险性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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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法律性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紧急避险是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没有引起成立犯罪程度的法益侵害.这是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的出发点.从此立场出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生命的紧急避险,从犯罪的本质是值得刑罚处罚程度的法益侵害的角度来看,未尝不可,只是在其适用上,必须严格限定;对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原则上不予允许,行为人具有忍受义务;只有所遭受的侵害超出了应当忍受的限度时,才能允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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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是法治领域中的一个世界性问题,如何解决权利冲突也就成为世界各国所要竭力面对的问题。紧急避险制度就是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一个极为典型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既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在法律体系中,也是在司法过程中判定和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有效制度。在世界多数国家,法律中都规定有紧急避险制度。有的规定在刑法中,有的规定在民法中,有的是刑法、民法兼而有之。对紧急避险的制度规定和法理依据进行探讨,并以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刑民案例作为实证,来探讨紧急避险这一制度在解决权利冲突案件时所发挥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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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人的侵害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如果不知道侵害者是精神病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在这一点上,大家的看法比较一致。而在知道侵害者是精神病人时,能否实行正当防卫的问题上,则主张不一,颇有争议。一种认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而只能实行紧急避险;另一种则认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加以限制,即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侵害的不得已情况下,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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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一行为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可按规定对该行为人定挪用公款罪并处以一定的刑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犯罪既遂和紧急避险等概念的不同认识,有时候行为人虽然做出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但可能是出于紧急避险而为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做出了该行为,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可视为紧急避险。本文正是基于这一情况下对挪用公款行为中的紧急避险,以及行为人在特殊情况下的心理意志以一个案例作一些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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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单介绍了道德心理学领域中的道德判断实验,结合该实验所使用的道德两难问题及实验结论,分析了生命权能否成为紧急避险客体的问题以及刑法学中的“辨认能力”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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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受虐妇女杀夫案时直接进入量刑阶段,忽视了适用出罪事由实现无罪的可能性。在此类案件中,虽然因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能适用正当防卫,但针对危险引发者的防卫行为则可以运用其他紧急权资源。受虐妇女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的行为,构成防御性紧急避险。然而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不应采取功利主义的法益权衡说,而应采取社会团结义务说。即仅在理性人自愿负担的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以内才能成立违法阻却事由,因侵害生命的避险行为超出了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而无法得以正当化,但可能成立以无期待可能性为基础的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这与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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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紧急避险中“自招危险”的理论诠释及内在价值构造——以作为义务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招危险”行为能否成立紧急避险,理论学说聚讼不休。但以作为义务为视角进行考察,运用作为义务的基本理论进行解释与判定不失为一个比较有效的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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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受到他人强迫的情况下,实施了符合法益优越原则的侵害行为,是应当按照被迫行为还是紧急避险来加以处理,这突显出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刑法理论及实践上之重要性。对此,通过从刑事立法、理论及司法实务等多维视角对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的关系加以探讨,应当承认被迫行为属于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基础之免责或责任减轻事由,无论其是否符合法益优越原则,均应与紧急避险在本质上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