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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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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统一实体国际条约可以成为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观点在国际私法学界盛行,但统一实体国际条约并不满足准据法的两大构成要件,它的适用既无须冲突规范的指引,也不能无须缔约国的转化或纳入行为而直接赋予涉外民事主体以权利和义务。统一实体国际条约在仲裁实践中的适用只是作为裁决所需的实体规则,不能作为构成准据法的证据。诸如《销售合同公约》之类的统一实体国际条约的适用具有自身的条件和步骤,不宜作为准据法。  相似文献   

2.
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并援用来确定国际私法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要成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冲突规范所援引;第二,应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因此,并非所有的冲突规范所指定要援用的法律都属于准据法,例如,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这条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院地法为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因而不属于准据法的范畴.被冲突规范所援引的作为准据法的法律,既可以是外国法,也可以是内国法.在某些情况下,国际条约中的和国际惯例中的统一实体规范也可以经冲突规范的援引(例如当事人的选择)而成为准据法.在双边冲突规范中,由于其系属仅仅指出某一个标志,要求根据具体案情,推定出应该适用的准据法,因而逐渐形成一些含有特定内容的系属公式(又称表  相似文献   

3.
甘露  刘旭 《法制与社会》2010,(20):269-269
在涉外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被允许合意订立争端解决条款,具有选择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和准据法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涉外合同可能会由于违反当事人一方所属国(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被该国法院认定为无效。此时,合同中的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是否继续有效,成为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问题。本文认为,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应当在原则上认为被认定无效的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对于准据法的选择具有独立性,应该被全完或变通地适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立法与规则建构了对我国生效条约与未生效条约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二元适用体制。在我国,生效条约虽然分类型或直接或间接地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但是由于我国涉外司法实践在准据法而非法渊源层面定位条约,以致出现生效条约被间接、置后适用的情形。未生效条约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介入涉外合同的调整,既往司法实践对此定性不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将其定性为契约条款,但是未合理顾及其在我国涉外司法环境下所导致的消极效应。对于已生效条约,除业已和需要转化为国内立法的条约外,在实践中应予直接适用;对于未生效条约,在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的情形下,在规则层面宜将其确认为准据法。  相似文献   

5.
本文阐述了准据法这一国际私法特有概念和专门用语的内涵,强调它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所属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最终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本文还就现有的国际私法著述对英文the proper law的译法进行了评析,并指出:准据法这一国际私法术语本身就含有"适当的所适用的法律体系"的意义,故不宜夸大"适当准据法"的作用,也不宜照搬于中国国际私法.  相似文献   

6.
特征性给付方法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合同准据法时,根据合同之债的特征性给付行为的属性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种国际私法方法.特征性给付方法首先表现为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其次表现为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例外原则,是法律适用规则与原则的统一.特征性给付规则与原则在国际私法立法上的结合,体现了两大法系严格规则主义和自由裁量主义价值观的逐步融合.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应以特征性给付规则的方式就各类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吸纳特征性给付例外原则,以体现法律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协调,法律适用规则与原则的统一.  相似文献   

7.
屈广清  刘萍 《河北法学》2005,23(10):75-77
<海牙规则>是有关提单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实体私法条约,我国没有加入该条约.<海牙规则>在我国涉外海事审判中不能直接适用,但是,基于冲突规范的指引,<海牙规则>在我国可以作为准据法间接适用.<海牙规则>第10条不应作限制解释,不应成为其在我国间接适用的阻碍.  相似文献   

8.
梅傲 《北方法学》2016,10(2):110-121
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应赋予意思自治原则为选法之首要规则,尊重当事人之间选择的法律,法官不能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例外条款排除其适用,除非违反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或严重影响法院地国公共利益.在国际私法总则中,应引入例外条款来替代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同时限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保护弱方权益原则应渗透到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遵循有利原则的精神,促成民事行为的有效,实现当事人的意愿,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抑或扩张应持谨慎态度,在通常情形下,法官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准据法,只有当适用准据法后会严重影响个案公正,法官才可以援引例外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据此否定本应适用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9.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国际条约的适用没有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适用国际条约的法律依据作出指引。从对我国已生效的国际条约和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两个方面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都会对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产生影响。对我国已经生效的国际条约,我国有直接适用条约的义务,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排除条约的适用,或扩展条约的适用范围;对我国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适用的义务,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使我国法院适用条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非洲国际私法在前殖民地时期和殖民地时期均以适用法院地法为主,在当代,非洲国家参与的国际私法条约并不多,对于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也还没有确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非洲国际私法在法律适用中也开始考虑人权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1.
一、概述 从广义上说,国际私法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除了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者多边国际条约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者消除法律冲突以外,还有另一种主要的解决办法:通过制定国内或者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①统一实体法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确定性的典型表现。各国和各种国际组织对  相似文献   

