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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宁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44-48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规定为独立的定罪行为,因此使得扒窃犯罪成为盗窃罪的特殊行为类型。扒窃型盗窃罪着手的认定需要在坚持实质客观说的基础上通过时间和空间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当行为的实施对被害人财产法益具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是扒窃犯罪的实行行为。具体而言,行为人为实施扒窃所进行的"试探行为",已经使得被害人的财物处于随时脱离占有的状态,对被害人的财产法益产生了紧迫的危险。但"试探行为"不能作广义的理解,只能是具有侵害财产法益紧迫危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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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5):112-113
唐律"公取窃取皆为盗"条依据"物"的不同特性,将"物"分为器物之属、阑圈系闭之属、放逸飞走之属和伴随物,并对它们的既未遂规定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又因其认定标准本身的特点,而对现代刑事司法和立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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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1997年第2期刊登了李福利先生的文章,题为《社某非法占有货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以下 简称李文)。李文举了这样一个案例:个体肉食店的帮工社某将其为雇主卢某售货收入的货款2800元钱取出,存放到自己的同乡郑某处,·准备日后用此款做买卖。次日,社某告诉雇主占某,谎称这笔货款被偷。雇主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人员审查,杜某交代了自己偷拿货款的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从郑某处起获了2800元赃款。关于这起案件的定性问题,李文对“社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杜某的行为属于一种贪污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两种意见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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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是1995年在广东打工时认识的,结婚后他想回四川老家创业,而我不想丢掉收入颇丰的工作。仍留在广东打工。我们分居两地,又都不愿放弃自己目前的事业。我同他商量离婚,他又不愿意。无奈,去年4月,我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我们离婚。之后,我曾多次与他电话协商离婚,他也认为我们之间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但让我再等他一段时间。打电话时,我录下了和他协商离婚的通话,想以此为证据再次起诉。请问,我们的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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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请问:对于轻微伤害涉及的药费赔偿是否应当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如何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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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俊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5)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实施盗窃的场所、时间、盗窃的对象、盗窃主体的身份、盗窃行为的手段等都可能影响到既遂未遂的标准划分。同时,对于数额较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只有行为人主观上企图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客观上可能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盗窃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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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税务问题是十分复杂的问题,其中增值税税务问题尤其复杂,而发生在传销活动中的有关增值税的偷税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更为复杂了。不久以前,国家工商局决定停止传销这种销售方式,但是发生在传销活动中的一件增值税税务案件,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增值税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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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认定盗窃既未遂的观点存在共性缺陷,引入行为过程的概念能够克服之。行为过程是一个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科学的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也应主客观相结合,同时围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来设计。其认定标准有二:一是行为人的主观计划是否实现;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对受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即是否实际控制被盗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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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刑法是保护食品安全的最后手段。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和近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准确全面的法律依据。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危害食品营养安全的行为、拒不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种植和饲养危害食品安全农产品的行为,都属于食品犯罪危害行为。 相似文献
13.
陈家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21(6):31-36
关于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的对立。这种对立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形式的客观说与实质的客观说的分歧。我国通说并非折衷说而是形式的客观说。形式的客观说并不存在实质的客观说论者所批评的过早或过迟认定实行着手的缺陷,是一种值得继续坚持的合理学说。 相似文献
1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满炫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1):57-61
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诉时,容易走向两种极端:一是对商业秘密保护不力,该立案而不立案,放纵了犯罪;一是动辄以他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插手到当事人的民事、经济纠纷之中,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的原因在于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具有不确定性。我国在立法上应明确什么是商业秘密,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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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积公司主营纺织品外贸业务,小周原为公司的外贸业务经理。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小周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后小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跳槽至英特公司,仍然从事纺织品外贸业务。久积公司发现部分客户不再与其开展业务,转而与英特公司进行交易。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小周经常以英特公司的名义与原客户联络并给予优惠的报价,导致公司失去 相似文献
16.
蒋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29(5)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进行理论重构,现有的对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以持卡人为中心,而忽视了信用卡交易的另一个主体银行,对其应当进行限缩解释。银行在信用卡交易中的一些民事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会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足以影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有救济无刑法"。银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影响恶意透支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被害人过错理论"。 相似文献
17.
信用卡诈骗罪法定行为方式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满炫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4):86-90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行为方式有四种 ,即使用伪造信用卡 ,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 ,可将信用卡拒付行为纳为信用卡诈骗的第五种法定行为方式。注意对信用卡诈骗法定行为方式的认定 ,防止混淆恶意透支和善意不当透支之间的界限。实践中 ,对于骗领信用卡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诈骗行为 ;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 相似文献
18.
李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58-59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吵架自杀,另一方见死不救的行为与"见义不勇为"一样,都会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但能否将其纳入到刑法的规制中则是理论界一直在讨论的问题。"夫妻"这一特定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否为刑法上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决定了能否以不作为犯罪对见死不救的一方进行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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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直接任务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发布实施,这是第三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这部法律有关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会愈加丰富和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的规定是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依据:“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治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