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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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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约车被认为是共享经济在交通领域内的新发展,在此基础之上,交通运输部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其进行监管,而后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对网约车运营进行管理。但新出台的网约车监管制度却被舆论推至风口浪尖。随着网约车的依法运行,逐渐暴露了网约车监管的上位法缺失问题、现行监管制度有违行政实体公正原则等问题。通过修改上位法使得网约车拥有其立法依据,同时修改现有管理规定使其合理性原则得到满足,加之倒逼传统出租车行业向网约车模式改革,才能使网约车这一新兴事物在法治的轨道上蓬勃发展,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安全,为城市交通出行市场注入新鲜活力。  相似文献   

2.
作为共享经济和平台经济最具代表的新兴经济模式,网约车行业发展迅速,乐山网约车市场也快速发展:市场个体不断增多,市场满意度不断提升,用户规模不断扩大。面对网约车市场的快速发展,乐山市制定了关于网约车的管理办法,确保行业发展能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但是,当前乐山网约车管理面临网约车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欠缺、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还未实现、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线上线下监管衔接难度较大、合法网约车驾驶员权益有待维护等难题。为促进乐山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需要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数据监管,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积极探索“互联网+”的有效执法,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信用监管。  相似文献   

3.
网约车是共享经济和"互联网+"的产物,自诞生起就伴随着诸多安全问题。网约车的安全风险,主要表现在暴力犯罪多发,辱骂、恐吓、骚扰乘客等事件高发,交通事故频发,公民个人隐私泄露,与传统出租车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违法者利用网约车实施违法犯罪等。网约车安全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与监管滞后于行业发展,而网约车自身的一些设计缺陷以及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缺乏也是重要原因。网约车行业的特点以及发展趋势,决定了仅依靠政府监管难以有效应对安全风险,应构建包括立法机关、政府、行业协会、网约车平台企业、公众在内的协同治理体系,共同保障公众乘坐网约车安全。  相似文献   

4.
网约车与任何一种传统的出行方式有着本质性的区别,迅猛发展的网约车对既有市场产生了相当大的冲击,同时也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为了迎合旧有的监管框架而削足适履的做法,风险已经显现,网约车对行政监管提出了新任务和新挑战。我们应当遵循"被动型"监管思路,鼓励创新的同时,坚守审慎监管的态度,政府和网约车平台须职责分明、各司其职,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承认平台的治理地位,构建"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司机和车辆"的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5.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普及程度的提升,网约车发展迅速,其快速、便利的特点满足了人们出行的需求,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约车行业已为我国共享经济中重要的一环。可靠的网约车运行环境对国家、社会、个人至关重要。但是,近年来我国网约车引发的治安问题频繁发生,网约车安全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针对网约车引发的治安问题,政府部门、网约车公司、消费者要通力合作,共同营造安全的网约车运营环境,促进我国网约车行业和社会经济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6.
网络约车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安全隐患。盈利方式的不同导致网络约车与普通出租车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这种竞争极易引发双方矛盾。与普通出租车的运营模式相比,网络约车受到的约束较少,准入门槛低,从而使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更难得到保障。规范网络约车,不仅要加强法制宣传,强化公众的安全意识,同时也要提高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水平,提高准入门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平台,规范其运营市场。  相似文献   

7.
网约车的发展一方面为乘客的交通出行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安全隐患。为了对网约车进行规制,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通过对全国18个大城市网约车政策的比较分析,得出各地网约车政策差异化显著,主要受到现有交通资源供需、城市拥堵程度、城市失业率、政府认知、相关利益群体强弱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基于此,提出网约车监管政策创新建议。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专车以其网络约车平台的新模式,在方便打车者出行的同时,也给传统出租车市场带来极大冲击,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加强对网络专车这一新生事物的规制管理,既是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出租车市场规范运营的需要,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互联网专车带来的社会问题,加强法治规制和安全监管,形成良性、有序、开放、规范发展态势。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私家车"能够提升出行效率,也会放大风险,对网约车如何形成完善的监管制度待研究。目前,中央层面已经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实施细则。但网约车监管中,对网约车的牌照数量管制有违《行政许可法》对网约车进行价格管制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各地实施细则相对呆板。在汲取域外网约车规制的有益经验基础上,应当发挥多元化规制主体互动机制,实现由特殊许可模式过渡到一般许可模式,并拓展保险覆盖范畴和驾驶者权益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0.
作为共享经济在出租汽车领域的代表,网约车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给传统的政府规制模式带来了挑战。本文以Q市出租汽车规制为个案,剖析出租汽车政府规制不同模式的差异及其内在机制。基于规制的标准制定、控制机制及执法方式等要素上的差异,本文将Q市巡游车与网约车规制分别概括为科层规制与合作规制模式。通过对规制空间中不同行动者的交易费用分析,研究发现Q市传统巡游车规制存在高昂的市场型与管理型交易费用,所以采用科层规制模式;而面对新业态的网约车规制,政府对共享经济的倡导降低了政治型交易费用,信息技术的充分应用减少了市场型与管理型交易费用,因此选择了合作规制模式。但随之产生的政府与平台公司之间高昂的管理型交易费用,是出租汽车政府规制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相似文献   

