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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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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宇 《财经法学》2023,(3):80-92
强制性标准是为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由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标准。当前违反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的解释路径存在不足,尚待重构。强制性标准与法律属于不同的范畴,应区分标准与法律;强制性标准不是法律,不能直接影响合同效力。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效力来自法律,影响合同效力的是引用该标准的法律规范。法律引用标准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技术领域的管理,其规范目的并非在于否认合同效力,因此,不能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认定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标准而无效。强制性标准是科技伦理以及技术秩序的集中体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合同本质上构成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违背公序良俗是认定违反强制性标准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2.
金彭年  吴德昌 《法学家》2006,(3):133-140
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的界定是国际私法实践中法院地所在国适用法律规避制度的前提条件,但何谓法律规避中本应适用的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在学理探讨中却仍属空白.本文旨在结合案例论述法律规避中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学理认定标准、立法规定,进而阐述法律规避、直接适用的法律与公共秩序在适用中的相关理论问题,以期于学理上能拓展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制度的认识,在实务中可以为司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3.
“不合规”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简约表达,我国各地法院对于“不合规”规划许可是否合法的裁决并不一致。国家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把公法意义上对“不合规”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审查转化为私法意义上对居民是否获得侵权补偿的审查是不妥的,认定“有补偿则合法”实际进行了“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会产生负外部性效果,因而在公法层面上“不合规”则不合法的判断模式是成立的。为适度发挥司法空间政策形成功能,可确认经补偿之“不合规”许可违法而不予撤销,并制度性激活反向征收作为补救措施,为城市持续发展服务。  相似文献   

4.
沈涓 《清华法学》2013,7(4):156-175
法院地法在国际私法中呈现多种表述,每一种表述都有不同特性。表述为内国强制性规则的法院地法具有对外国法的排他性,需要克制对适用这类规则范围的不当宽纵。将法院地法表述为内国法的冲突规范通常是单边规范,限制这种单边规范的数量,可避免对法律适用属地主义的回归和法律选择普遍性的破坏。将法院地法直接表述为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体现的是司法管辖权的优势,这时,选择法院地法仅为不当扩大内国法的适用范围时,当限;选择法院地法若为尽可能使法律适用结果有利于当事人时,可纵。不动产所在地法是法院地法的一种特殊表述,在此方面,对法院地法"限"的必要应该体现在继承领域。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实现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的便利不是理性的理由,法院地法和法律关系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当事人利益的特殊需要才是考量法院地法是否应该被选择适用的标准。  相似文献   

5.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于我国国际私法中首次明确规定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直接适用。作为多边选法体系的例外,强制性规范理论在适用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是识别哪些规范属于需要直接适用的国际强制性规范。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仅指国际强制性规范。比较法上提出界定国际强制性规范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随之产生仅采客观标准和兼采主客观标准两种立法模式。《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对何为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定义,并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来解决可操作性问题,但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存在缺失。  相似文献   

6.
论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付翠英 《河北法学》2008,26(4):133-136
赔礼道歉源于道德责任,是集话语性、强制性、人身性、惩罚性于一体的责任方式。其实质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产生的内疚感,是"自向性行为",法院的强制性适用不能达到赔礼道歉的目的。赔礼道歉的内容应当作出明确解释。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法院在判决中应当谨慎适用,更不可超出法律规定之外适用赔礼道歉。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1,(2):54-65
我国监管机构与法院目前主要采用强制性规范规制反收购条款。2018年海利生物案将限制股东提名董事的反收购条款判定为无效。然而,反收购条款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在理论上存在股东优位主义与董事优位主义之争,尚无定论。对于反收购条款的规制需要兼顾遏制投机性修订与保持章程适应力的二元目标,我国现阶段采强制性规范规制反收购条款容易造成规制不足与规制过度的问题。在规制策略的选择上,法院与监管者应当认识到作为"规则"策略的强制性规范与作为"标准"策略的司法审查以及强制性规范多元制定主体之间的替代关系,综合运用强制性规范与多种规制工具构建针对反收购条款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8.
高健 《法学论坛》2007,22(6):102-108
制约权力和规范行为是良法的标准,良法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制约权力立法指导思想的缺失和不注重在立法技术上规范行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落后的重要原因.修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把制约法院权力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把注重规范法院的行为作为立法技术上的重点,使其符合良法的标准,对于保障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有效防止法院的怠法、枉法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3月14日,东莞中院公布了一批该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其中一宗知假买假、索要十倍赔偿的案件,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东莞第一法院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行为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  相似文献   

