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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9,(3):83-95
我国的环境法律在总体结构和功能上存在体系性的问题,需要借助于法律体系化的理论来将其体系化。法律体系化包括以法律原则为核心的内在价值体系构建和以法律规则为主要形态的外在规则体系构建两个维度。作为问题应对性的领域性法律,环境法律的体系化还应当符合增进环境法律的整体功能这一要求。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化应当从内在价值体系构建、完善环境法律的总体结构和增强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功能三个方面进行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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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法律间的相互借鉴与吸收——比较法研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法律具有时空的局限性,又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这一内在矛盾与法律是否具有移植性的争论密切相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法学家从功能理论出发,发起了“法律与社会”运动,进行法律移植的尝试。然而实践表明:否认各国法律间的相互借鉴与吸收是不可能的;但是,未经认真研究和设计便推行的大规模的移植也是失败的。在这种借鉴与吸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因素呢?文章认为,法律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都是应当注意的;从接受国的角度看,应当注意创造使所引进的法律能够真正实现的条件,如法律的实施机构、技术手段、法律意识的调整和法律间的协调与配套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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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制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变革过程,从法律文化的意义上而言,它不仅包括外在形式层面的法律制度的更新,内在精神层面的法律观念的转换亦应是其蕴含的内容。因此.认识和探讨法制现代化及其实现动力问题,应同时兼顾到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两个层面、两种因素。事实上.如果从法制现代化的这种构成因素来看,可以发现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之间的互动或交互作用,正是法制现代化实现的内在驱动力量。一、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作为法制的内在构成因素,其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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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其基本目的是弥补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因此,与普通司法程序相比,再审程序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本文立足富勒区分法律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分析视角,通过对现代司法程序局限性的反向分析,从发生学上探寻再审程序的外在独立价值和内在独立价值,进而提出重铸我国再审程序独立价值的法律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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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确定性由法的外在确定性和内在确定性构成。法的外在确定性指法为人类提供秩序化的、有序性的社会生活。法的外在确定性是法的功能所在 ,是法的首要价值。这是由资源稀缺这一事实所决定的。法的内在确定性指法自身的确定性 ,包括法作为社会规范以明确性、普遍性和强制性为特征 ,以及法以行为为对象。法的内在确定性是法的外在确定性得以实现的前提。法的确定性的相对性在法的外在确定性和法的内在确定性两个方面都存在着。这是由人的需要的某种不确定性、客观世界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并存、法实现确定性的能力的有限所决定的。法的确定性问题同时涉及了关于法律的三个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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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的法秩序结构建立在《宪法》确立的财产法秩序之上。以征用财产的性质为标准,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初步形成了一个针对私有财产、集体财产与国有财产的三元征用结构。征用权的行使必须履行必要的内在义务,包括以保护公共利益或高位阶公共利益为目的,遵守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原则,遵循比例原则,合理使用、处置征用财产及关联财产,以及及时返还与补偿等。为防止征用权行使越界,性质上不可征用的财产、最低人权保障、基本权利保障、法律秩序的维护等构成征用权行使过程中无法跨越或不可侵越的四重外在边界。征用的内在义务与外在边界构成所有征用形态共同的、类型化的义务和边界。我国应基于三元征用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的义务和边界,制定专门的《征用法》,以此实现征用法的体系化以及《宪法》和《立法法》中的法律保留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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