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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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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殊不知刑事责任是与犯罪和刑罚紧密联系的问题,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法理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刑事责任问题。具体而言,从国家的角度讲,是国家为什么能够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犯罪行为人角度讲,是其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应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源。  相似文献   

2.
对于犯罪预防的问题,刑法学者已进行了几个世纪的研究,其中,以毕克迈耶提出的人格责任论发展至今的人格刑法学独树一帜,人格刑法学关注犯罪人的反社会人格,运用心理学既有的经验解决犯罪学的问题。文章试图为人格刑法构建一个框架,以期促进我国人格刑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人格刑法学克服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过于强调行为或行为人的缺陷,调和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将行为和行为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它立足于对人格的研究,主张考察犯罪时,将行为人的行为置于首位,同时对行为背后的人格予以关注。将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结合为人格责任,以此作为刑罚适用的依据。人格的综合性和整合性决定其在定罪量刑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把人格作为出罪的依据并不是否定人身危险性作为出罪依据,而是扩大出罪的影响因素,把人身危险性中所没有而人格中所包含的因素考虑进去。在量刑中,以社会危害性为主要依据,人格可以作为次要依据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起作用。  相似文献   

4.
案外情节与人身危险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利荣 《现代法学》2006,28(4):108-113
犯前、犯后情节简单归属于人身危险性不只是语义缺损,而且违背法治原则。因为处罚未然之罪缺乏正当根据。从理论上讲,累犯、惯犯可罚性的根据是行为人蔑视、敌视法益的意志状态能被罪过归属;积极救助、赔偿被害人或者威胁被害人或因部分减轻犯罪侵害程度、或客观说明其犯罪意志状态和改变而可以影响刑罚轻重;行为人自首、立功从宽处罚在于他与法律合作的态度是其再社会化的基本要求。简言之,为安全适用刑法,所谓“人身危险性”在特定情况下可影响刑罚适用的综合评判标准,但不宜直接成为情节的定性根据。  相似文献   

5.
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崛起而产生的一个概念。一般认为人身危险性是指再犯可能性,对于定罪量刑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从人身危险性的概念特征入手,通过对其与主观恶性、人格等相近概念的比较,对人身危险性的各个方面做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6.
人身危险性的最初含义是犯罪可能性,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性质是双面的,既可能是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也可能是刑事责任的内容。当立法者将人身危险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能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定罪的根据,具有出入罪的功能;当立法者未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仅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的根据,具有影响刑罚轻重的功能。无论在定罪活动中,还是在量刑活动中,人身危险性的功能均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  相似文献   

7.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游伟  陆建红 《法学研究》2004,26(4):3-14
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涵义 ,是指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 ,属于已然的社会危害性范畴 ,而主观恶性则是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之一。人身危险性在罪责刑结构中 ,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 ,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我们可以以行为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为由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不能以行为人存在着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为由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 ,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 ,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无论在定罪中还是在量刑中 ,人身危险性只应具有这一单向性的功能  相似文献   

8.
人身危险性是影响量刑的因素,是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据.而许霆案与刘涌案正好是根据人身危险性大小从宽与从严的典型案例.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主要依靠人格特征来判断,人格具有整体性和可测性,共同性和差异性,自然性和社会性,稳定性和可变性,内隐性和外显性.  相似文献   

9.
刑罚裁量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论纲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韩轶 《法律科学》2001,(6):108-115
判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及预测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是一个极为复杂而艰难的问题。人的犯罪行为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带有很大的随机性与偶发性。夸大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观点不仅是不现实的 ,也与罪刑法定原则体现的法治精神相违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仅处于次要地位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刑罚轻重的影响受到罪行轻重的限制 ,对刑罚轻重决定性作用的是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  相似文献   

10.
人身危险性的最初含义是犯罪可能性,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性质是双面的,既可能是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也可能是刑事责任的内容。当立法者将人身危险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能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定罪的根据,具有出入罪的功能;当立法者未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仅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的根据,具有影响刑罚轻重的功能。无论在定罪活动中,还是在量刑活动中,人身危险性的功能均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  相似文献   

