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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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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犯罪较轻的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解以不起诉的方式终结案件,能够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最佳的刑事诉讼效益。为了使自愿和解得以实现,应赋予被害人对公诉权的制约权,即对一些犯罪较轻的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自行和解,在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2.
被害人,顾名思义,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也是必然的.然而,就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而言,并未给予被害人完全独立的诉讼地位,而是被国家所代表,这几乎成了受害者进入监护关系中,从而被排除在“国家——行为人的民事诉讼模式.传统的复仇思想根深蒂固,所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观念深深存在人们的脑海中,被害人的两大诉求即惩罚犯罪与获取赔偿也就不难理解了.不幸地是,在司法重心明显偏向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的趋势下,被害人的诉求往往被忽视,达不到传统司法中复仇思想的目标.1948年亨迪希出版《犯罪人及其被害人》一书,国际上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理论研究与立法运动才逐渐兴起,开始重新审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出现了针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制度.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国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扩大了被害人的刑事参与范围.但是,在目前的诉讼司法实践中,情况不容乐观,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度、途径仍然非常有限.如何保护受害人的真正独立的诉讼权利,仍然是中国司法领域的挑战.  相似文献   

3.
继(湖北省京山县)余祥林案的被害人张在玉“死而复生”,近日又有(湖南怀化麻阳苗族自治县)滕兴善案的被害人、18年前已被“杀人碎尸”的石小荣又离奇现身的消息,戏剧性的情节如出一辙。不同的是余祥林避免了杀头之罪,而滕兴善被执行了枪决生命已无可挽回。令人尴尬的还有,余祥林提出数百万元的赔偿诉求,石小荣也要求当地法院撤销当年关于她与滕兴善“有暧昧关系”且已被“杀害”的错误判决,并提出给予名誉损害的赔偿。幸运的千篇一律,不幸的各有不同。河北聂树斌10年前因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枪决,10年后另一罪犯交代聂树斌案的被害人之死是该犯自己所为并得以证实。这让我们面临同样的尴尬。  相似文献   

4.
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10余年的实践看,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不十分理想。有的被害人仍然被当作证人对待.事实上并没有成为真正的当事人;有的被害人在遭受物质损失后难以获得赔偿,生活极为艰难,而在一些精神受到极度伤害的案件中,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对精神损害的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终日在极度的精神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笔者亲自办理的案件探讨了在引导被害人合理诉求方面应注意的几点问题,以期引导被害人合理诉求,使公诉工作更具人性化,有效化解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促进了公诉案件的圆满处理,实现了诉讼和谐。  相似文献   

6.
罗斯尹 《法制与社会》2011,(27):253-254
根据我国Ⅸ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被害人权利却受到了很大限制,这些限制使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诉求不能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表达,继而有相当一部分被害人采用"上访""缠诉"等非正常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对于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本文分析我国当...  相似文献   

7.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有它的两面性,既有积极的意义,也有消极的意义。它积极的一面在于增加对当事人的赔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后能够减少上访,并且被害人的人权也得到了相应的保障。在被告人看来,如果赔偿能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刑期也能够减少,所以被告人在赔偿上是有一定好处的,如果对于被告人来说,赔偿和不赔偿是一样的效果,那就是不利的。  相似文献   

8.
杨威  杨纾 《中国检察官》2007,12(9):32-34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的前提是被害人获得赔偿,结果是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形成检察机关追诉犯罪公权力与当事人和解私权利的冲突。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权衡司法利益,立足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当事人的和解私权,履行追诉犯罪的职责和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双重职责。  相似文献   

