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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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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燕 《河北法学》2012,30(7):143-147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特殊性.在代理知识产权案件时,除了与一般的民事案件要经历相同的程序外,还有一些难点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都比较强,接受委托要慎重;代理原告一方时作好起诉前的准备工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起诉方面临的难点问题;代理被告一方时作好应诉的准备解决了应诉的难题;知识产权案件庭审时紧围焦点,从容应对解决了开庭审理时的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2.
程时春 《法制与社会》2013,(30):268-269
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际货运也取得长足发展。国际货运代理是连接国际贸易的中间桥梁,对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有促进作用。由于我国货运代理企业法律意识不够强尤其是对民商法,导致近年来企业在代理过程中状况频频,本文就货运代理企业在代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风险下的防控措施进行探讨分析。  相似文献   

3.
董事与公司关系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常素云 《河北法学》2002,20(3):109-111
从法理角度分析“委任说”、“代理说”、“代理与信托兼有说”三种有代表性的关于董事与公司关系的观点 ,从而探寻界定我国董事与公司关系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对经理以公司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引起的讼争,存在着代表行为和代理行为两种裁判思路,其依据分别是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和《合同法》有关代理的规范。这两种裁判思路是学理上有关法人行为能力的代表说和代理说在司法裁判中的体现。公司法仅从公司内部机关的层面对经理的职权作出规定,但对于经理与第三人的关系,则存在制度供给上的不足。把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和经理与第三人的关系区分开来,前者适用一般代理规则,后者由法律赋予经理法定代表权,就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单纯以代表行为和代理行为解决经理行为问题的弊端。  相似文献   

5.
方新军 《法学研究》2015,(1):115-136
货运代理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应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解决货运代理转委托的法律效力问题.这种解释未能准确地区分代理、委任、行纪、复代理、相继货运代理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由于货运代理人既可以货主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该区分货运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名义,分别参照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和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处理货运代理合同的相关纠纷.在此基础上,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可以区分为复代理和相继货运代理两种类型,同时应考虑货运代理人转变为承运人的可能性,以及货运代理行业的惯例对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影响.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解释论上的融贯性.  相似文献   

6.
立法对于公民代理制度的严格化规定对职业公民代理问题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过分增加了公民代理的阻力、滋生新类型职业公民代理、提高了职业公民代理的隐蔽性等问题.诚然,公民代理应当有所规制,但是这种规制不能违背立法最初制定公民代理制度时的本意.本文希望立足当前公民代理的现状,找出问题所在,从而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随着代理活动日趋专业化与商业化,构建适应市场规律且相对统一的表见代理司法裁判规则,对于统一大市场规则的建立和商法体系的完善,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从商事代理的视角,以比较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从审判实践出发,借鉴国外表见代理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对表见代理的类型、主观标准、责任分配三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司法裁判规则的若干思路。一、表见代理基本类型的比较分析商事代理又称商业代理,广义的商业代理包括经理权及其他商业代理权与代办商,狭义的则专指经理  相似文献   

8.
论商事代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事代理具有不同于民事代理的本质属性,不能简单按民事代理规则处理.广义的商事代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商事组织基于本人授权为本人利益从事的商行为.其基本形式是经办、代办和受托.狭义商事代理限于代办.总结经办、代办和受托的各自特征,并进一步分析三者相互问的主要区别.  相似文献   

9.
陈中泽 《经济与法》2001,(10):12-13
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发达的产物。自17世纪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远洋贸易的增多,商业资本家不可能事必躬亲,代理制度因而产生,并逐步推广。当今社会,代理制度作为一种成熟的法律制度,广泛运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诉讼、合同、贸易、证券、专利、运输、文化、房地产等众多领域,代理业呈现出越来越强的专门化职业化趋势,各种专门的代理公司如雨后春笋。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规定的实质就是隐名代理.本文通过对隐名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概念、特征及其与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行纪等区别的论述,提出了完善我国代理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兼谈代理行为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涉及民法两大基本问题--代理及民事行为能力.首先对代理制度加以简介,对代理权、代理行为之本质加以探讨,引出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文章重点部分从代理行为成立、生效要件入手,深入研究代理关系中的三方基本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此外,笔者有意采取图示、排列等方法进行理论尝试,希望填补我国这方面的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12.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制度的完善,我们不难发现,间接代理制度在我国的缺失,是我国的代理体系理论及实践中存在的重大不足,间接代理自身的理论价值、实践价值亟需我们在民商法体系中从新构建代理制度.本文作者通过对两大法系间接代理制度的比较,以及对间接代理制度的价值考察,提出在我国构建间接代理制度并完善的目标.  相似文献   

