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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高校去行政化:困境与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校去行政化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推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即高校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高校去行政化:困境与路径选择,主要探讨了高校去行政化的涵义,并针对当前我国高校去行政化的困境进行具体分析,最后提出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切实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实行大学校长遴选制度和校长职业化;实施学术本位的管理,倡导教授治学、高校去行政化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高校自主权的构成和高校自主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的角度,论证了高校自主权所具有的混合权力(利)性质,其法律性质的主要特征是社会权力,并从高校职能划分的角度,把高校自主权划分为教育教学自主权、科研自主权和服务社会自主权,指出了三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相似文献   

3.
我国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及规权之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怡祖 《河北法学》2008,26(1):32-35
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是指这种自主权在法律上公、私属性的界定。高校自主权的源头可追溯至学术自主权、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这也是高校自主权在法律上产生公、私属性界分的根源。高校自主权与高校法定之权同为一物,既包括权力,也包括权利。体制改革使我国高校走向"法人化"成为现实,我国高校客观上具有多种法律主体资格。我国法律并非没有设置对高校行为公、私属性的应有关注,"事业单位法人"界面承载着复杂的"法律内象"。具体界分公立高校自主权的公、私职能,设置"角色串通"的防范机制,对于完善我国教育法制,促使高校更准确地履行其法人权利与义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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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学位既是专业知识的等级证明,又是社会个体学习和学术研究经历的记载和评价,同时还具有社会荣誉的属性.由于学位条例等对撤销学位规定的过于原则,加之学界对学位撤销的类型化研究不足,导致对学位撤销的法律定性认识不统一.学位存在因学籍不成立、学术不端、未达到培养标准和违反社会道德或学术荣誉等多种原因而被撤销的情形,上述撤销情形对应的撤销权具有三元属性,即教学管理权延伸出的撤销权、学术评价权力延伸出的撤销权和基于学术荣典而产生的撤销权.教学管理权延伸出的撤销权属于纠错性质的学位撤销,学术评价性撤销权和学术荣誉褫夺性撤销权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废止性的学位撤销,属于学术惩戒的范畴.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难以作为学位撤销权的有效约束标准,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外,学位撤销应当受到比例原则和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约束.  相似文献   

6.
马杰 《时代法学》2014,(4):117-120
在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下,高等教育学历学位相互承认问题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中外学位学历互认协议是中国与有关国家之间实现高等教育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从本质上讲中外学历学位互认协议应该属于国际条约法的范畴,具有促进相关主体权益的保障、提供学位学历的法律保证、提高院校质量的可靠性、促进留学市场的规范性、增加中国教育的认可度、促进国际教育服务的自由化的法律效能。未来中外学位学历互认协议的发展趋势将集中在协议内容更加细化、互认方法更加多元、互认协议更关注实施效果、互认协议与国内法的衔接更加完善等方面。  相似文献   

7.
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属性存在授权说和许可说两种理论主张。传统授权说趋于式微;新近许可说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并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许可化改造。授权说和许可说都不足以全面揭示学位授权审核法律性质,但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特征,因而又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授权前的审核和审核后的授权两个行为环节,兼具许可和授权的双重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8.
2005年12月31日,某大学以某大研院(2005)25号文作出《关于撤销陈某硕士学位的决定》。该决定称:陈某在报考我校1995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时,伪造大专毕业学历,以同等学历身份报考我校。陈某凭伪造的学历取得入学资格,我校决定宣布陈某的毕业证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下称《学位条例》)第17条的规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届五次会议决定,撤销陈某的硕士学位。陈某收到上述决定后,向该大学申请行政复议,学校不予答复。陈某遂在法定期限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某大学关于宣布其毕业证书无效并撤销其硕士学位的决定,责令某大学向其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法院裁判要旨2006年6月27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海法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以陈某的舞弊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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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论技术标准的法律性质——从行政法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我国,根据授权根据、制定程序、公布与否、外在形式等形式意义上的判断标准,技术标准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外观;但根据"是否对人有约束力"这一实质意义的判断基准,技术标准作为事实认定构成要件判断的根据,以及行政活动中的重要依据,时行政机关产生了自我拘束作用,对私人产生了外部法律效果。因此标准的功能与社会规则体系中法律规则的功能几无二致。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院校高等教育机构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在学位授予中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一直是被社会关注的焦点.通过结合实际案情对学位授予的法律性质、法律主体及司法审查问题的分析,对当下因独立学院学位授予问题与学生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类案件的解决具有一定的启发.  相似文献   

