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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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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静茹 《现代法学》2013,35(2):181-193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两次修法的"交集",以程序体系的最新架构为运行环境,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必将使再审程序面临着制度内部和外部关系的新问题、新挑战。在本体论方面,需要强化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和例外性,理性认识"再审难"的内在正当性,遏制特殊救济程序向通常救济程序的异化;在关系论方面,再审程序与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二审程序以及"新增型"非讼程序之间的关系,需要予以进一步明晰和矫正;在性质论方面,应当以比例原则、利益权衡原则、有限纠错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等为基本纲领,从法解释学和立法论两条路径,对再审领域的实体事项和程序事项予以优化。  相似文献   

2.
2012年全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检察建议",作为与抗诉相并列的检察监督机制。这一非讼性、沟通性的同级监督手段,在性质、功能、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具体规则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均与抗诉制度有所区别。应当在准确定位抗诉与检察建议之优劣势的基础上,以比例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公开原则和说理原则为总体指引,科学定位两类监督机制的应然功能和作用边界,同时配以相应的具体程序、规则和法律效力,进而推动多元化、创新型、协作型检察监督机制体系的构建,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监督权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和资源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15,(5):137-144
民事程序权利的充分实现离不开救济机制的相应保障,通过比较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中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同配置方案,能够提炼出程序类型及其主要功能与救济机制之间的关系原理;通过比较同一程序场域中不同权利所对应的不同救济机制,能够提炼出救济方式和救济力度与权利之重要性程度之间的关系原理;通过拓展程序价值目标与救济机制选择之间的关系原理,能够提炼出建构救济机制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藉此,应当以适度救济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平等救济原则等为指引理念,依循救济机制与程序类型、救济机制与权利性质之间的关系原理,分别从理念、规范和实践三个层面对我国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体系及其内外部关系,予以系统性、全面性的矫正和优化。  相似文献   

4.
方华 《法制与社会》2010,(23):37-38
目前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仍然处于多元模式,法院和检察院理所当然地行使着开启再审程序的决定权,人们似乎把当事人的处分权默认似地排斥在再审程序外。本文认为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特殊救济程序的再审也应当受到处分原则的指导,文中试阐释二者的关系并且提出按照处分主义的要求来重构再审启动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  相似文献   

5.
林燕嫔 《法制与社会》2010,(26):126-127
作为保障法律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审判监督程序具有比一般裁决更强的稳定性、权威性,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过多地启动再审,不仅使相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正常行使形成巨大威胁,更会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构成极大破坏,使法院裁决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种社会救济途径的功能丧失殆尽。因此,严格限制再审启动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民事诉讼法》在再审启动程序前提方面的规定却依然过于模糊而宽泛。本文认为启动再审程序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在原审诉讼过程中穷尽一切诉讼救济手段的基础上,即,严格限制一审未上诉裁判申请再审救济的权利及新证据的认定,从而规范再审程序启动前提。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加再审程序的诉讼制度,它是独立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以外的特殊程序。"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但是实践中一直不能解决的"申诉难"、"再审滥"等问题却一再要求对该原则进行反思。我们认为,问题在于通常理解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缺乏具体操作性。修改后的民事再审制度仍存在不足,有待不断完善。本文就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与再审主体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7.
潘剑锋 《政法论坛》2012,(5):99-113
本次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进程的启动,标志着我国民事程序制度的新一轮飞跃。通过对现行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的状况进行梳理和反思,以现已公布的修正案草案和比较法资源为背景,在宏观层面对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通常程序与非通常程序、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和反思;在微观层面,选取非讼程序类型多样化、审级制度、级别管辖制度、发回重审制度、审判组织形式、再审启动频繁化、简易程序多样化等问题为切入点,解析相关联问题的深层成因;在理念层面,以程序基本原理、功能定位和角色界分为依据,以"明晰现状、发现问题、剖析成因、探寻对策"为逻辑线索,以"具体制度要素、制度相互关系、体系衔接协调、价值与目的契合"这一系统论的理路为指引,尝试为一部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民事程序法典的形成提供理念和技术层面的有力支持。  相似文献   

