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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鲁男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3):95-96
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其法理基础有两方面:一是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二是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社会成本。在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时,必须要求当户和典当行先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可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最高额的抵押合同一般不易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2.
吴瑄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3):90-91
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但公证机关在办理该公证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以免影响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降低公证机关的信誉度。 相似文献
3.
周新豪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2):48-50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在执行时 ,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应该通过严格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范围、提高公证质量、提高执行人员素质等方法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4.
陈景波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3)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权,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认真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谈些粗浅之见,意在加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工作。 相似文献
5.
高士英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2):154-156
公证是由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国家证明行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公正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 ,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 ,认为事实清楚 ,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 ,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使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 ,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 ,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特殊体现。它程序简便、快捷高效 ,对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 ,规范民事经济活动 ,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6.
刘光利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Z1)
金融部门 (包括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除人民银行外,基本上都是以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以贷款回收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本身的经济效益,实践中金融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经常会遇到贷款人有偿还能力,却采用抽逃、隐匿财产等手段,到期拒不归还贷款的现象。该现象也是金融部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用多种方法,如调解、诉讼、申请支付令、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等。但我们认为,只有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职能解决上述问题才是最佳手段。 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根据… 相似文献
7.
张苏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5)
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具体问题的学理讨论偏离了应然的解释框架,走向了与有既判力执行依据的相似解释。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既判力,该特点在可公证的范围、执行依据的可执行性以及对另诉的影响三个方面呈现出体系效应。债务人执行承诺具有特定时点指向性、与实体权利和抗辩的相容性、相对独立性以及与实体救济途径的并行性等具体内容,它勾连了未决实体权利义务与执行力要素。既判力、执行承诺与执行力的相互交织及其对诉讼和强制执行的影响共同构成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解释框架的基本要素。在明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并非以实体权利的已决或确定为前提,且执行证书应为申请执行的程序要件而非执行条款的前提下,解释框架的重心应由追求已决权利的最大化实现,转向在依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与实体权利义务的变动及其审查中寻求平衡。应以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作为区分不予执行和不予执行之诉的标准,对前者的限缩和对后者的扩张构成了解释框架的保障。 相似文献
8.
潘静波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3):87-90
我国《物权法》第195条对于抵押权强制执行作出了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在现阶段应充分发挥公证债权文书的作用,完善相应执行立法,并使法院在抵押权的强制拍卖中起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9.
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及其维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晓冀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
公证制度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正以它特有的生命力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法制建设中发着光和热.公证已涉及到城市建设中的国有土地、房产、道路交通及城市人口的管理等;涉及到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而日前更进一步涉及到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金融、劳务等各个方面.公证及其法律文书也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确立公证文书的法律地位,维护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建设中值得重视的问题.本文在此浅谈一下对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及其维护. 相似文献
10.
公证文书档案管理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
公证文书档案管理是公证机关的重要业务工作之一 ,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律 ,认真搞好公证档案的立卷和归档 ,严格借调和查阅制度 ,妥善地保管和利用 ,让公证档案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相似文献
11.
涉外公证质量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薛丽萍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1):74-76
涉外公证质量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公证员认识上的误区 ;超越公证办理权限 ;收费标准不合理 ;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涉外公证质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提高公证工作人员的素质 ;二是严格按规定办理涉外公证 ;三是统一公证收费标准 ;四是加快公证处网络建设。 相似文献
12.
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公证机构在办理国内公证时 ,存在的一些问题 ,影响了公证质量 ,为了提高公证质量 ,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二是提高公证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三是严格依法办理公证 ;四是加强检查监督。 相似文献
13.
李向宏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Z1)
随着公证工作改革步伐的加快,公证文书格式改革作为公证改革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已不可避免地提到改革议程上来。 从 1956年我国第一次制定统一的公证文书格式到 1992年颁布实施《公证书格式 (试行 )》,虽然每次修订都增加了相应的公证书格式种类和内容,对提高公证书质量和适用性,拓展公证业务,满足社会需要起到了积极作用,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它属于定式化公证书格式,尚存在明显的缺陷,即格式繁多,适用性差,最主要的还在于它严重束缚了公证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民事、社… 相似文献
14.
王梅霞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68-70
公证作为一种效力较高的证据形式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青睐,而因公证文书引发的争议也呈现上升趋势。我国对如何处理公证争议出台了一些法律和办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具体实施起来却不尽如人意,需要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以期达到快速有效处理公证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15.
霍高杰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4):107-108
随着我国公民财产的不断增加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也日益增多,为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员要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进行全面的、慎重的审查,为当事人提供安全、方便、高效的法律服务,让公证真正地服务于民。 相似文献
16.
罗殿均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89,(1)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维护国家,集体的财产,保护公民身份、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公证机关要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由谁来提供这些证据,这就是公证的举证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7.
李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2):107-108
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中引入自愿公证,采取前置选择性公证实质审查制度,设立选择性的办理房产证"绿色通道",是解决老百姓购房后办理房产证难的有效途径。同时,对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和房产登记机关压力,提高房屋交易安全等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8.
张广富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Z1)
公证的社会效益,也就是公证机关发挥公证职能,利用公证文书的效力,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效果。它是衡量公证业务开展优劣的重要标志,是公证职能发挥与否的综合体现,是公证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良好的公证社会效益,就必然影响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公证制度恢复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证机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领域不断扩展。如何在新形势下,使公证事业得以健康的发展,更好地为全社会服务,本人通过多年的公证工作实践,认为公证法律服务必须注重社会效益。 … 相似文献
19.
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尊重了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同时也为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公证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同时,夫妻财产公证制度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潘洁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4):91-93
证据效力是公证的基本效力之一,也被视为公证与私证的主要区别。公证的证据效力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证证明的内容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二是从证据材料的优先性来看,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大于一般的书证。公证的公信力是公证证据效力的渊源,而相关法律规定也为这种公信力提供了保障。公证证据在诉讼证明中可以成为书证,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属于可予认知的内容,只是在形式上具有初步可信的证明效力,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是可辩驳和推翻的。目前,公证证据在我国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应受到限制,一般不宜成为司法认知的对象、不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