12.
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条约是指法院以条约为依据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裁判。适用条约有别于援引条约和遵守条约。我国法院适用条约其实是法院适用私法条约,公法条约不宜在法院适用。法院适用条约应该有宪法或基本法的授权,条约可以规定其适用条件,但其自身不构成法院适用条约的依据。私法条约的解释既有条约解释,也有法律解释。由于法院适用的是私法规范,因此,法院对条约的解释实际上是法律解释,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条约解释。此外,法院在适用条约时应通盘考虑条约与法律的位阶,不应不加区分地适用“条约高于国内法”原则。  相似文献   

13.
论国际私法中协议管辖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法律上的“实际联系”并不仅仅表现于或限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以及货源地,也表现于合同准据法的所在地。当事人选择了涉外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表明准据法所属国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从而使选择准据法所属国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4.
韩向东  王娟 《山东审判》2006,22(5):105-108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港澳的回归,我国的国际民商事往来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纠纷也由此而激增。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7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其内容包括“严格按照冲突规范适用处理案件的民商事法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的三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外,均应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准确选用准据法。”可见,在我国对外开放及加入W TO后的形势下,公正、合理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照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是法院不可回避的任务——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5.
合同准据法选择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1]是指当事人有意规避本应适用之法律的行为.反对法律规避的观点认为,当事人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之行为不应得到承认.在合同法领域,其表现就是否定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支配其合同之准据法的完全自由.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一个与其合同没有明显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那么这种选择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避作为一种现象确实存在于合同法领域.问题在于,法律规避能否作为一种制度而存在于合同法律冲突规则之中?  相似文献   

16.
从国内法角度,强制规则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而从国际私法角度,这些强制规则必须被适用而不管根据冲突规范确定的准据法为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强制规则作出了规定,但如何认定法律条文中的强制规则仍是一个难题。强制规则可以从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以及条文背后隐含的政策和目的加以识别,而只有那些旨在保护一国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的强制规则才能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得到直接适用,而这一点往往为我国司法实践所忽略。  相似文献   

17.
从当今各国准据法确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看,尽可能地采取客观中立的态度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以实现案件判决结果的一致性是发展趋势,但基于法院地法适用的实践以及国际私法的法价值目标,适用法院地法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对于涉外非婚同居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而言,由于该涉外民事关系的自身特殊性,以及解决相关冲突规范可能存在的连接点不周延和实现国际私法实体正义的需要,法院地法的适用在涉外非婚同居财产案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18.
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凌江红公共秩序,是指一国依其冲突规范(无论是国内法上的,还是它所接受的国际私法协议与公约中的冲突规范),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的处理,本应适用某外国实体法,但考虑到适用的结果会与内国的“公共秩序”严重抵触,则拒绝适用,这便是国际...  相似文献   

19.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探析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一、引言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管辖权问题既对理论提出挑战,又对实践提出迫切的要求。传统的国际私法关于管辖权的定义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依据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商案件行使审判权限和资格,解决的问题是一国根据何种原则、规则来确定国内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①而网络空间中,管辖权本身就受到质  相似文献   

20.
外国法的选择适用和查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涉外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定案件适用什么样的准据法来解决。确定准据法,首先要考虑的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在合同中对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作了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准据法,包括有权选择外国法为准据法。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外国法,又如何查明外国法,是当前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难题。选择适用外国法的立法基础通常情况下,一国法院只可能适用本国的法律来审判案件。这是一国司法主权的体现和必然要求。那么,为什么我国法律赋予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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