10.
强制性规则与公共政策在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所起的作用具有相似性,但二者的法律适用存在着显著差异。在执行地国法院享有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所涉强制性规则与公共政策抗辩解释的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背景下,法院应当基于协调与衡平地方企业利益与国际商业潜在利益的立场,正确处理违悖强制性规则与公共政策适用的关系,在必要情形下考量对第三国的强制性规则与公共政策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万江 《北方法学》2024,(1):141-160
市场交易是由一系列合同所呈现与实践的。包括《民法典》在内的诸多法律,均从司法调整与行政监管两方面规范市场交易,进而构成四种控制模式。有关合同监督必要性、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等争议均是选择何种法律控制模式的体现。基于对法院判决的考察发现,民事案件中法院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会考虑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关系;合同监督类行政诉讼案件中则会直接探讨行政监管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如何选择市场交易的控制模式,取决于当事人、行政部门、法院的信息收集能力、行为激励与行为成本等因素。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均应慎重选择适当的法律控制模式。  相似文献   

12.
论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对策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谢文哲 《法学家》2005,(5):72-80
我国民事诉讼朝向当事人主义的改革中,大力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导致法院对争议案件,偏好通过证明责任进行法律推理来作出判决.但是,法律推理以及作为推理之特殊大前提的证明责任,是承载人们解决法律争议的经验和技术的思维形式,证明责任仅在法院解决纠纷不得已时才适用.证明责任并不必然由持有证明手段的当事人来承担,在事实真伪不明场合,法院借助证明责任作出判决则有可能与事实真相不符,产生不符合具体正义的情形.鉴此,文章结合国内外理论和司法实践,有针对地就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之法律技术上的对策,进行讨论,并提出观点.  相似文献   

13.
理性看待法院调解的强制性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法院调解的存废抑或改革之争,集中到一点还是法院调解的自愿性和强制性问题.针对法院调解的强制性,理论界的观点几乎是一边倒地持批评态度.但是,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对于法院调解的强制性因素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通过分析法院调解的构成要素,并深入了解法院调解的强制性因素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法院调解的强制性潜在的客观合理性,以及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契合性.正因为法院调解的强制性因素的存在,才会使得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产生卓越的效果,这也是法院调解区别于一般调解的主要特征所在.至于那种非理性的蛮横强制的因素并不是法院调解制度的主要品格.  相似文献   

14.
定帆 《中国审判》2014,(12):65-65
2012年以来,湖北省武汉市两级法院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把严厉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维护法律权威,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手段,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统一认识,强化五条协作线,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5.
几年来,论述律师在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中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的文章已有不少,但几乎都回避了律师与公检法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哪些属于任意性规范,哪些属于强制性规范这一基本问题。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允许法律关系的主体(被告人、辩护律师、法院、公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决定是否行使。所谓强制性规范,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需要积极行使权力。为了发现犯罪,有力地打击犯罪,有必要采取一些非强制性的初查行为即初查,这是法律监督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精神的。检察机关理性的初查行为不涉及对当事人有影响的强制性措施,初查制度与人权保障应当是和谐统一的。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条所谓的"法律"并不要求强制性规定必须来自法律与行政法规,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条中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自法律与行政法规。尽管如此,我国法院仍然可以利用两个途径考虑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宽泛的民商事关系。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与行政法规对其效力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明确规定,不能仅以违反此类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合同领域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分为"管制型规范"、"半管制型规范"和"衡平型规范"。管制型规范应直接适用;而衡平型规范的适用必须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半管制型规范只有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  相似文献   

18.
法院生效裁判具有既决效力,在通常情况下,不容许当事人再行争议,也不容许法院自己随意撒销或者变更.这种既决效力的权威性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和裁判自身的公正性,说到底裁判本身必须是正确的.为此,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民事再审程序",为防止和纠正错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诉讼公正建立了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9.
胡忠惠 《法学论坛》2008,23(1):65-70
我国现行法对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定了三项标准,未明文允许当事人可订立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承认证明责任分配契约的合法性,反映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凸显了当事人在举证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是处分主义在证明活动上的体现.在我国允许当事人订立证明责任分配契约,可弥补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不足,并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契约订立后,一旦发生诉讼后适用该契约,对当事人、法院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当事人若对订立的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效力发生争议,不能就该契约提起诉讼,应要求法院在本诉中直接审查契约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20.
在涉外合同涉及法院地公共利益的时候,法院可以通过适用单边冲突规范等几种不同的途径,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我国司法机关应对法院地法的适用保持谦抑,这是营造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具体来说,直接适用的法规范应仅限于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国际强制性规范,且应仅直接适用于合同的某个具体方面,其所涉合同应该与法院地有足够的联系;相关单边冲突规范应该只适用于属于其“范围”之内的法律关系;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不应适用法律规避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应该继续坚持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谨慎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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