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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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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义勇为是人性的闪光,然而当前缺乏对见义勇为的制度性关爱,致使人性黯然。完善国家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补偿制度,不仅有利于彰显社会公平正义,消除民众对见义勇为的顾虑,也有利于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气。  相似文献   

2.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行为人对他人、对社会利益高度自觉的认识和道德上的义务,是在行为自由的基础上,无偿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维护,在法治的国家里要维护社会利益、公民利益更需要的是政府责任到位,在政府未能及时履行职能,见义勇为者履行了本应由政府担负的保护人民的职能--因此遭受损失无法得到弥补时,从行政法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规范,由国家对其进行补救才是根本.  相似文献   

3.
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见义勇为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人们呼吁进行立法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立法属道德法律化范畴 ,有着可能性、必然性和现实性。我国古代有关见义勇为的立法实践对我们有着借鉴作用。对见义勇为立法应有完整的理解 ,包括刑法、民法上的相关规定 ,但最主要的是制定专门性法规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见义勇为行为在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存在价值,因此我们不仅要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更要鼓励和奖励行为人,并把这类行为进一步发扬光大.而我国现行部门法,如民法、刑法中虽然都有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适用条款,但由于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有效地保护和激励行为人,因而出现了不少“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而行政奖励则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不仅能够充分适应见义勇为的性质要求,而且能够有效激励和引导见义勇为行为,还能有效地解决见义勇为人的后顾之忧,其行为价值和社会价值更为突出.  相似文献   

5.
见义勇为乃中华传统美德,但是这种美德在我国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勇为者遭受人身与经济的双重损害却无处获得帮助。国家的立法混乱与统一立法的缺乏,导致见义勇为的救济体系岌岌可危。而我国现存救济制度的不足无疑会扼杀此种美德的延续与生存,因此,确立一种国家先行救济与完备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的救济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6.
对见义勇为行为正确界定和对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及时有效救济是弘扬见义勇为的有效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形。然而,当前社会实践中见义勇为者因未得到及时赔偿或有效补偿而引发的社会负面效应直接影响社会见义勇为行为的实践。  相似文献   

7.
见义勇为是个道德问题,同时又是个法律问题。见义勇为法律化的首要问题是对之应有一明确的界定。应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的互动作用,强化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控制,制定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法。  相似文献   

8.
从行政法角度思考,见义勇为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协助行为,根据行政补偿理论中的公共负担平等说,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补偿,以弥补见义勇为者所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9.
本文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正气、遏制违法犯罪、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构建全面保障见义勇为的法律体系能够极大地弘扬传统美德,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我国的法律已为见义勇为提供了一系列保障与救济途径,但由其立法位阶与视角的局限导致现实运用的疏漏与缺陷。应全面分析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障现状,要构建全面保障见义勇为的法律救济机制应当在适当时机实现统一立法,由政府主导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全面救济,并建立完善的救助基金体系。  相似文献   

11.
我们对见义勇为行为在道德上给予高度评价,却很少从法律角度加以观察,本文试图对见义勇为行为从民法角度进行一番审视与分析.  相似文献   

12.
我国基层群防群治人员是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群防群治人员不是专业或职业化的社会治安力量,不具有见义“必”为之责任,他们在开展群防群治工作时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得到确认和保护,在受伤或牺牲的见义勇为人中,弱势群防群治人员占有一定比例,他们的行为在得到行政确认或受到相应的行政奖励后,其医疗抚恤等问题应该由国家主导的社会保障采救济?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程度差的情况下,应健全见义秀为人员社会保障的立法,提供优先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13.
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正处于发展阶段,虽然取得了不少进步,但也存在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标准较低、补偿方式单一、补偿程序欠缺等不足。从生态补偿主体、标准、方式以及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现行生态补偿立法进行整理和分析有利于深化对生态补偿理论的研究,完善生态补偿立法。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由于现有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调整的无能为力,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见义勇为行为调整的无序混乱,导致现有的立法模式不能充分有效的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纳入社会优抚法或社会救助法的范畴也是一个无法实现的“鸟托邦”;只有独立统一制定一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法》才是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和谐音符。  相似文献   

15.
关于见义勇为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诸多"见死不救"事件的出现,使得"见义勇为"与"见死不救"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并且引发了人们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能否将"见死不救"入罪的提法也备受各方关注和争议。"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原本都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可以通过立法来奖励"见义勇为",但法不能将道德推向极致——不能将"见死不救"设定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6.
同国外家务劳动制度相比较,我国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理论设计上还存在不足,如适用范围窄、条件较为苛刻、法律规定比较宽泛,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不能令人满意等.因此,应借鉴国外家务补偿制度的有益规定,完善我国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7.
法律上的见义勇为一般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损害,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要完全避免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中见义勇为法律规定的矛盾和立法重合,其根本方法是对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在调整见义勇为中的功能定位,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解决见义勇为不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只有准确的定位才能避免三个部位法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18.
比较中美两国对"好撒马利亚人"立法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可以看到我国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保护和救济的迫切性。尤其在赋予见义勇为者有限的豁免权、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及如何救济方面,我国需要进行明确立法,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八二宪法确立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自此之后,行政机关的立法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不仅数量远远多于法律,而且立法事项还深入到诸多法律保留领域,已经威胁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高立法权。究其根本原因,是《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与宪法相冲突,造成了两者立法权限的混乱。只有取消《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职权立法的规定,并加强对授权立法的监督,才是厘清两者立法权限的根本之径。  相似文献   

20.
生态补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维持和增强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使生态环境实现良性发展。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对我国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规定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这些法律文件只是零星地涉及生态补偿,不太规范和系统且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生态补偿的法律文件,以弥补生态补偿制度之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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