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界备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关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在学者之间以及司法实务中争议颇多。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既判力客观范围问题在我国日益得到学者和司法界的重视。但由于我国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起步较晚,对此问题仍需要深入研究,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既判力客观范围以及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悉,可以探讨一些我国处理既判力客观范围问题的可行性方案。  相似文献   

2.
形成判决之形成力根源于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力在本质上是形成权产生的效力,形成力理论不能为形成判决导致物权变动提供理论支持。形成权之形成力原则上应限于债权领域,形成判决公示上的弱效性不足以支持形成权的形成力涉入物权领域。形成判决未必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给付判决与确认判决亦未必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某种判决能否导致物权变动,不在于其究竟是形成判决抑或给付判决、确认判决,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践需求和立法者的选择。导致物权变动之判决类型的多寡,亦不是取决于理论上精确无疑的界定,而是取决于立法与司法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掌控程度,以及对效率与安全辩证关系的动态把握。为维护交易安全,应尽量减少可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类型,并应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
既判力是一国司法判决权威的表现,而既判力主观范围(即既判力人的范围),确定的判决不是无限制地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既判力原则上只对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效,在特定情况下,其也会向案外第三人扩张,包括当事人的继受人、占有诉讼标的物的第三人、诉讼担当时之利益归属主体。这种适度的扩张是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与社会现实情况相适应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4.
民事判决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之一,我国在这一理论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同时,既判力理论又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理论,对于其客观范围的界定就是一个较困难的议题,而且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又与诉讼标的理论、"争点效"、一部请求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其范围也随着诉讼标的理论、争点效、一部请求的不同认定而宽窄不一.  相似文献   

5.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 ,既判力的主体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诉讼作为一种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其不仅影响当事人权利行使的范围,也决定着法院审判权作用的边界。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尤其在现代型纠纷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变得极为重要和紧迫。因而如何扩大当事人诉权行使的范围成为学界与理论界探讨的话题。通过对域外制度的考察和实践发展需要,诉的利益之概念可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剂良药。本文在厘清诉的利益之内涵与本质基础上分析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及形成之诉中诉的利益之判断,以为当事人权利之保障和法院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扩张提供些许助益。  相似文献   

7.
占有制度保护的对象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于占有的性质存在“事实说”、“权利说”、“法益说”,“事实说”更符合占有利益的临时性、可推翻性的特点。法律特别规定保护占有这一事实秩序,可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保护潜在本权的制度功能。衡量占有成立的标准是管领力的有无,而观念占有和间接占有虽与物没有物理性接触,但只具有对物的管领力同样可成立占有秩序。  相似文献   

8.
论诉的利益之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提起的诉应当具有的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对诉的利益之判断,无论对于保障诉权还是防止滥诉都有重要的意义。在其他判决要件具备的情况下,当事人提起的诉有诉的利益,法院必须进行审判,没有诉的利益,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诉的利益具有抽象性,法院对诉的利益是否存在的判断,应当从原告、国家、被告三者的立场进行考量,并且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诉的特点甚至个案具体情况来判断。  相似文献   

9.
对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性质的识别关乎诉讼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的选择,司法实务界往往忽视对这一基础理论问题的讨论。从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作用以及相关法规等方面出发进行分析,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在性质上应属于一种形成之诉,其诉讼标的实际上是第三人根据自己对执行标的物拥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利而取得的对抗强制执行的异议权。  相似文献   

10.
诉之利益理论是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在行政法学界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诉之利益是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需要运用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对诉之利益的把握,关键是对利益的界定。不同的行政诉讼种类,诉的利益的认定不同。诉之利益是一个与诉、诉权、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密切相关的概念。在行政诉讼中,它发挥着判决形成权利的机能。  相似文献   

11.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26条正式确定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制度,对当事人、管辖法院、起诉期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形成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基本轮廓,但该条规定仅是概念意义上的界定,对具体程序规定则付之阙如,导致实务中应如何运作该诉讼制度存在很多盲点。而参与分配制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将会越来越频繁。本文立足实务,以厘清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运作规则为目的,从立案、审理到判决等方面进行了论证。通过分析,本文认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冲突的诉讼程序,属于形成之诉。只有取得执行依据或具有优先受偿权,并被执行机构列入或者准列入分配方案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才可以提出本诉,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相似文献   

