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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法不得已原则是公民个人人权和全体公民人权发生冲突时不得已牺牲公民个人人权,保全全体公民人权的紧急避险。刑法不得已原则倡扬对人性的终极关怀,彰显对民意的遵从,并将常识、常理、常情一以贯之,较刑法谦抑性而言,具有主权在民,宽严有度,标准明确的优势。刑法不得已原则在理论层面以现有的法律是否能够有效调整,以及不予刑法调整是否会崩溃指引刑事立法。在实践层面,不得已原则以刑法处罚是否会对行为造成褒奖,以及刑法处罚是否会引起普遍同情考量刑事司法与民众意愿的契合性。刑法不得已原则确保了刑法适用的紧迫必要,充分凸显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积极践行能够裨益于刑事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刑法学界对于我国刑法中是否应当添加"累犯未成年人犯罪除外"的条款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累犯未成年人犯罪除外"的条款,即累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一条款非常简练,正因为这一条款简练,没有其他的补充,对此条款如何理解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该条款所指向的犯罪行为、前罪的犯罪时间两个角度对该条款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3.
"袭警"是指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针对我国近一段时间以来愈演愈烈的袭警行为,社会各界就是否需要在刑法中增设独立的袭警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是否增设袭警罪代表着两种根本不同的立场:刑罚可以随意发动还是应当坚持"不得已性"。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刑法规定,袭警行为完全可以通过现行法律体系得以规制和预防,我国刑法中不宜增设单独的袭警罪。同时,应当即时完善妨害公务罪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4.
体系解释是刑法解释学中的一种重要方法。我国刑法条文对聚众淫乱罪的表述比较简单,导致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有一些尚待明确的问题。体系解释下聚众淫乱罪之客观行为应当兼具侵害法益的"涉他性"和"情节严重"两个要素。这一解释结论既是基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考虑,也是刑法处罚合理性的实质要求。通过体系解释,有助于消除该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疑问,准确界定聚众淫乱罪的客观行为,从而合理确定聚众淫乱罪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5.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正在实现从近代阶级社会向现代和谐社会的转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刑法方法向和谐社会的刑法方法的转变,现今刑法学界对于这个问题尚缺乏积极的探索。文章提出了刑法方法理论的本体问题、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方法、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方法、刑法的解释方法、刑法适用的价值判断方法、刑法论证方法等作为刑法方法理论的基本问题,期待在这方面开展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  相似文献   

6.
为了营造良好经济环境、有效打击经济犯罪,明确"经济刑法"之概念尤为必要。"经济刑法"之概念是研究经济刑法的前提和最基本的问题。从该概念诞生起,中外学者对该概念界定不一,其涵摄范围难以确定。经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和市场经济中的公共利益。为实现经济主体自由,经济刑法应遵行谦抑性原则。为充分实现市场经济中的公共利益,经济刑法应公平对待市场主体。从经济刑法的调整范围来看,应审慎确定经济犯罪的范畴,考虑经济犯罪的多变性与复杂性,并明确区分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  相似文献   

7.
和梅 《人民论坛》2014,(8):131-133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将"财物"作为贿赂犯罪唯一的行为对象。当前,贿赂犯罪行为发生了很多变化,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行为成为法律上的漏洞。文章主张重新界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以"利益说"为基础修改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的对象扩展至任何可以满足权力拥有者需要的利益,为有效遏制贿赂犯罪、惩治腐败行为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8.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根据我国犯罪的发展态势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确定的一个法律概念.但是,在刑法理论上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不明显、不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含义;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范围是关系到能否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本文从黑社会的含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三个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9.
由于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没有普遍接受"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概念,否定对危险源本身的反击成立正当防卫就意味着构成犯罪。因此,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划定具有重要意义。现有理论中,对于"不法侵害"的界定借助刑法以外的不法概念,缺少与犯罪构成的对接。完整的"不法侵害"等同于犯罪的概念,但是,考虑到对无责任能力者也应当肯定防卫权,可以将责任能力等责任阻却事由从"不法侵害"的限制调价中消除。为了达到体系的协调,不具有罪过的侵害也应当纳入"不法侵害"的范畴,从而肯定"对物防卫"理论。再进一步,不符合构成要件与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事件也可能成立防卫的对象。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应当采用类型化的思维。  相似文献   

