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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荷兰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通过"交易"等方式"审结"大量案件;在审判程序中通过选择指控罪名、量刑建议等,对法官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荷兰检察官还在制定和执行刑事政策方面起积极作用,被认为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中心角色.因此,荷兰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广泛且非常具有特色的.  相似文献   

2.
2004年法国在刑事诉讼中正式引入了“被告人认罪下的出庭程序”,其目的是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但也极大地改变了各个诉讼主体的地位和彼此之间的关系.检察官无疑是本次改革的最大收益者,其在审前阶段的权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张,不但继续保持着对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领导权,还获得了更多的对案件进行最终司法处理的决定权,并可以决定几乎所有案件的未来走向.不过,由于法国检察院同时具有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这一混合地位也给检察院行使权力的公正性带来了广泛的争议.  相似文献   

3.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国家 ,德国侦查程序中的被害人有权强迫检察官起诉 ,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德国侦查强制措施包括了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它权利的限制 ,使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措施和非强制性措施面前都能得到有效保护 ;在证据收集上 ,德国对非法证据限制排除 ,采用利益均衡原则 ;对于拒绝作证的人 ,德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实施处罚。研究、借鉴德国的侦查制度 ,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侦查制度。  相似文献   

4.
一、缓诉制度及其比较研究 缓诉制度,是指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保留起诉期间内,附条件地暂时不起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从本质上说,缓诉是一种待诉权.它与不起诉是有区别的.缓诉是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暂时搁置其起诉,起诉程序仍然处于一种开启状态;而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的一种特殊决定,决定一经做出起诉程序即告终止.  相似文献   

5.
中德侦查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德两国的侦查制度各有特点中国侦查机关的单一系统有利于侦查部门的协作配合,侦查效率高,德国侦查机关的两个系统侦查权限不明,侦查效率低;德国侦查程序中的被害人有权强迫检察官起诉,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中国侦查程序规定被害人有权申诉,给予被害人的权利比德国小;德国侦查强制措施限制的范围广,注重的是使公民权利在国家权力的强制性措施和非强制性措施面前都能得到有效保护,中国的强制措施只限于对公民人身权利的限制,注重的是运用措施收集证据;德国的非法证据限制排除原则,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中国对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未作规定,容易导致司法部门各行其是;德国的强制证人作证制度,有利于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中国不能强制证人作证,既浪费人力、物力,又不利于侦查.比较中德侦查制度的异同,吸收、借鉴德国的有益经验,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侦查制度.  相似文献   

6.
当代刑事诉讼的发展体现着诉讼重心前移的趋势,公诉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大应用便是明证之一。对于同为审前程序的侦查阶段,是应时而变还是固守本色,无疑是当今诉讼法学界的重大课题。在实务中,侦查机关及时终结刑事诉讼程序,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事实上行使着消极刑事裁决权这一具有司法属性的权力。而侦查权的基本权属实为行政权,此时论证、赋予侦查权的司法属性是解决这一形似“悖论”的前提。  相似文献   

7.
对于公诉案件,收集证据的主要任务是在侦查阶段,因此,侦查人员能否准确地认识并把握侦查阶段收集证据的特点和原则,不仅对于侦查阶段能否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而且对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侦查阶段收集证据的特点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8.
侦辩交易继承辩诉交易的价值内核,将交易的理念和行为提前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根据案件证据的收集情况、此案与彼案的关系情况等决定适用侦辩交易。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改革的重点内容是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强化检察官独立处理和决定案件的权力。侦辩交易制度的适用是检察官独立处理、决定案件的重要内容,将潜在的侦辩交易在制度设计上予以明确规范,充分发挥侦辩交易在特定刑事案件侦办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9.
醉驾入刑已多年,虽然刑事实体法能够起到一定的规制效果,但醉驾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且实体法严厉规制方式已经产生边际效应。在醉驾案件中合理适用不起诉制度,一方面可以为解决醉驾入刑导致犯罪圈过大的问题提供相应的程序出罪机制,另一方面可以实现醉驾等轻罪案件区别于重罪案件在审前阶段的繁简分流。目前,醉驾案件还存在适用相对不起诉标准不完善,起诉裁量权适用范围狭窄,行刑衔接不畅以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使不起诉制度在醉驾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统一和完善醉驾案件中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标准,将公共利益纳入起诉合目的性的考量范围,进一步协调行刑衔接关系,并构建适用于醉驾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0.
英国的检察官可以以公共利益的标准,对案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这是英国检察官在起诉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最为主要的表现。与国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相比,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自由裁量权存在诸多的缺陷,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与不起诉有诸多不合理限制。应当借鉴国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成份,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对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做法,提高了对检察官公诉职能的要求,即要在法庭上亲自举证,通过事实说服法官,有效的行使国家追诉犯罪的职能。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检关系的规定,造成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不仅难以形成合力,共同服务于公诉职能,而且有时还相互擎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检察官的公诉职能。通过考察国外的做法,我国应重新调整侦检关系,强化公诉职能,加强检察权对侦查权的控制,完善我国侦检关系。  相似文献   

