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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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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分则条文的罪刑结构,是指分则条文中的犯罪行为与所对应的法定刑之间的组合和排列。分则条文是罪与刑的统一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编排罪与刑的对应关系,不仅反映立法者对犯罪行为的评定,而且直接关系到司法部门处刑的公正和平衡,因此,为各国刑法所重视。在现时,有必要对我国刑法分则的罪刑结构加以研究,以便于完善,调整立法对司法在处刑权上的制约关系,减少实际处刑的过大差异。一、关于分则条文罪刑结构的基本形式,即条文中罪与刑的基本对应形式。在这方面,国外刑法比较统一,多采用一罪一条文,单独对应一个法定刑的结构。我国刑法大多数条文也采用一罪一个法  相似文献   

2.
<正> 我国的刑事法律从总体上说,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严格地按照这一原则来衡量,我国刑事法律的某些具体规定也还确实存在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地方。现正值立法机关着手修改刑法之际,揭示出罪刑不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并据以提出修改意见,使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在更高层次上得到完善,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完善贿赂罪立法——兼论“罪刑系列”的立法方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作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贿赂罪已不足以涵盖形式多变的贿赂犯罪,采用“罪刑系列”的立法方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以弥补。现行受贿罪概念的主要问题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项罪状表述上,应以“因实施职务行为”而取而代之。据此,作者建议将现行普通受贿罪定义修改为“因实施或者将实施职务行为或者违反职责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文章还就变相受贿行为应予犯罪化、行贿罪主观要件如何设定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4.
罪刑均衡的立法实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守芬  方泉 《法学评论》2004,22(2):74-87
作为最直接地保证刑法正当性的罪刑均衡 ,刑事立法对其具有首要的实现功能。其中刑法总则通过刑种设置、配刑制度和配刑情节的建构提供罪刑均衡的个别化标准 ,分则通过罪质的确认和法定刑配置提供罪刑均衡的一般化标准 ,而法定刑攀比通过“刑”与“刑”的均衡来实现整个罪行关系的均衡 ;同时 ,刑法为更好地实现罪刑均衡需要在立法的精确性和模糊性之间寻找平衡。以这些论点为前提 ,本文考察和评价了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对罪刑均衡的立法实现  相似文献   

5.
罪刑均衡的立法确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刑均衡的立法确认陈兴良罪刑均衡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应当坚持这一原则。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刑法的公正性。就立法与司法这两者而言,罪刑均衡只有首先在刑事立法中得以确认,才能真正落实在司法活动中。因此,罪刑均衡的立法确认具有重大意...  相似文献   

6.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1997年刑法第3条确立以后,对整部刑法的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罪刑法定不仅要求罪与刑要以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也要求法定的罪刑规范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现实的犯罪情况及同犯罪做斗争的实际需要。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以后,要求立法者制定的刑法要尽量完备、合理、法网严密,以更好地实现其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双重机能。而作为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之一的明确性原则,它要求刑法的规定必须具体明确,而不应该模糊不清。我国现行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盗窃罪作了一些修改,体现了一定的进步性,但仍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罪刑关系的立体考察:罪刑关系的相关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刑关系是刑法本体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在我们深入考察罪刑关系的相关属性后,我们将发现罪刑关系本来是一种立体关系而非直线关系。罪刑关系的相关属性包括客观性与主观性、强制性与宽和性、静止性和动态性、一般性与个别性,而这些属性正是在对立统一之中生成了罪刑关系的立体性。罪刑关系的立体性把握对于罪刑关系理论的丰富和罪刑关系的刑法实践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本文将行政立法界定为行政行为作为立论的基础,从理论与制度分析行政立法行为过度职权化,并且立法程序缺乏民意反馈机制,因此对行政立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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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的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2002年10月,是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施行5周年。为了表示纪念,同时也为对修订后刑法实施以来的刑法观念和刑事司法实践进行总结与反思,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于近日召开了专题理论研讨会。来自北京、四川、陕西、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等省市的80余位理论界、司法界、新闻出版界的代表出席会议和研讨。会议围绕“罪刑法定”的价值与内涵、“罪刑法定”与司法解释、“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基本问题、“罪刑法定”的实际运作以及“罪刑法定”在个案中的运用等问题展开讨论。这里刊登的是提交这次研讨会的部分论文。  相似文献   

11.
2002年10月,是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施行5周年。为了表示纪念,同时也为对修订后刑法实施以来的刑法观念和刑事司法实践进行总结与反思,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于近日召开了专题理论研讨会。来自北京、四川、陕西、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等省市的80余位理论界、司法界、新闻出版界的代表出席会议和研讨。会议围绕“罪刑法定”的价值与内涵、“罪刑法定”与司法解释、“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基本问题、“罪刑法定”的实际运作以及“罪刑法定”在个案中的运用等问题展开讨论。这里刊登的是提交这次研讨会的部分论文。  相似文献   

12.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表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应当是限制国家刑罚权,维护市民社会的自由,这也就要求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表述应当采取消极的表述形式。我国刑法典第3条对此的表述是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进行的,这不利于罪刑法定原则机能的发挥。对此,在理论上应当进行反思,在立法上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参与式民主理论和民主行政理论的兴起是行政立法发生的理论背景;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既直接构建了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又通过增强行政立法有效性的方式应验并强化行政立法的正当性;获得“正当性”的行政立法具有扩张性,若没有公民参与权的制约以及立法权、司法权的监督审查,不仅不会促进公民权利的保障,反而会挑战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原则,侵犯公民权利。  相似文献   

14.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任务的提出,“竞争”这个在一段时期前还被我们看作专属于资本主义的范畴,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中的重要一环。当我们试图用竞争这个商品经济的杠杆启动企业并促进我国有计划的市场机制  相似文献   

15.
1994年10月下旬,“市场经济与刑法的修改和完善”研讨会在广西南宁召开。与会代表围绕着我国刑法典的全面修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本刊认为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全面架构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刑法理论界以此为研究重点展开学术探讨是实在的和明智的。本刊特约请参加会议的一批中青年刑法专家、学者就“我国现行刑法典的完善”为题举行笔谈讨论,分二期予以刊载,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的完善要从多方面去加以考虑,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要进一步贯彻罪刑法定的原则,进一步将这一原则具体化,条文化,使刑法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准确、周详.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堵塞执法中的漏洞和克服司法工作中的随意性.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提出来供探讨.一、关于法定刑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由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五种主刑和罚金,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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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尚未建立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制度,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本认为,从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高度来看,应把举证时限的界标定在一审开庭之前,这一举证时限的确立与实施必须有配套的审前程序加以保障,举证时限可以有例外情况,但法律对此要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当事人滥用,在对当事人举证行为严格规制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亟待扩大。  相似文献   

18.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这一原则在新刑法中的体现:明文规定于显要位置;彻底废除类推制度;科学规定刑法不溯及既往;严格限制人民法院使用酌情减轻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和刑期、刑度等。  相似文献   

19.
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田华 《河北法学》2004,22(2):38-41
罪刑法定原则是人权保障价值偏一的选择,是商品经济及国家与社会二元化发展的结果,它的贯彻实施需要一系列人权制度作保证,要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罪刑法定的观念,需要极力张扬刑法人权保障的功能,建立一系列人权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20.
信访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长期以来,它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信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直到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才有了第一个正式的信访法规。随着实践的发展,其制度缺陷逐渐显露,于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5月1日国务院修订了新《信访条例》。虽然新条例对老条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但是学术界和实务工作部门对信访制度各种问题的争议并未因此而停止。新《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仅仅是信访制度改革的新起点,后续的改革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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