10.
就犯罪客体概念而言,"社会关系说"自身有重大缺陷与先天不足;"法益说"则科学性、合理性兼备,宜取代"社会关系说"。在客体概念之语义范畴中,应采撷"引进论",以"法益"指称犯罪客体并界定其精确内涵。"法益说"具有完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型构,助力于建构科学、完备的刑法体系,应对刑事司法对刑法解释与时俱进发展要求之多重重大价值。优化、升级客体概念,才能使客体概念在司法实务中具有普适性,让客体在司法层面上的功能被正视。  相似文献   

11.
目前,无论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来看,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依然存在众多疑难之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界定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调整,以实现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能够直接体现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双务合同.对合同诈骗罪"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理解,必须符合刑法所限定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对"单位"的认定应正确把握刑法的立法原意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该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不应成为其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首次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作为刑法分则独立罪名,进一步扩大了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范围。鉴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定性认识尚存较大争议,导致该罪名的理解适用陷入困境。当前迫切需要对网络空间内共同犯罪参与理论进行梳理,明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应当按照"共犯行为正犯化"进行理解和归责,再结合我国网络犯罪的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明知"可以适用司法推定,"犯罪"可以扩大解释为违法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为帮助行为人设置独立的定罪量刑标准,并通过与网络犯罪其他罪名进行比较辨析,为该罪名的理解适用寻找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13.
公共场合性骚扰行为是发生在公共场所、行为人向被害人作出的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言语或举动。当前我国刑法没有设置专门的性骚扰罪名,但上海"咸猪手"案获刑说明公共场所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可评价为强制猥亵罪。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性骚扰行为界定为强制猥亵罪予以严格把控,注意避免将刑法的打击范围随意扩大。我国目前的立法环境暂不宜单独设立性骚扰罪名,而应当通过多措并举的方式治理公共场所性骚扰现象。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采用了"公务说".由于公务本身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兼之现行刑事立法判断公务的标准具有双重性,因此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实践中的争议.应当纯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将从事公务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增设社会管理组织人员的腐败犯罪,以弥补相关法条漏洞.  相似文献   

15.
风险刑法作为对法益的事后保护和风险的事前控制规法,能更好地发挥刑法规范的指引功能,丰富刑法益的内涵。因此,风险刑法理论的引入是现代刑事政策改革的运动方向之一。但如果对风险刑法的存在基础"风险"界定不明,则可能偏离刑法的基本原则,损害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在我国应当有节制地推行风险刑法来完善犯罪的防卫机制。  相似文献   

16.
论“拐卖人口罪”的恢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取消了79年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代替之,从而造成惩治人口买卖行为的漏洞。它随着2007年"黑砖窑事件"的出现凸显出来,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前瞻性的不足。所以,应当取消"拐卖妇女、儿童罪",恢复"拐卖人口罪"来弥补这个漏洞,同时对其他有关人口买卖的罪名进行整合。  相似文献   

17.
我国对单位犯罪立法起步较晚,司法实践中处理单位犯罪案件也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才逐步增多的。由于单位犯罪在犯罪主体、承担责任主体上有其特殊性,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等许多具体问题的理解还存在分歧。如何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尤其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成为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试对单位犯罪的主体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8.
刑法理论经常会涉及到一般人标准。何为一般人标准?其界定涉及社会上一般人的价值判断,往往具有模糊性。总结刑法理论中所涉及的一般人标准,给一般人标准作了初步的定义,从法哲学和刑法机能角度分析一般人标准存在的原因和意义。在适用一般人标准的过程中,应将一般人标准的判断权交还给社会的一般人。  相似文献   

19.
论结合犯     
我国刑法存在大量的结合犯条款,且其类型并不限于以往学界所界定的类型。承认结合犯存在的客观现实有助于理解不同的罪数形态以及法条竞合。对于结合犯立法的缺陷,可以通过适当解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对打击传销活动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如何理解和界定本罪的主体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试结合具体案例就如何理解“组织”的含义、界定本罪的主体范围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呼吁尽快明确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出台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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