12.
在台湾的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是法定的侦查主体,而司法警察官是实践中的侦查行为者。在大陆法学研究者呼吁实行检察引导侦查的同时,台湾的研究者却在冷静地批判检察官作为法定侦查主体的严重弊端。台湾的侦查启动主要基于被害人的告诉、其他人的告发或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而不履行特定的决定程序,大陆的侦查启动则以立案决定为前提。台湾的侦查终结由检察官决定,大陆的侦查终结则通常由公安机关决定。  相似文献   

13.
区别于传统违法行为受害人特定的特点,广告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和扩散性,更多的侵害了公共利益。在现行诉讼模式中,刑事诉讼着重对刑事犯罪的处罚,民事诉讼着重特定诉讼主体民事权益的司法救济,行政诉讼着重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因此,现行三大诉讼均在公共利益的保护层面上存在缺陷。公益诉讼以公共利益保护为目的,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或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也可以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扩大了司法程序中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以及诉讼请求,为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合理有效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过程中,刑事庭前程序改革存在五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单纯的程序性审查,不利于案件的集中审理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庭审准备不足,致使庭审法官无法集中精力进行庭审;庭前审查程序无法从根本上排除预断;我国现行庭前审查程序使得辩护方的先悉权得不到保障;缺乏对公诉权的制约,审判权与公诉权未能合理配置。可借鉴德国现行的庭前实质审查模式重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将立案庭职能扩大,改设为形式审查庭,使我国的庭前程序具备司法审查、过滤、分流和庭前准备四大功能,体现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  相似文献   

15.
刑事判决程序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审判程序包括审判前程序、审理程序和判决程序。审判前程序是审理的准备,审理则是判决的准备。仅仅依靠审判前程序和审理程序并不能保证达成妥当的判决,完善的判决程序对于形成妥当的判决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各国无不对刑事判决程序,包括评议、表决、制作裁判文书、宣判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理论界和刑事诉讼立法对审理程序都比较重视,对判决程序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判决程序规定,建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判决程序。  相似文献   

16.
现行职能管辖立法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是直接导致职能管辖异议的主要原因.现行的职能管辖概念实质上不是关于职能的分工管辖问题,而是刑事诉讼启动程序问题,自诉案件的启动主体是自诉人而不是法院.解决刑事职能管辖异议问题,应当从纠正职能管辖不当定义出发,还刑事诉讼启动程序本来之面目.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职权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职权需要坚持以下基本思路: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方向;坚持以人权保障为重点.在领导体制方面:应当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赋予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检察长以提名权;在制度上保证检察一体原则得以实现.在检察职权方面: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司法审查功能;赋予检察机关在自诉案件中,当刑事自诉人由于特定原因不能继续参加或者维持诉讼的情况下担当诉讼的职权;落实并加强民事和行政领域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  相似文献   

18.
刑诉法的修改和刑事侦查制度的变革,使得侦查活动监督面临新的形势。面对侦查活动监督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主导者地位,实现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同步实时监督,适度扩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范围,构建检察机关监督制裁的刚性措施,以及强化检察机关自侦活动的监督力度,同时还应强化对技术侦查、非法证据排除、强制措施监督及律师权益保障等方面侦查监督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19.
日本检察厅包括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四类,其机构设置并非整齐划一,除检察官外,各检察厅还设有总检察长秘书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技官.检察官是"独任制官厅",其分为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检察长、检事和副检事五类,实行检察官同一体原则.检察厅法等还规定了法务大臣对检察官的一般性指挥监督权、检察官的任免、检察官的身份保障等制度.  相似文献   

20.
对于庭审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相关证据展示、交换和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拟通过休庭方式在庭下进行,庭上再进行确认或裁定;对于当庭非法证据排除调查不至于造成庭审过分延误的,也可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侦查人员作为“程序上的被告”出庭说明情况,虽不具备证人身份,但依然可以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依法辅助公诉人履行控诉职责的职务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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