8.
滕威 《金陵法律评论》2005,9(2):118-128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构建再审之诉已经成为一股潮流,而民事再审的立案审查制度在再审之诉的构建中显得尤为重要。再审制度已经普遍存在于各国诉讼程序中,保证裁判的既判力是各国诉讼法的一个原则,很值得借鉴。因此,要对我国目前民事再审立案制度进行反思,并在制度的安排上,严格区别再审之诉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应当明确,再审立案的界限应停留于形式审查,即只要再审理由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就应当立案使之进入再审程序。至于再审事由是否在实体上客观存在,应该是再审之诉实质审查的内容。所以,要从制度上重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应当遵循的原则、审查程序、审查内容以及民事再审立案的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加再审程序的诉讼制度,它是独立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以外的特殊程序。“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但是实践中一直不能解决的“申诉难”、“再审滥”等问题却一再要求对该原则进行反思。我们认为,问题在于通常理解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缺乏具体操作性。修改后的民事再审制度仍存在不足,有待不断完善。本文就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与再审主体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0.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新型监督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显现出优越性。虽然新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及适用范围,但从整体上来看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要充分发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审判监督中的作用,就必须进一步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配套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再审程序是独立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以外的一项特殊程序,旨在纠正已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对于司法公正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修改后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将从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原则、再审主体等方面入手,分析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缺陷所在,并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2.
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家事案件形态多样,非讼与诉讼法理交错适用.我国未来应当根据案件类型塑造家事程序:对家事争讼案件适用辩论原则,对婚姻案件适用有限的职权探知原则,在家事非讼程序中则适用职权探知原则.此外,家事程序在调解与临时救济方面也具有特殊性.为了实现家事审判的专业化、集中化和保障裁判统一,我国未来不仅有必要实行集中管辖与程序集中原则以及创设灵活的管辖权转移规则,而且还可以尝试构建家事法院并选任掌握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的家事法官,并尝试初步引入强制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13.
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其特征为事后的救济程序,其功能是为第三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间均存在联系和区别。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特定的适用情况,其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存在重合的空间。鉴于效力程度和启动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应当优先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我国第三人权利保护体系的协调完善应当在事前预防上以第三人诉讼参加制度为主,在事后救济方面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主、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特定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为特殊。  相似文献   

14.
家事事件具有情感性、公益性和牵连性等特殊属性。家事事件讼争性小,家事非讼程序既适用于非讼事件也可以适用于部分争讼事件,比家事争讼程序更具有灵活便捷的特点,更符合家事事件的特征。而我国将非讼程序以特别程序命名,两个概念混同适用对于家事事件的处理和家事非讼程序的发展都产生了阻碍。因此,重构家事非讼程序应正视家事非讼程序与大多数家事案件的适配性,将家事非讼程序职权探知主义、不公开审理主义、书面审理主义等原则确定为家事非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打破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的桎梏,探索适用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采用家事非讼程序单独立法的立法例,取消特别程序的概念,以非讼程序予以代替。  相似文献   

15.
黄俊 《法制与社会》2011,(15):114-115
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理制度,对于修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有关民事再审制度的规定仍过于原则,或不完整、不合理,理论界对民事再审制度的争议颇多。笔者认为,在当事人主义诉讼观念下,再审制度必须有所改进,本文也正是从这方面提出了相关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路。  相似文献   

16.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是一种有别于一审、二审程序的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纠正错误的审判救济程序。然而立法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鉴此,笔者根据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就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简略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一、复查与再审从审判实践看,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有两个先后阶段,即复查阶段与再审阶段。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复查,是指接受…  相似文献   

17.
构建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宝林 《河北法学》2004,22(9):97-100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包括申诉复查案件的立案受理 (即立卷 )、审查、通知驳回或裁定再审三个主要环节 ,它与再审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近年来 ,随着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再审案件立审分立制度的推行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三个主要环节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此 ,应当反思和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并从申诉复查案件立案受理条件、审查组织形式、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再审立案标准、再审立案审批程序、诉讼文书样式等方面来考虑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18.
任俊琳 《法学杂志》2012,33(10):83-88
民事再审的功能不应当是"纠错",也不是维护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而应当是补充性权利救济,即对一审、二审权利保障不足之补救。补充性权利救济功能的指导思想是保障人权,以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宗旨。通过补充性权利救济功能的视角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再审条件,其中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和管辖错误等都不宜作为再审条件继续存在,再审条件亦应据此适度修改。  相似文献   

19.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救济程序,有独立的价值功能,也有其不同于一、二审的裁判理念。民事再审裁判理念长期处于缺失状态,导致再审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较为突出,不仅削弱再审裁判的公信力和原审裁判的既判力,亦在相当程度上损害甚至动摇新《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的有限再审制度。经过分析论证,本文将民事再审裁判理念提炼确定为"依法纠错、终局解纷"。其后,从中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探讨民事再审裁判理念在实践中的运用。中观层面阐述了民事再审裁判理念对民事再审工作五个方面的内在要求;微观层面则以民事再审裁判理念及其派生出的工作要求为指引,就当前困扰民事再审法官的五大类审判难点问题(再审审理范围的界定、再审案件事实的查明、再审改判标准的把握、再审发回重审方式的适用、再审判决与调解关系的把握),从17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努力将裁判理念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20.
家事案件从程序的角度可分为家事诉讼案件和家事非讼案件两大类型,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其单独的家事程序法中,大都依据案件类型实现了家事纠纷解决程序的“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我国没有单独的家事程序法,也没有诉讼与非讼程序分别立法的历史传统,因此,法院在适用“大一统”的《民事诉讼法》处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形成了诉讼与非讼案件全面“争讼化”的一元格局状态。随着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对家事实体法律规范的完善,要制定单独的“家事程序法”,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地位,并基于案件类型与程序相称论、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二元分离以及交错适用等理论,从立法上确立“诉讼与非讼二元并立格局”。进而从家事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原则、基本制度及统合处理等几方面,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基础上,科学设置与家事诉讼程序相互独立的家事非讼程序,以充分发挥家事非讼程序的特殊司法功能,最终妥善及统合地处理复杂的家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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