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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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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21]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20]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22〕2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提高标准:沈阳、大连2市提高幅度不低于3%,  相似文献   

4.
<正>一、起草背景和过程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202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和《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省其他困难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就提标幅度和资金需求进行了认真测算和充分论证,征求了各市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后,起草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提标通知》)。  相似文献   

5.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8]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4%以上。沈阳市提高3%以上,大连市提高2.5%以上,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市提高4.5%以上,辽阳、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5.5%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  相似文献   

6.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7]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力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和执行时间  相似文献   

8.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3]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省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增幅度和时间(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按现行标准的10%左右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标准的10%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按现行标准的8%提高农村集中供养五保  相似文献   

9.
正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6]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其中,大连市提高4%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8市提高5%以上,阜新  相似文献   

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4]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民生工程,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和执行时间(一)提标幅度。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左右调增,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以上调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别按现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的10%调增。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二)执行时间。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1]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2号)规定,省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正>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提高和近期物价变化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影响情况,省政府决定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科学确定调增幅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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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09]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变化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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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川民发[2019]59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经研究,决定持续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养育标准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各地根据生活水平和财力情况,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提高部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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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08]8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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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政办发[20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  相似文献   

17.
<正>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济政办发[2009]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正>济政办字[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15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济南高新区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90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700元。  相似文献   

19.
<正>大政办发[2015]3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大政办发[2009]60号)有关要求,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  相似文献   

20.
辽政办发[2008]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上涨给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带来明显影响的情况,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调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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