12.
诉之利益是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范畴 ,在行政法学界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简单说 ,诉之利益是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 ,需要运用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对诉之利益的把握 ,关键是对利益的界定。不同的行政诉讼种类 ,诉之利益的认定不同。诉之利益是一个与诉、诉权、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密切相关的概念。在行政诉讼中 ,它发挥着判决形成权利的机能。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判断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制约行政权不当扩张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结果,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了原告的诉求能否实现.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判决是一种事后救济机制,与域外法治国家行政诉讼中的全方位的权利救济机制相比,我国的权利救济体系还不健全,尤其是禁止判决的缺失往往使得对相对人的救济处于“缓不济急”的状态,对那些通过事后救济难以获得弥补的被损害权利的保护显得苍白无力.因而,在立足国情并参照国外成功制度的基础上,在我国引入行政诉讼禁止判决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4.
台湾地区诉之变更、追加制度在促进纷争一次性解决理念以及集中审理主义的指导下有了较大的修正。一方面,放宽当事人进行诉之变更、追加的限制条件;另一方面,加重法官有关诉之变更追加的释明义务。上述内容不仅使修正后诉之变更、追加制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且符合程序利益保护原则。加重法官释明义务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程序主体权的行使,相反法官释明提供诉之变更追加的资讯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自主追求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机会则更加延伸了其程序主体权。这对大陆完善诉之变更、追加制度以及准确理解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扩大诉之变更、追加适用范围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5.
选举权与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在诉讼救济程序层面,选举权和监督权的保障力度仍较薄弱。日本行政诉讼类型中民众之诉与机关之诉是对选举权及监督权充分保障的诉讼程序路径。探究日本行政诉讼类型,借鉴其民众之诉与机关之诉的可取之处,并将相关经验纳入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应注意事项的范畴,不仅能丰富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分类,也有助于对公民选举权及监督权的具体行使。  相似文献   

16.
对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权利的滥用引发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产生,它的效力有赖于对其性质的理解。确认不侵权之诉为知识产权外的其他领域提供了一种预防性救济的思路。但在扩大适用领域的同时,为遏制确认不侵权之诉被滥用,需要为其设置严格的起诉条件。  相似文献   

17.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改造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现有再审制度下,案外第三人在因生效判决错误而遭受不利时,很难对自己的合法权利进行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程序法上为保护案外第三人利益而进行的程序安排,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确认这一制度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18.
我国立法对判决理由效力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此也一直存有争议。出于对当事人程序保障及促进诉讼经济之考虑,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立法及学说,并结合我国现有规定,二元结构应运产生,即区分判决理由中的事项,对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争议和法院认真审理的主要争点事项赋以争点效,当事人不得提出相反主张,法院也不得为相反判断;而对其它事项赋以相对免证的效力,无须举证,但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  相似文献   

19.
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采取强制措施,案外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情形的,则异议成立,法院停止执行该不动产。该法律规定的理论基础,是保护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制度冲击了抵押权制度,为防止期待权的滥用,动摇抵押权的公信力,有必要对物权期待权的内涵和构成要件进行严格把握。在房产强制执行的案件中,物权期待权在符合何种条件后才可以转化为完整的权利?以房产抵工程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认定为享有物权期待权?在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相冲突的时候,满足哪些条件时才能突破抵押权制度保护买受人利益呢?本文拟从法律规定及法理上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以上问题。  相似文献   

20.
将形成权作为一种权利类型加以研究,章显了该制度的价值,揭示了各子权利(能)的共性,有利于提炼并适用共同规则。实际上形成权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理论上可以类推适用债权受侵害加以保护;目前我国法下只能以法解释的方法为之。形成权的行使是单方法律行为,立法政策上对形成权的限制不能否认这一点,这种认识对保护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