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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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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析民事、经济纠纷抗诉案件的审理□许任刚周瑞忠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起重新审判以及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相似文献   

2.
笔者讨论的是一个比较广义的司法改革,不仅包括法院的改革,还包含整个司法系统的改革,即包括政法委、公安机关和法院等. 关于政法委,主要是使其正确发挥作用.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科学配置政法委职权,有所为有所不为.比如政法委是否要领导和干预劳动教养等问题,就值得讨论.政法委书记这个职位与政法委这个机构,两者的权力不能混同.第二,要避免以党代政.比如综合治理等工作,本来是政府的职责,但实际上变成了政法委的工作,由党来行使政府应该行使的权力,这应该谨慎.第三,政法委不应干涉个案.这个问题在胡耀邦同志任总书记的时候,曾经有中央文件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的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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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的法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1991,(4)
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被宪法所明确规宪的并且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的一个诉讼基本原则。当前诉讼法学界对“互相制约”的法律含义在理解上是不尽一致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①认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可分为广、狭两义。狭义仅指在案件实体处理方面的制约;广义则还包括程序方面的制约。②认为依法办事是实质,互相制约是体现这一实质内容的手段。③认为制约包涵两个方面的内容。不仅对无辜公民毫无根据地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制约,而且对违法犯罪行为放任不管的也要制约。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司法活动 中,公、检、法(严格地讲, 这里应该使用"侦查、起诉、审判" 的概念,"公检法"并不完全等于同"侦查、起诉、审判",--作者 注)三家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很值得人们思考和讨论的问题,因而 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有人认为:公检法之间的关系犹如 "流水线"作业,公安局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审 判,三家各管一段,而审判结果就是这条"流水线"的最终"产 品"。也有人认为,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属于"三角型"关系,即三 家虽有分工,但是要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并且要互相监督互相制 约。还有人讲,就刑事案件来说,公安局管"杀猪",检察院管"褪 毛",法院管"卖肉"。此话虽然粗俗,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 法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关系的某些特点。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是正确应用法律,防止错、漏案件的重要保证。但是,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三机关“分工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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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一九八五年第五期刊登的谭兵同志《也谈设立司法建议制度》一文,就李春霖同志的《浅谈设立司法建议制度》(见《法学杂志》一九八五年第二期)一文中的某些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其中认为:“有权提出司法建议的单位,只能是公、检、法三机关中的人民法院,而不应包括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这点,本人不敢苟同,现谈谈个人看法,供大家讨论,兼与谭兵同志商榷。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有权针对案件涉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预防案件的发生。这点毋庸置疑。但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有权提出司法建议。首先,公、检、法三机关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都共同担负着“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  相似文献   

8.
故意伤害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的趋势.特别是产生一般伤害结果的案件,不仅有一定的数量,而且往往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侦查的、不需要侦查的,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需要治安处罚的,多种情况交织在一起,不仅给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该公安机关还是法院受理有时认识也不一致,造成一些案件的受理互相推诿,使得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告状无门",因而致使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得不到及时解决而酿成重大的刑事案件,给社会治安秩序和四化建设造成损失.因此,研究公、法两家如何分工受理伤害案件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公、法两家对分工受理伤害案件的界限认识不一,究其原因,我们认为要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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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经济案件司法管辖权问题之探讨□苏利民1997年7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地区成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并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在新的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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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经济纠纷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问题的集中反映。通过对天津市经济纠纷案件的调务,分析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出发展变化规律,研究解决办法,对于保障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前不久,由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牵头,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局、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市法学会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市、区、县17个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重点抽查了1982年7月1日经济合同法生效以来签约并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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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7,(4):122-128
公安执法中涉及的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因物权引起的纠纷,又分为物权归属清楚的纠纷和物权归属有争议的纠纷;二是因债权引起的纠纷,又分为涉债务人财物的纠纷和涉第三人财物的纠纷。纠纷的类型不同,公安机关处置时采取的措施应有区别。我国应构建公民自力救济制度,因物权、债权等原权利的不同设定不同的边界。公安机关处置经济纠纷,主要应采取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对纠纷关系明确、具有急迫性的纠纷,也可以采用强制性手段辅助人民法院解决。  相似文献   