12.
作为我国民法理论和立法上的重要概念之一,法律行为实质上是私人创设旨在调整其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行为。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律行为之规范品格的界定,凸显法律行为制度的潜在价值:一、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在给个人带来"自我立法"自由的同时,也为国家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带来了便利;二、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为不同于"自上而上"的法治进路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性,对我国的法治实践大有助益;三、法律行为的规范品格为新的法学研究范式提供了支撑,将会给苦于不知"向何处去"的当代中国法学提供些许智识上的贡献。  相似文献   

13.
在高校的教育教学中,不仅应当重视对学生们的知识技能提高做足功夫,而且应当真正做到让他们在学成知识的同时学到面对知识产权受到损害时要付诸于法律手段,这些不仅是对自身成果发挥能量的保证,也一定会是对高校大学生学有所成的一种保障。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课程和内容,可根据不同专业提出相同和不同的要求。本文主要是对新形势下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4.
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一种法哲学传统认为是由于法律所内蕴的自然、神谕、理性及道德等内容,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本身就是行动的理由,并试图将法律的规范性溯源至主权者创制法律的行为这一社会事实.因此,它的一个理论任务就是论证如何从社会事实推出法律规范.边沁、奥斯丁与哈特都分别进行了努力,但都各有缺陷.而如果以承认规则作为理论工具.以社会成规论与共担合作性行动理论作为运思资源,就可以很好地论证出社会实践如何产生法律规则,从而为这个法哲学的元命题提供一个具有解释力的说明.  相似文献   

15.
当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不断,高校所制定的内部规则是主要的引发因素。由于高校内部规则制定权缺乏法律规范,高校频繁地坐在尴尬的被告席上,影响了高校秩序的稳定及顺利运转。文章借鉴德国法律保留原则,从法律的角度对高校内部规则制定权的规范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16.
卢正涛 《行政与法》2009,(11):35-38
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我国面临着政府行使职权缺少法律依据,已有的法律因可操作性不强而不能规范政府的所有行为,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滥用职权和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政府监督不力等问题。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将政府的所有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并有效控制之;不仅要为政府行使职权提供法律依据,而且通过法律、决定和决议等规范政府的日常工作特别是决策执行工作,控制政府在工作中发生的每一行为。为此,需要进一步调整政府与人大之间的运行机制,在缺乏法律规范政府的工作中,人大要制定法律,或者通过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决定、决议来规范政府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高校因教育或管理上的目的,依据有关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对学生具有惩戒权。高校惩戒权具有不同的来源,对高校惩戒权的性质学界有着不同的说法。而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高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案例中,有不少是因高校惩戒权行使而产生的,因此对高校惩戒权性质的准确把握成为司法实践的关键。本文认为高校惩戒权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它因高校的不同身份和惩戒权的不同来源而具有不同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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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论行政规定的性质——从行政规范体系角度的定位   总被引:13,自引:2,他引:11  
朱芒 《中国法学》2003,(1):33-47
《行政复议法》中行政规定的法律属性是个看似简短实则极为复杂的问题。其简单之处在于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不属于法律规范的部分起了统一的名称 ,但这样的立法作业并不能回避从规范性的角度看行政规定时常难以将其与法律规范的作用相区别的困惑。本文通过对形式和实质判断标准以及这对标准依存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 ,指出形式判断标准无法准确定位在内外区别型的国家和社会关系基础上的行政规定的性质 ,同时通过对行政规定所产生的现实功能进行整理 ,力图为相关的制度建设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20.
用现代的眼光来看,一个民主的社会也应该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新闻自由是自由权利合理实现的一个重要平台,但新闻自由亦是一把双刃剑,这一点在侦查阶段体现得尤为突出。如何正确发挥新闻自由的权力监督功能?如何防止新闻媒体自由不被恣意滥用?成了现阶段我们重新审视新闻自由的重要使命。本文试图从真实的案例中寻觅症结所在,接而分析新闻自由概念的提出、内涵及变迁,审读侦查阶段新闻自由的历史与现状,比较中西域相关问题解决的差异,进而以正义为价值基准定位侦查阶段的新闻自由,来谋求“从无序到有序”的过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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