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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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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消一种军职罪的死刑,不能仅看实践中的适用频度,更要看它是否触及重要军事秩序、军事利益。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是特殊犯罪之特殊类型,危害特定军事秩序,不宜以"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作为罪名死刑的取消标准,且二者在犯罪类型、秩序类别、构成要件方面都存在区别。故讨论其死刑取消问题,应在总体考察军职罪死刑存废现状、趋势的基础上具体进行,总的原则是:逐步限制、取消平时的军事犯罪死刑,对于单纯战时军事犯罪以及战时发生的平时军事犯罪的死刑则应保留。  相似文献   

2.
任何一种刑罚的存在都和它所处的历史背景紧密相连,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条件促成了刑罚的形成,死刑也是由社会条件所决定的。我国的死刑制度是与现阶段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教育、伦理和法律意识的发展水平相一致的,这就决定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对于罪行严重,产生极大社会危害后果,如郑筱萸的犯罪,应当适用死刑。但我们应该顺应世界潮流,积极审视我国的死刑制度,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度。今后立法上可以下列方式限制死刑适用:大幅度削减经济犯罪中的死刑罪名;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政治性犯罪可作技术性压缩;对一些性质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可以考虑取消死刑;废除和平时期军事犯罪的死刑,对战时军事犯罪中的死刑予以保留;死刑立法应实行死刑相对刑主义;在刑法总则中应明确规定限制适用死刑条款;坚持实现适用死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3.
通过与国外立法的比较以及对国内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表明,我国刑法对金融犯罪规定死刑具有不合理性。在人权观念日益进步、法治文明逐渐彰显、刑法观念日益更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有重新审视这一立法的必要。从理论上而言,中国就金融犯罪废除死刑有其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上,可以通过适当的路径选择以达到在中国逐步废除金融犯罪死刑的目标。  相似文献   

4.
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处于初始阶段,如何进行有效的死刑制度改革是时下主流观点.目前,废除经济犯罪等非暴力犯罪死刑,已成为中国刑法学界的共识.对于暴力犯罪死刑及限制,学者们关注相对较少.不过,从司法实践中死刑执行情形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暴力犯罪的死刑执行个案始终占最大比例.因此,对于死刑制度改革,我们不能只关注非暴力犯罪死刑废除和死刑罪名的单纯减少,同时应关注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和死刑执行个案的实际减少,两者具有同等意义.  相似文献   

5.
废除死刑和轻刑化是当代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中国根据自身国情,建国初期就提出了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在现阶段,"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中国的重要刑事政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了13个非暴力性经济性犯罪的死刑,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死刑罪名由68个减少至55个,在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是少有的,应当从立法上进一步减少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性犯罪的死刑,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好准备,还应当探讨死刑取消后的替代措施以及如何从司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在立法上保留了毒品犯罪死刑规定,并且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高居所有犯罪之首。但是,从历史文化观念、法益侵犯程度、刑事政策目标三个层次均难以论证毒品犯罪死刑配置的合理性。面对日益严峻的毒品犯罪情况和传统国民观念等障碍,主张全面废除毒品犯罪死刑是不现实的。我国毒品犯罪死刑制度的改革应走以司法改革为中心之路,一方面废除部分毒品犯罪死刑立法规定,重点是司法上尽可能限制死刑适用的空间,为将来全面取缔死刑奠定实践基础。另一方面,应积极引导社会和公民实现对毒品犯罪死刑配置的理性认识,为毒品犯罪死刑规定的彻底废除奠定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7.
“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近年来这一政策没有得到充分强调,表现在立法中重刑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在刑法中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大量增加。作者大胆建议:废除全部贪利犯罪的死刑,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积极适用死缓制度;慎重制作有关死刑的司法解释;严格执行死刑复核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  相似文献   

8.
自我国确立“严打”的刑事政策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变化,“宽严相济”成为了刑事政策的主流内核,而这一转变的影响在死刑改革问题中表现得尤为显著,《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共废止了22项罪名的死刑配置,有学者认为我国应该逐步甚至全面废除死刑。但从多角度考虑,如此大刀阔斧的改革并不妥当,首先,废除死刑忽略民意,有悖人类天然的心理需求,和与之相关的中国传统文化不符,与我国当前的犯罪形势不符;其次,我国首先取消的是某些非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但其缘由是有违罚当其罪的刑法基本理念。我国死刑改革这一问题不应该走精英化道路,应当充分考察民意,将民意纳入到死刑改革的调研当中;更不应该盲目跟随国际潮流,追求片面的人道主义,刻意追求“宽”而忽视“严”,应当严格认定犯罪的性质,坚持罚当其罪的基本理念,并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状况相契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符合“宽严相济”的内核要求。  相似文献   

