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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争议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胜明 《法学研究》2012,(2):187-193
不宜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就什么是"涉外"作出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第二层含义,即确定适用的法律与该涉外民事关系不具有密切联系的,则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有可能妨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正确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我国刑法和行政法、经济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规避未作明确规定,但明确规定不适用反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有一定的考虑。鉴于国际条约的复杂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未规定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2.
2011年我国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专门规定了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相比之前的立法,无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都有所发展,更符合国际社会上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该法第44条关于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涉外侵权领域立法的最新成果,反映了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的趋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主要内容的单行法律,实现了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在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该法对于研究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的修改有很好的启示作用,对司法实务也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具体规定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该法的实施对中国涉外船舶物权、船舶碰撞以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三大领域法律适用原则的影响.  相似文献   

5.
何力 《政法论丛》2013,(2):75-8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等一系列法理;也涉及到了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的"特别规定"规定导致该法成为一般法,《民法通则》的一些规定成为特别法的倒置现象。而第五十一条前款的规定则是以作为普通法律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排除了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条文的适用。为了解决二者之间的法律竞合,可以有三种办法:启动修改法律的程序;启动立法解释的程序;提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本法律。  相似文献   

6.
2011年4月1日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专章规定。无论是在该法制定之时还是施行之后,涉外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都是争议最大的领域之一。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公平有效地解决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向世界充分展示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开放、自信、包容和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是人民法院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文试从知识产权的特性及其对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法律适用的影响出发,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章的规定为中心,对涉外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初步探讨,以期对该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7.
在消费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方面,国际上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我国顺应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现今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中对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有了进步性的规定。但是,该条文在设置上也仍然存在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立足于我国涉外遗嘱继承中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了《法律适用法》第33条相关规定,并结合外国在涉外遗嘱继承中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对第33条中的遗嘱效力应进行进一步解释,对遗嘱能力应进行单独规定,并对第33条选择性的冲突规范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9.
田歌 《法制与社会》2011,(26):10-11
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制度历史悠久,其在世界各国的运用千差万别。本文在介绍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制度及其适用理论的同时,结合我国法律对于涉外不当得利法律适用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评析,并对不完善之处给予了相应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王国华 《当代审判》2003,(10):2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作为一编,对涉外民事关系的基本制度和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充实、完善了《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从而使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是,综观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和我国《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不  相似文献   

1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行有关法律适用的各类法律的前提下对现行法律中的法律适用制度作出解释性、补充性或扩充性的规定,该法通过后,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将存在多套有效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制度。从立法技术层面对该法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法律适用规范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进行理论辨析与实证分析,以避免和消除这些潜在的冲突。  相似文献   

12.
"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已是各国实践广为采纳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从法律适用角度确立了"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制度,但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相混淆的现象,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较为简略,使得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仍有若干问题亟须注意。  相似文献   

13.
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动产物权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这在比较法上是十分超前的立法,引发了学界热议。19世纪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战胜了住所地法规则,成为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但对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而言,物之所在地法规则过分强调了物权的独立性,忽略了物权与作为其基础关系的债权的有机联系。物权虽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的对世权,但如果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只是停留在交易双方之间,而不涉及第三人,则双方之间的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应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同法律割裂同一交易中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当物权争议涉及第三人时,则应恢复适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即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客观上仍不能允许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动产交易中,当事人若无相反意思表示,可推定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即为物权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应受限制性解释,物权冲突法的意思自治作为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有益补充,不应取代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基础地位,不应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14.
随着跨国人员交流日益频繁,跨国婚姻家庭争议时有发生,传统的婚姻家庭冲突法凸显其重要性。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的我国相关立法存在明显的缺陷,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有关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规定比较全面,新增了一些内容,修改了原有的规定(甚至做了较大的变革),比较充分地运用了有利原则,体现了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保持平衡的立法取向。但毋庸讳言,该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在细节上尚有许多可再行斟酌之处。  相似文献   

15.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外籍伤亡乘客的赔偿问题暴露出我国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侵权行为地含义不明、缺乏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标准、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法律的实际效用微小。相比较而言,此次事故中的外籍伤亡乘客之本国——美国或意大利——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却能为当事人提供明确或合理的保护。基于此,我们不仅要在具体案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规定作出明确、合理的解释,而且应当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侵权行为地的定义和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标准,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限定于与合同有关的侵权之债领域。  相似文献   

16.
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的第一部私法法规,该法第1条即开宗明义地表明了立法宗旨为“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法律的名称应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持一致,法律学科的名称应与其研究对象的名称保持一致。国际私法适一称谓未能反映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本质属性,未能与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保持一致。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名称应称作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的名称应称作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学。  相似文献   

18.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即涉外合同究竟应受何国法律支配的问题,是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双方具体权利义务的依据。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因而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直颇受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重视。  相似文献   

19.
传统上,中国海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及第275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海事侵权案件(包括船舶碰撞)的法律选择完全可以依照该法第44条的规定,但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时须做些调整,对于发生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和仅涉及两艘同国籍船舶的海事侵权案件须视船舶为侵权行为地而适用船旗国法律,对于发生于公海的无船旗国法律可适用的海事侵权案件则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可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相似文献   

20.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含义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语境中的弱者含义,特指在法律选择和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选择中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人群。在国际私法的语境中,弱者保护更多地体现在涉外合同和特殊种类侵权争议的法律适用上。在涉外父母子女关系、涉外扶养和监护关系中不存在国际私法视角下的弱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弱者概念错误地适用于涉外家庭关系,并采用了不合理的法律选择方法。为真正落实国际私法语境下的弱者利益的保护,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立法,应当将弱者的范畴限制在消费者合同、劳动雇佣合同和产品责任侵权等方面,取消在涉外家庭关系中所谓的弱者提法,并给予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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