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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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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海事法院第三届学术研讨会于1993年9月4日至8日在青岛召开。来自全国9个海事法院的有关领导、论文作者(共26人,收到论文22篇)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交通部海事法院办公室、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莅临会议进行指导。会议主要(集中)研讨了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其适用程序等问题,并就此基本达成以下共识:  相似文献   

2.
本文首先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定位于海事赔偿责任附属审判程序之中。进而论述了启动该程序的主体及条件、管辖法院以及该程序其他方面的主要问题。责任限制申请人的申请和法院认可该申请的肯定性审查决定二者的结合,将有效地启动该程序。确定责任限制案件的管辖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前提下,将同一事故的所有案件统一到基金设立法院管辖是应予贯彻的特别规定和制度安排。放弃限制性海事赔偿债权与放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是对立统一的.文章提出了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见解。在创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时,可借鉴英美国家的禁令制度,由设立基金法院发布禁止令。禁止对基金设立人的同一事故的海事请求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除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外。仅申请责任限制而未设立基金是允许的,但存有能否实现责任限制的相当风险,该风险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3.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章仅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做出规定 ,并没有明确规定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 ,基于此 ,本文通过比较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异同 ,初步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在中国海事审判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为解决海事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适用方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总结中国海事审判经验,参照国际海运惯例、国际海事公约,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从规定适用的提单范围,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否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承运人提单审查的风险责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可否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可否免除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责任,对记名提单持有人所享有权利的限制,免除承运人交货义务,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连带责任,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可否有索赔权,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索赔权以及正本提单持有人索赔的诉讼时效等方面对规定加以阐述和说明。  相似文献   

5.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了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规定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下称基金)的程序,第十章规定了债权登记和受偿的程序。但两个法律均未直接明确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方式的问题,即限制海事赔偿责任是否以设立基金为必经程序?在未设立基金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主动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目前,海商法学界对此问题认识不一,在海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司法业务文选》2013,(12):2+49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裁判要点1.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  相似文献   

7.
虽然责任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最直接法律后果是避免了债权人对责任人的任意财产行使权利和使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免遭扣押,但其最根本目的仍是限制赔偿责任,所以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诉讼抗辩一样,是责任人行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形式之一。根据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法院只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进行程序性审查,即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既非责任人限制责任的必经程序和前提,①也不等同于责任限制主张已经得到支持。只有在对相关债权进行确认的过程中,法院认为责任限制成立,已完成  相似文献   

8.
海事诉讼法登记债权的确权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条文和海事诉讼司法实践,分析探讨了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公告发布后或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发布后,登记债权的确权程序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指出了法律规定中的矛盾和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立法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独有的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是一种限制性赔偿制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直接导致责任人向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于各国国内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处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时就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集中表现在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冲突,因此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从三个重要的责任限制冲突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结合我国新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  相似文献   

10.
论在我国援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及其影响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目前 ,我国理论界对援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行为是否为诉还存在颇多争议 ,基于此 ,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程序的比较 ,在立足于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基础上 ,分析在我国船舶所有人等援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 ,以期明确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1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制度。有关该制度的内容,我国海商法界已有比较系统的论述和介绍。海商法的颁布,也完善了这方面的实体规定。然而,由于海商法未涉及到程序问题,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程序尚处于实践探索状况。鉴于向海事法院申请责任限制的案件已陆续出现,本文拟就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操作程序试作探讨,借此求教于专家和同行。  相似文献   

12.
介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英、美、日等国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结合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和实践经验,阐述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两者关系,指出中国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有待澄清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中国的《海诉法》和《民诉法》不适宜处理复杂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主张应当建立一套专门的海事诉讼程序,并就反对建立责任限制程序的主要理由进行了评论。  相似文献   

14.
“泰坦尼克”案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国华 《现代法学》2005,27(4):189-193
从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内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的解决,不应仅仅适用法院地法,同时还需要适用国际条约、船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同时,中国《海商法》的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徐仲建 《法学杂志》2012,33(1):161-164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发生冲突,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发生冲突的领域是船舶优先权优先保障实现的限制性海事债权。《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于船舶优先权实施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其理论根据在于:船舶优先权系担保物权,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确定海事债权数额的一种制度,担保物权只有在确定债权数额后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16.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是保护责任人的法定程序 ,可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诉 ,不仅具有所需要的三个要素 ,而且也具有其自身的管辖权。本文从上述几个方面论述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与产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赋予海事请求人与责任人的两项特殊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章第三节以及第十一章对此分别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在对这些法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考察过程中,不难发现,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基本要素均是海事请求,但是两者所涉及的海事请求的项目、行使方式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18.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在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社会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加入公约的国家数量有限以及公约之间的规定有所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着冲突。我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借鉴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和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的关系的阐述,结合学术界对该问题的思考,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指出问题的本质在于有关涉案债权性质的审查范围上。建议法院在审查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时,对涉案债权性质,应只按《海商法》第208条对其"非限制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20.
论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   总被引:5,自引:4,他引:1  
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由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不配套以及程序法本身的缺陷在实践中造成的各种问题 ,并对完善我国的海事赔偿责任程序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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