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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其执法人员实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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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卫生监督体制正在经由卫生法律、法规授权卫生防疫机构执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过渡时期,各地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部6号文的精神,对公共卫生监督体制进行了改革。本文针对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法学基础理论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1、卫生行政执法并非仅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亲自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范畴。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从而直接强制地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卫生行政执法主体除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外,还包括卫生防疫站等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所进行的授权执法和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所进行的委托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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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尤其是立法工作更是取得了让世人瞩目的成就。政府职能的转换以及依法治国的要求,行政管理已经为行政执法所取代,随之涌现了大量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截止一九九七年九月,仅涉及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全国性法律(6)、法规(17)、规章(16)共计39部,仅江苏一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55部。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裁不法分子无疑起到了规范、制约作用。尽管卫生行政立法日趋完善,有法可依,行政执法得到了加强,但是,从目前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实践来看,卫生行政立法与执法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当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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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取缔,其法律性质如何一直存在争议,到底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目前仍然难以定论,从其概念和特点人手加以分析,也仍然难以得出结论。然而,卫生行政执法却不能回避使用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本文作者提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中取缔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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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正式颁布实施,以及国家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然要求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突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权。但我国现有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大多是在原有卫生法律、法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各卫生防疫站等事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监督执法职权。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因受人员、设备、交通以及财政等因素影响,同时又忙于各种行政事务而无法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出现在各项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这不仅不符合行政权力的基本法理,而且也不符合对行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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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或依其职权,为了具体行政权力的实施,便于操作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相应法律、法规的配套内容,构成其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但是行政规章的适用与效力,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为在卫生行政执法中,能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笔者结合一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执行案例,浅探行政规章的适用效力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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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卫生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尽快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不断推进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努力提高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水平,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市委、市人大的有关精神和市政府的部署,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四大精神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国家宪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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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卫生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建立一个统一执法、有机分工、综合管理,符合卫生行政执法原则的公共卫生监督体制势在必行。1.我国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现状及问题卫生监督是指国家的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定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对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者执行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检查、监测、监督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1.1 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它是一个组织实体,它依法拥有卫生行政职权,并以卫生监督为职责,直接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卫生监督机构不等同卫生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行政机关依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他们都直接具有卫生监督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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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国家依法设立、代表国家对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贯彻执行卫生法律卫生法规的情况行使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职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专门机关。由此可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表现为依卫生法律、法规行使卫生行政职权的过程,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管理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末,在宪法原则指导下,我国各种卫生法规从无到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是根据行政的需要,建立在上级计划下级执行的计划经济模式基础上的。该时期的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比较单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防疫部门。其行政执法活动主要体现在国家法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从总体上说,这种卫生执法活动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进入八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现代交通和通讯事业的发展,出现了生产大发展、商品大流通、人口大流动、城乡大建设、国际和地区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市场空前繁荣的局面。但同时,环境污染、食品卫生、传染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