9.
"减少死刑罪名"不是"减少死刑适用罪名"。就我国当前状况而言,"备而不用"和"备而少用"仍是应坚持的死刑立法改革路径。《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死刑立法改革不能避重就轻,应将改革的重心放在减少死刑罪名的"适用"而非减少死刑"罪名"之上,尤其是应当针对那些在司法实践中多用、滥用的死刑罪名进行改革。其中,毒品犯罪应尽快取消死刑。  相似文献   

10.
随着死刑罪名的删减及死刑程序的完善,我国台湾地区逐步废除死刑的政策渐趋明朗。但被害人家属的有效抗争,加之反对废除死刑民意的强烈反弹,在相当程度上阻遏了台湾地区死刑废除的进程。死刑废除派和死刑赞成派在死刑存废和"法务部长"签核权等法律问题上互相论难。台湾当局除在两派之间左支右绌,两面讨好外,正积极采取配套措施,争取民众对废除死刑政策的支持。  相似文献   

11.
集资诈骗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唯一保留死刑的一个罪名,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集资诈骗罪是否应当适用死刑仍存在很大争议。从刑法的价值、我国的现实和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来看,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轻缓化的潮流,我国应当取消该罪的死刑,并对集资诈骗的刑罚配置进行完善,以便更好地发挥打击犯罪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在立法之初保护的是公民的民族平等、团结的民主权利,但近年来该罪出现了被恐怖组织所利用,危及社会稳定,甚至引发严重暴力恐怖活动的趋势。本罪作为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罪名体系的基础性罪名,与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等罪名在司法上相结合形成阶梯式罪名体系。由此,在立法上应当提升该罪的分则地位,加重法定刑,在司法上应树立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危害后果的正确认识。  相似文献   

13.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司法认定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举动犯,凡是有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哪怕是刚刚着手,只要综合全部案情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就可以认为齐备了该罪的全部要件而按照犯罪既遂追究,不存在未遂问题。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区别。传授犯罪方法罪死刑的设置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与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不符,因此我国应废除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死刑设置。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刑法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都被视为最严重的罪行之一,法定最高刑配置以死刑。但是毒品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基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考虑,其死刑配置既无报应的基础,又无威慑犯罪的实效,且有违罪刑均衡的原则。因此,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和对毒品犯罪认识的日趋理性,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的限制、减少乃至废除应纳入到我国刑事法治改革的进程之中。  相似文献   

15.
在新疆。恐怖主义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基本相同。但二者在构成要件、活动特点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有本质的区别.由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罪名设置的缺陷及程序法的缺乏等原因。导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大多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碰的刑法中相关的普通刑事罪名处以刑罚。这不仅抹杀了恐怖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而且导致我们在寻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时遇到障碍。因此。厘清恐怖主义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界限是准确、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前提。  相似文献   

16.
国家安全近年来受到恐怖主义的严重威胁,采用传统的军事打击方法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此,国际社会一直希望能在国际法律层面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管辖、审判与惩治。《罗马规约》明确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对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管辖权,但没有具体规定对恐怖主义罪的管辖权。把恐怖主义罪作为一个罪名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将在法律上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从而最大限度地缩小恐怖主义对国家安全的威胁。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金融诈骗犯罪领域内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死刑,却唯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对此学界观点各异。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建设处于转型期的基本国情下,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然而面对当今社会去死刑化的浪潮,我们也应当正视死刑的废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取消包括集资诈骗在内的经济犯罪领域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18.
在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上,《武汉会议纪要》延续《大连会议纪要》精神,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相冲突;对受雇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人适用死刑仍然过重;对运输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情形适用死刑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法明确性原则。严打运输毒品罪、尤其是对之适用死刑,并不符合毒品犯罪的生成机理。同时,单纯运输毒品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并非"罪行极其严重",对之适用死刑明显违背罪刑相当原则。并且,对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明显不符合司法上逐步废除死刑的趋势。因此,我们有必要严格限制并尽快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在限制乃至废止运输毒品罪死刑的路径上,首先要明确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对象;然后,从解释论的角度重新诠释刑法第48条第1款中的"死刑"与"罪行极其严重";最后,提倡在司法上尽量通过死刑的替代措施分担运输毒品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19.
微罪罪名的设立是积极刑法观之下刑法扩张和犯罪门槛下降的具体体现.微罪的设立符合社会对安全价值的需求,也是对我国刑法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微罪立法建立在前置法与刑法构成的"二元制裁体系"基础之上.在立法扩张的背景下,司法中对微罪认定时需要正确把握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实质特征,避免将一般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20.
虽然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社会运行的良好秩序都产生了严重的破坏,但是在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死刑不仅被保留,且并没有受到任何的削弱。事实上,对毒品犯罪的四种主要行为方式均保留死刑,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态度,很难有效地遏制毒品犯罪,只有在对毒品犯罪的主要行为及其相互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之后,明确毒品犯罪行为人犯罪目的之所在,进而有目的性地限制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真正做到宽严相济,才能更好地遏制毒品犯罪,使刑法更好地发挥一般预防的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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