12.
聚焦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济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庭农村合作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是根据1991年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提出“继续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而广泛建立起来的,是为入股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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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袁成弟同志在《法学季刊》一九八六年第四期著文,认为:“社会主义法也应有公私法之分”(以下简称袁文)。笔者不能苟同,提出以下商榷意见: 第一,资本主义法有公私法之分只限在特定的国度内,发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不能以偏概全。在当今世界,将法律明确划分为公私法的只是以法国、联邦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原属大陆法系的南美洲许多国家取消了法律中公私法的划分。英美法系国家更不存在这种划分。即使采取这种分类法的国家,程度上也各有不同,有的仅限于法学研究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进行明确的公私法分类始于十九世纪初的资产阶级革命。  相似文献   

14.
伴随数十年来国际法的繁荣与多样化,国际司法机构日益扩散。它们效力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司法权力分散并相互割离,目前对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冲突尚无一般国际法规则,它们的分散权力加剧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协调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突成为解决国际法碎片化问题的重要课题之一。MOXPlant案呈现了国际司法机构的多样化所带来平行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对国际法的影响。此案显示在条约中设置协调管辖冲突的条款无疑能够减轻它的碎片化;同时改变国际法庭的自足性亦是缓解管辖冲突的有效途径;尊重其它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可以解决特定的管辖冲突。尽管如此,各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平行管辖权与其建立的零散无序决定了国际司法权力的不成体系短期内将难以根本解决,而创设一个国际冲突法庭成为有效解决国际司法权力冲突的一个较为理想的长期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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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阳立兵 《行政与法》2007,(5):119-122
“先刑后民”是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的原则之一。目前,立法上关于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处理标准的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先刑后民”原则适用较为混乱。因此,应当从明确适用标准和健全移送机制两方面完善“先刑后民”原则在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中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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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挪用公款案件中使用人不退还的法津责任孙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了挪用公款罪、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补充规定》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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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症结·设想——论涉台民事经济案件的管辖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历史原因,大陆与台湾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以及意识形态上相互对立,特别是两岸官方对相互关系所采取的政策和做法的迥然不同,不论在民事经济交往中还是在民事经济纠纷的解决或诉讼中,特别是对此类案件的管辖问题,都存在着种种障碍和困难。根据两岸现行的法律、政策和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大陆人民法院目前对涉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管辖主要存在下列困难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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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于2月26日至3月7日召开了全省政法工作会议,有各专市县(区)的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处)长等四百余人参加。会议除集中传达并学习讨论了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当前斗争形势的分析和政策策略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外,法院、检察、公安还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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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概述 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发展起来的,早在1955年,联邦德国高等法院就裁决认定,仲栽员对作为其权限基础的仲栽协议的范围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虽然这一裁定受到广泛的批评②。但仅在6年以后,《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就完全采纳了这一原则并有所扩充,即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有权继绞进行仲裁,就其自己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并审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或决定仲裁协议或仲栽协议作为其中一部分的合同的有效性。③1966年的《欧洲统一仲裁法》也采取了与前述公约相同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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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先 《律师世界》2002,(12):45-46
一、前言前段时间,媒体连续报道了二则与建筑物有关的人身损害案件。一则是重庆市民万某,路过某楼前巷道时,被楼上飞来的一个砂轮砸成重伤。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该楼有10家住户,砂轮从哪家飞来无法查明,10家住户也不能举证证明不是自己的责任。法院遂判决楼上10家住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则是重庆市綦江县倪某从家中出门上街,当他走到底层楼口时,一个泡菜坛子从天而降,砸中他的头顶,经医治无效身亡。倪父将楼上26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倪某的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庭审中,倪父放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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