13.
无权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无权代理情形下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具备全部法定条件的合同.笔者在对这一合同进行理论研讨之时,首先遇到的是来自法律上的困扰,这一困扰系因我国法律关于该合同效力规定的不协调所产生.故笔者特将自己对法律的这一规定的看法整理成文,以期引起立法机关和法学界同仁的关注.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三种.在我国社会生活与商品交易中,由于代理人对法律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缺乏了解,其中有些人已习惯于自作主张或者难以做到完全按照被代理人的意志行事,致使无权代理现象经常发生.无权代理合同则是由这一现象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无权代理因明显地欠缺代理权依据,从而属于有瑕疵的代理;然这一瑕疵的存在,却往往会导致无权代理合同发生履行纠纷.这就有必要由法律来对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作出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14.
隐名代理为大陆法与英美法普遍承认.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我国隐名代理应当包括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以及代理人既未以自己名义也未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为两种情形.在前一情形下,相对人知道代理关系方可成立代理;在后一情形下,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关系都可以成立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行为构成隐名代理的情形应当严格限制在几种特定环境...  相似文献   

15.
既有公司担保法律规范因为法律后果要件阙如、公司法与合同法的价值本位抵牾,若遵循“法条主义”之演绎推理解释路径,则不能获得具有解释结论唯一性与价值取向一致性的裁判结果.故而,在具体裁判环节中,法官应摒弃既有的“法条主义”之规范分析与价值分析路径,采用“后果主义”之“法律后果预测——行为评价”的逆向思维方式,承认公司担保规范存有法律漏洞与价值抵牾之客观事实,通过对《公司法》第16条直接立法目的即规范维护目标的解释,推导出其所欲求的最佳行为范式,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保债权人对该最佳行为范式达成所分别负有的消极不越权义务与积极审查义务,再根据越权担保与无权代理在构成要件上的相似性,通过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方法填补公司担保规范的法律后果漏洞,进而引导实践中公司担保合同行为达致其最佳行为范式之要求.  相似文献   

16.
对于人大常委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因故出缺或不能担任职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同级副职领导人员中推选或决定代理的人选.对于决定的代理职务是否履行辞职程序,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处理方式.笔者认为,经过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具有其严肃性和法定性,特别是决定职务事项就显得更加重要、严谨.对于决定的代理职务经过法定程序选出“正职”后,应视其情况进行处理.比如对没有被安排为“正职”领导的代理者,就应当辞去代理职务.  相似文献   

17.
《中国律师》2004,(8):29-30
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合计1.担任法律顾问家44742.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件43003.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件90944.经济案件诉讼代理件88365.行政案件诉讼代理件2076.非诉讼法律事务件151807.涉外及港澳台件13018.解答法律咨询人次882889.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件1753625年,北京律师之路甲、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单位:(家)合计4473顾问单位分类政府法律顾问团、组35国家机关、政府负责人70企业小计2827其中:大中型1211外商投资企业小计334其中:港澳台投资145境外投资项目60乡镇企业300社团及组织121事业单位477公民个人250乙、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单位:(件)合计4…  相似文献   

18.
一、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1.客户与经纪公司的委托代理合同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民法上的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以及代理合同中委托的事项进行活动,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它分为全权代理和部分权项代理,代理人一旦取得代理权,可在允许范围内独立进行活动,只要不超出代理权限,其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期货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是经纪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交易,因为期货交易实行的是会员交易,只有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经纪公司才能人市交易,而入市交易的会员均以自己名义进行交易而不是以被代理的客户名义进  相似文献   

19.
代理制度的产生,实现了行为主体与行为后果的分离,使得主体的民事能力得以扩张和延伸.在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无权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因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因此,现实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经济生活,适当界定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界限,进一步明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0.
商事代理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与民事代理的补充性、临时性不同,商事代理具有主导性、经常性,特别由于营业行为的复杂性、职业性以及商法人、商合伙组织在商事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使营业行为无不以商事代理行为的某种具体形态表现出来,商事代理行为可以说贯穿商主体营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有学者认为商事买卖是商法的骨干,商事代理是商法的肢体.[1]商事代理行为所具有的这种必要性、主导性和经常性特点,使其在整个商事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而完善商事代理制度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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