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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的赃物去向不明是否影响贪污罪的成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林某,系某县粮油收储公司仓库保管员。经查:2001年由其负责保管的仓库里的稻谷共计107587公斤。2002年8月至11月,某县粮油收储公司陆续从林某保管的仓库里销售稻谷。2002年12月某县粮油收储公司对林某的仓库进行盘库并对帐,发现林某保管的稻谷进库和出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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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1月13日,荣成县滕家镇桑梓村农民栾某到县城良种场仓库兑换玉米种。仓库保管员见其带的玉米潮湿,不给兑换,劝其回家拿干的。栾某不走,蹲在库房内的隔壁墙下吸烟,此时,该仓库隔壁墙突然倒塌,栾某被压在下面。良种场立即组织人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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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20至23日,湖南头号女贪官在长沙受审。这个既没文化又没特长的人为什么能从仓库保管员“成长”为厅级干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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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库离奇失窃2012年的4月1日早上7点30分,坐落在上海青浦区内的一家电脑公司的物流仓库像往常一样,陆续迎来了上班的人群。仓库保管员小吴还没有走到仓库的门口,突然看到一台崭新的笔记本电脑正"躺"在仓库外的围墙上"睡大觉"。她马上把电脑从围墙上拿下来,迅速向仓库的大门奔去。此时仓库外已经围满了人群,仓库一楼原本紧闭的窗户敞开着。小吴拨开人群,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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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蒋某,原系绍兴市某机械厂厂长、党支部书记。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一年七月,蒋在绍兴市某机械厂任职期间,为了本厂的利益,化大公为小公,多次在厂领导班子和财会人员、仓库保管员中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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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国犯罪心理画像的研究与实践,应效仿龙博罗梭与雷斯勒、道格拉斯等人的研究途径,即对监狱中各类罪犯尤其是重刑犯进行生理、心理、行为、现实状况、人际关系、既往经历、创伤体验等信息的收集与统计。类推于我国,就是充分发掘和利用好公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集中这一优势,变看守所单纯“仓库”身份为“仓库+图书馆”;变监管民警“保管员”为“保管员+研究员”。为此,建议在看守所中设立犯罪人刻画机构,其下设访谈与分析、勤务、外联三个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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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夏某,系某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通讯公司”)施工队驾驶员。被告人周某,系通讯公司施工队仓库保管员。2005年9月间,夏某向周某多次提议共同将某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有线公司”)存放在本施工队仓库里的SYMV-75-5S四屏电缆线盗出销卖,得款两人可平分。周某表示同意。在随后的2个月的时间内,两被告人乘工人上午外出施工,仓库周围无人之机,相互配合,先后五次秘密窃取电缆线共28捆,销卖后得款,夏某分得1080元,周某得97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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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9月15日上午,上海市长寿路655弄一位名叫“翟吉祥”的三岁男孩,在胶州街道西汰二委废纸箱回收仓库玩耍时,不慎被一辆未支好撑脚架的摩托车压倒,因窒息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孩子的父母悲痛万分,其祖父抱着尸体头撞墙壁,情绪偏激,并对孩子死因疑窦重重,怀疑仓库保管员方某某蓄意谋害,准备陈尸方家,不查明死因决不火化。与此同时,摩托车主郭某企图推卸应负的责任,暗自转移了摩托车,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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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供销社仓库保管员张某,经该社和乡镇的组织盘点,在其自1990年6月至1991年11月担任化肥库保管员期间,短少碳铁、磷肥折合人民币7280元。事发后供销社多次发出催其补还供销社财物的通知,张某置之不理,拒不返还。司法机关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张某的犯罪定性发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的是侵占罪。理由是根据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我国新《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本公司、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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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我是一个废旧品收购个体户,租用原供销社仓库堆放废品。该仓库内有我堆码的一个废旧油罐,油罐上反置了一个铁架,此油罐已经存放三年之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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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志琦,在任萍乡市茅店粮店保管员期间,于1986年1月至4月间,与被告人周国萍(该市茅店粮管所统计员)勾结,采取涂改统计凭证,多报支出,侵吞粮店粮票(券)58442斤。被告人曾志琦将粮票(券)销赃后,得赃款1万余元。1988年11月至1989年1月,经曾志琦提议,由周国萍从萍乡市粮食局领取空白的“萍乡市内定量人口口粮支拨证”500张。周先后两次交给曾志琦6本,由曾志琦采取伪造粮店工作人员私章,并盗甩粮店公章,私自填写支拨证82份,计大米指标19488斤,销售给他人,获赃款5000余元。1986年10月20日,被告人曾志琦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粮店粮食指标3000斤和现金77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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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某地基层粮油管理所根据省里要各地“大力兴办农村粮食收储服务站,可以集体办,也可以由有仓库的专业户办”的指示精神,与某村民委员会谈妥,成立某村收储服务站。村委会又将该站转包给了3位农民,并由村委会和承包人共同与粮管所签订了“储粮合同”。合同规定:粮食入库后受到损失(除不可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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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时,我们发现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当前内外勾结,贪污,盗窃国库粮食的问题很严重。一些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之便,勾结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大肆侵吞国库粮食,使国家蒙受很大损失。五月份,我院与湘乡县法院派人到湘乡县粮食部门进行了调查,下面就是有关的一些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