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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提高商品零售的营业税税率。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零售"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二、继续执行国有粮食企业按国家平价零售粮食、食油免税的规定。"八五"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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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7,(4)
为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进一步理顺国家与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金融、保险企业间平等竞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务院决定,队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金融保险l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对目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不变。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规定,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提高营业税税率后.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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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3,(4)
##正##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姜大明2013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契税税率为3%~5%。契税适用的具体税率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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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4,(4)
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政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企业交纳的营业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二、企业按期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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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9)
为了配合国家奖励发展牲畜和提高生猪收购价格的措施,现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将屠宰税的税率和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一、猪、羊、牛等牲畜的屠宰税税率一律改为8%。对于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及私营屠宰业出售已纳屠宰税的牲肉,不分批发或零售,均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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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13)
<正>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辽人社发[2010]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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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7)
豫政〔2 0 0 3〕 1 6号 2 0 0 2年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 ,各市、各部门和全省人民共同努力 ,较好地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为表彰先进 ,更好地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经省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驻马店、洛阳、商丘、焦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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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3,(12):2-4,15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3]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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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4,(7)
豫政〔2 0 0 4〕 3 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 5 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降低农业税税率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进一步促进农民减负增收 ,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 ,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 ,周密部署 ,确保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顺利进行。二○○四年五月九日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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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政报》2004,(16)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全省农牧民负担,增加农牧民收入,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现就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牧业税税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实际,自2004年起,全省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三江源"地区果洛州6县,玉树州6县,黄南州的泽库县、河南县,海南州的兴海县、同德县,海西州格尔木市唐古拉山乡的农牧业税;全省其他地区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各地扩大减免农牧业税范围的,可根据当地财政状况自行确定。二、资金来源2004年全面执行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后,中央财政按2002年决算实际征收数的80%补助,省财政配套补助20%。2004年起按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的政策执行,中央财政同样按80%给予补助,省级配套补助20%。扩大免征农牧业税范围减收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地方20%配套补助部分全部由省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