9.
傅强 《法制与社会》2011,(17):296-296
综观现行刑诉法,虽然新刑诉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被害人的处境,使被害人获得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一些新的权利。但是,由于经济条件、司法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规定仍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从属性、被害人的很多诉讼权利得不到保护或确认,以及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等方面。因此根据我国目前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在刑诉中完善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增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10.
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因被害人与案件结局有实体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案件结局涉及被害人利益的维护,所以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是合理的.既然被害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若让其被动地接受别人为其安排的诉讼结局,而其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无能为力,则其主体地位就会受到贬损,这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因而,必须使被害人作为诉讼主体充分、有效的参与诉讼.而在诉讼的各角色中,只有当事人地位有此功能,所以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是必要的.这一合理性与必要性便构成了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我国公检法机关开始探索在公诉案件中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办案方式(以下称“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有别于传统的案件处理方式,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1)强调在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在符合案件事实清楚、加害人认罪且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等条件的前提上适用刑事和解;(2)建立在加害人真心悔过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简单地以经济赔偿换取宽缓处理;(3)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加害人通过赔礼道歉、经济赔偿、提供劳务等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加害人表示宽恕,达成和解,化解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4)尽管在名称上称为“刑事和解”,  相似文献   

12.
在平面"三角结构"中,多数被害人仅作为一名证人参加诉讼,这种诉讼结构更为关注的是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及对被告人权利的维护。为重视被害人独立的利益诉求,突出检察官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各方诉讼主体之间的均衡,应从几何模型角度构建立体"锥形结构";刑事诉讼"锥形结构"即在控诉、辩护和裁判平面三角的基础上加上被害人的充分参与,形成法官主持下的被害人、检察官、被告人之间均衡的立体诉讼格局,维护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在刑事诉讼"锥形结构"中基于当事人(被害人)选择权与公安司法机关追诉权的配置,被害人参与诉讼的路径可分为对抗性路径与合意性路径,旨在构建不同路径中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的保障模式。  相似文献   

13.
随着对罪犯改造成本的增加、再犯罪率的提高、被害人的心灵创伤难以抚平、赔偿不能兑现等缺陷的突显,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处理那些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并使得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优化,成了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现实难题。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作为全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刑事和解弥补了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的弊端,被各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者所关注。我国的刑事和解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惩治与教育被告人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消除了社会的对立面,使得被害人的利益诉求得以满足,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由体验式参与观察所获得的经验材料显示,整体主义、权力本位的倾向在现实中仍居于优势。相应地,认同犯罪首先或主要侵害了社会,将被害人排除在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实体观念,在程序上便表现为对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反对以及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过度限制。但与被害人权利运动的国际潮流相一致,与之相对立的观念、诉求在现实中已有所表达,这有可能成为理论转型和立法司法状况发展变化的先导。  相似文献   

15.
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要求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暴力刑事犯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他们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后,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从张君抢劫杀人案(杀死或伤害50余人)、杨新海流窜杀人案(杀死67人)到邱兴华案(杀死11人),几乎没有一个被害人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而已经开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年底,该省无法执行的刑事被害人赔偿金额高达数亿元。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到底应该何去何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努力促进该项工作得以全面试行,本刊邀请刑事审判庭的几位法官就此问题畅谈了自己的想法,对救助资金的来源、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的标准以及救助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都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或许读者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16.
一、问题的提出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真诚悔罪的基础上,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由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缓化处理的制度.[1]该制度运行多年以来,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加害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之间的矛盾,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害人难以得到补偿或赔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五编第二章设计了一种附带诉讼程序,它允许针对其人身和财产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作为检察机关的“辅助起诉人”参加已经提起公诉案件的审判。被害人虽然只是附带诉讼的当事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但在审判中却享有同公诉人相类似的诉讼权利。法律设计这种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给予部分公诉案件被害人以广泛的诉讼参与权来实现他们对个人利益的关注,从而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参与诉讼的问题。由于它不是为了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而设计,因而也不同于附带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8.
程杨 《法制与社会》2011,(35):267-268
刑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相伴而生,相互对立的两方当事人,法律在充分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同样关注被害人的权利。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结合载国司法实践,提出了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给予其国家补偿、赔偿其精神损失等完善措施,力图使己经失衡了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关系回到平衡的状态上来。  相似文献   

19.
陈妮 《法律适用》2013,(1):82-83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在增加的"特别程序"中,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  相似文献   

20.
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不仅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而且现有法律规定中的冲突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虽然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却不知针对谁提出,而且被害人的范围也不甚明确,能否理解为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此条规定的本意似乎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请求赔偿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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