11.
通说认为,累犯情节反映出累犯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所以应该对其从重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对累犯应当怎样从重处罚却语焉不详。直到近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出台才为量刑阶段如何实现累犯从严提供了更为细化的指导。本研究以我国10万个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综合运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先后考察了累犯情节整体以及累犯情节各个构成维度对量刑结果的实然影响,结果发现:累犯情节作为一个整体确实对量刑结果存在显著的从严调整作用,然而就累犯情节各个构成维度而言,除了累犯后罪的性质与轻重和累犯从严幅度呈显著正相关以外,累犯前罪的轻重与性质、累犯前后罪的关系、累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对于量刑结果均不产生显著影响。经验层面的累犯情节量刑适用呈现出"轻轻重重"的适用规律。尽管法官关于累犯从严量刑适用的集体实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司法实践中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感性判断模式却亟待改进,引入精算式的评估工具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12.
李世清 《河北法学》2006,24(9):123-127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惩罚犯罪就是惩罚犯罪行为,所以提出在量刑中主要考虑的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注重对犯罪分子个体的研究,从犯罪个体中去研究惩罚的力度,在量刑的时候着重考察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两者的争论由来已久,在中国的刑法理论界就是主要采取了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认为惩罚力度大小应该与罪行的大小相适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那么对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时的作用究竟应该有多大呢?试从实践入手,针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阐述一下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从而完善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  相似文献   

13.
这是一个出乎人们意料的结果。2013年12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的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护人员被杀案作出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彩春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七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近7万元。这是一个出乎人们意料的结果。2013年12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的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护人员被杀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持刀砍死一名护士长、致伤四人的凶手彩春锋,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加上行凶后在现场等待警察的行为构成自首,一审判决彩春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七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近7万元。  相似文献   

14.
无期徒刑能够适用打击和预防重罪的需要,其刑罚力度不但没有过分严厉,而且无期徒刑还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为重刑配置无期徒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但不可否认,从量刑上来看,我国现阶段的无期徒刑制度存在着一些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  相似文献   

15.
中德(日)量刑基准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德日刑法中,受责任主义的规制,责任为刑罚规定了前提和界限,基于预防方面的考量不能僭越责任程度所决定的刑罚。相比之下,中国现行刑法的量刑基准理论与之虽貌合实神离,因为作为其量刑基准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评价的加权之值。我国现行量刑基准理论实际上是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的逻辑延伸。欲求我国量刑基准理论在逻辑上更为科学合理,在价值取向上彰显现代刑法之人权保障机能,则必以改善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为前提。改造的重点在于纠正将责任评价与刑罚量定混为一体的做法,将之予以分离,使之各得其所。作为犯罪后果负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严重性程度来决定,人身危险性因素不能用于评价犯罪与刑事责任,而只能在刑罚最后量定时做有利于犯罪人更新改造之缓和考量。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犯罪群体,对这一群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已成为司法界的统一认识。由于涉罪未成年人相对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其可塑性较强,因此如何通过加快办案速度,减少刑事诉讼带给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尽早使他们回归社会,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统一认识,完善机制,发挥最佳联动效应,推动该项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7.
孙云鹏 《人民检察》2023,(13):73-73
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其立法本意在于,再次犯罪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法律要加以严惩,予以径行逮捕。何谓曾经故意犯罪,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18.
2006年10月11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针对一起强奸案作出如下判决:经查,张志化先向公安机关自首,再主动寻找被害人到案,协助公安机关侦查,此节可见张志化悔罪态度恳切,相较其他强奸犯,其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不高,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原来,这位身为硕士的网络工程师在一次意外的头部伤害后,莫名地变成了一个间歇性的“花痴”,因为这个毛病而被公司开除,后来在一次难以抑制的“心血来潮”时将一位孤女强奸。事后,恢复常态的他深感罪孽深重,便主动找到公安机关自首,由于没有人证物证,警察根本不信。这时他为承担法律责任,踏上寻找受害女的道路。他的诚意也感动了妻子,她也主动帮助丈夫。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辛寻觅,他们终于找到了受害人并一起报案,当得知受害人是一位孤女时,他让妻子努力地帮助她并为她找到一份工作,这时他已经走进了监牢。一系列良心的补救后,妻子原谅了丈夫,等待着他出狱后通过脑部手术的办法治疗丈夫的“花痴变异”……  相似文献   

19.
累犯情节须在定罪情节与犯后情节运用后才予确认,尤其前罪不应作为后一行为的入罪因素;普通累犯类型可以根据行为人蔑视、敌视法律保护价值的意志程度分为八种;累犯从重处罚的力度一般不应超出前后罪的刑罚,并没有决定死刑适用的意义。此外,累犯制度应是适用犯罪前科情节的重要参照。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刑法中量刑原则的重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胡学相 《法学评论》2005,23(1):87-92
我国刑法第 6 1条关于量刑原则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 ,一是未能体现量刑的特征 ,二是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作为量刑的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专门性、指导性和一致性。由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在理论上存在诸多缺陷 ,该原则不能作为量刑原则 ,所以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应当是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依法量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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