11.
2016年12月,北京市公布了网约车规制地方细则,对驾驶员、车辆和网约车平台资质进行严格规定,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对此,本文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北京市网约车规制细则分析,认为北京市网约车规制立法成本过高,收益相对有限,即使按照非常保守的测算成本仍高于收益约三成,因此应当调整相关规制立法,探索符合网约车行业特点的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12.
网约车案件行政诉讼的类型主要是行政处罚(罚款)和行政强制(扣押车辆)争议,原告绝大部分是网约车司机、被告的类型和名称多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主要是各省市的道路运输条例和出租车管理条例。网约车案件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未追加网约车公司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缺乏对暂扣或扣押涉案网约车车辆的必要性审查,对陈述、申辩或听证放弃的审查不严,适用错误的法律做出裁判以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人民法院裁判依据的冲突。网约车案件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是行政许可诉讼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增加,公平竞争权行政诉讼以及劳动权行政诉讼的出现,顺风车的快速发展以及与网约车经营行为的区分成为重要的争议焦点。  相似文献   

13.
面对网约车的兴起与扩张,中央政府提出了"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政策基调。然而,相继出台的地方网约车政策为何出现或宽松或严格的多元化现象?现有研究关于地方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大多聚焦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紧张关系,而较少关注互联网要素对于地方政策制定的影响,更少注重不同影响因素对地方政策的组合效应。聚焦于中国地方网约车政策的多元化现象,本文分析了地方网约车政策"因地制宜"的组合因素与地方政府"殊途同归"的政策动机。基于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fsQCA),本文系统比较了全国34个大中城市的网约车政策文本与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央地政策时间差距、既有利益集团、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状况以及互联网交通发展水平等五大影响因素共同决定了地方网约车政策的多元化,这五大影响因素的不同组合形成了"竞争型""补充型""限制型"与"规范型"四种不同的地方网约车政策类型;而地方政府在网约车政策制定过程中都遵循了"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改善交通状况"的共同逻辑。本研究拓展了地方政策制定理论在网约车政策研究中的解释力,也为互联网时代地方政府政策制定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  相似文献   

14.
老年代步车是老龄化趋势下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出行需求的产物,目前存在的代步车法律定位模糊、行业秩序混乱、安全性差、事故频发、缺乏维权保障和非法运营等治安风险隐患,已对其行业良性发展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治理老年代步车治安问题必须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创新方式方法,在借鉴国内外现有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执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协同等方面着力,构建多元共治格局,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  相似文献   

15.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典型代表,自身发展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必须监管规制的问题,故监管立法应需而立,直接目的应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规范以促进经济发展,终极目的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目前网约车监管立法从其偏高品质服务的发展定位、偏高端化的车辆准入要求以及偏本地身份的驾驶员准入要求来看,其价值取向主要是“堵”的思想,与经济发展、人民幸福背道而驰,故在未来立法中应纠偏,价值取向由“堵”变“疏”,即科学确立监管立法的原则、合理设置市场准入规则、积极鼓励企业行业自律以及高度重视过程监管立法等,以此疏通网约车监管立法的思想障碍和制度障碍,进而疏通制约网约车发展的障碍。  相似文献   

16.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逐年增多,驾车出行已经成为普遍的生活方式,然而薄弱的城市交通网、不协调的城区路网规划、频繁的城区道路建设、单一的交通管理手段等,造成了交通拥堵、交通事故频发,所带来的问题制约了经济发展、降低了群众的满意度。公安机关要善于破解交通管理的难题,以技术不断革新的视频监控技术作为推动力,实现视频数据与警务大数据协同,加强人车管控,建设开放的智能分析与应用平台,推动视频数据的大联网,提高公安交通管理警务实战的效能。  相似文献   

17.
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是“互联网+借贷”的民法表现形式。其中网络借贷平台服务民事责任是最为核心的法律问题。网贷机构依法坚守信息中介机构法律定位开展经营时,出借人、借款人与网贷平台形成网贷平台服务合同关系,网贷平台由此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安全保障责任等。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机构法律定位开展“异化”经营时,网贷平台与出借人可能形成担保关系并承担担保责任、投资管理关系并承担受托责任、借款合同关系并承担不能还款之违约责任等。  相似文献   

18.
在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代背景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对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的姿态方面有所不同,而现有研究对这一现象的解释仍不充分。以"网约车新政"为例,揭示地方政府在网约车政策制定中的行为逻辑发现,地方政府以对上变通、对下管控、对内折衷和对外拖延等策略来回应各方利益相关者诉求,表现出"权衡多方、稳定全局"的多重行为逻辑。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的"网约车新政"依然沿用了传统的"数量管制"手段,其监管手段亟待创新,这为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命题。  相似文献   

19.
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物,是对原有银行融资以及民间融资的一种突破。根据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中介服务型、担保型、债权转让型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现阶段,P2P网贷平台的犯罪多由我国金融体制缺陷而引发,因而需要刑法介入。刑法介入P2P网络借贷在保持谦抑性特征的同时,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完善征仪系统和推广银行主导的"强存管"模式等方式,加强对P2P网贷的监管。  相似文献   

20.
共享单车作为新兴的商业模式,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自行车行业深度融合的产物。它在给公众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人身财产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信息安全以及运营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等问题。因此,需要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建立行业准入机制、加大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创新平台管理模式和依托多元共治力量等方面做出努力,确保共享单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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