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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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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呈义 《政法学刊》2005,22(3):20-23
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有待深入探讨。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考察,结合我国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现状,有必要对我国的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重新定位,应当采纳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二元的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2.
陈吉栋  刘磊 《法制与社会》2011,(14):161-162
关于野生动物致害是否引发私法上之责任存有争论。私法上之所有权可引发动物致害之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规定之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成立私法上之国家所有权。野生动物致害为一般之民事侵权。故此,野生动物致害国家救济责任之性质为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动物致害责任的立法历史悠久,我国现行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民事立法规定太过原则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形成利于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合理的民事救济体系。未来民法典应区分不同的动物种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并预设各类动物侵权类型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4.
动物致害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动物危险行为的实现,分为发挥机械作用的动物、看到动物而受到惊吓、在人驱使下的动物行为以及动物的自然行为四类情形。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为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将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置于动物保有人概念之下,其必须具备"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和"对动物的支配力"这两个要素。动物饲养人为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其可以证明上述两种要素移转给动物管理人而免责。  相似文献   

5.
王晓雪 《法制与社会》2010,(21):291-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通过确立了基本侵权法规则,整合了分散的侵权法规定,建立了完善的侵权责任法体系。尤其在特殊侵权归责原则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立法技术的进步。但是在动物致害一章中,对动物园动物致害所采用的归责标准与该章的整体不相符,且无做特殊规定的理论依据及实践需要。本文将从无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理论入手,分析该条规定的不合理性,探讨无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6.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邓鹤 《河北法学》2001,19(3):31-33
我国立法动物致害责任条款部分内容含义不明 ,易引起误解。从比较、逻辑角度分析研究 ,认为该条款表述应为 :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的 ,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或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过失造成的 ,且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相当注意” ,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巍  金艳  肖红 《政法论丛》2008,(5):21-27
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涉及相关的案件只有民事实体法依据.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须为公有公共设施、须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须公民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并且损害与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请求人不完全限于公物利用者,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和标准也应视具体情形分别认定.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程序可通过行政程序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8.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已成为我国当前学界与实务界探讨的热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与救济方式是密切关联,但又可相互分离的两个问题。就我国而言,应当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其救济方式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其主要立足点在于如何与我国现行制度相互协调,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9.
动物致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责任承担颇有争议,尤其是在经过驯服的动物在观赏期间发生的侵害事件,责任承担莫衷一是。本文所要剖析的正是一个骆驼伤人的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1,(4):42-53
原《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以"动物危险性"为规制核心,但对此核心要件的论述却寥寥无几,导致以"高空坠狗案"为代表的特殊案件能否适用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民法典》第1245、1247条相比原条文也未有任何改动。对立法时所参考的美国法上的动物致害责任规范予以剖析并比较,有助于我们取长补短。美国法通过"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的分类,辅以"异常危险动物"条款,形成了实质上的"三阶层区分法",在"动物危险性是什么"和"动物危险性大小的判断"两个问题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立法者刻意在我国《民法典》第1247条留下了解释空间以期个案衡平,故在个案中应当以修正的"动物意志支配说"作为判断"动物危险性"的核心标准(定性),并以该致害动物本身的特殊属性和侵权人的知情程度、被侵权人的行为等作为判断危险性大小的综合因素(定量),适当借鉴"异常危险动物"规则,对《民法典》第1245条与第1247条进行联动解释。  相似文献   

11.
我国野生动物致害的法律救济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野生动物致害的现象愈演愈烈,人们的合法权益遭到威胁。法律救济是补偿和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目前尚无立法规定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文章试从法律救济的法理及现实分析,对我国野生动物致害的法律救济不足和完善建议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形成责任主体的二元结构。动物饲养人是指享有动物所有权的保有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动物所有权人之外的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保有人。对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两者的关系,所有人规定在第一位,被推定为第一顺位的责任主体,但其得证明在损害发生之时,已终止管领而免责。  相似文献   

13.
营楠 《法制与社会》2011,(25):22-23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饲养动物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群和家庭所接受,成为现代人追求精神生活享受的一种方式。但随之而来的动物"侵权"事件屡有发生,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我国民法和侵权责任法虽已做出比较完善的规定,但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侵害主体不明时、抗辩事由中混合过错行为的损害赔偿及其他责任归属仍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入手,结合现行法中饲养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4.
阎妍 《行政与法》2010,(5):100-103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既是一个有待深化的理论命题,也是困扰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从公有公共设施的概念界定出发,反思我国当前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的理论及制度,建议通过完善《国家赔偿法》的方式将公共设施侵权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5.
沈岿 《中外法学》2011,(1):81-95
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并未把怠于履行职责致害赔偿统一地、明文地写入新法之中。然而,此类国家赔偿的依据以多种形式存在。通过法律解释,行政怠职致害的各种情形,皆可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相比之下,司法怠职致害赔偿的依据较为零碎,需实务谨慎开拓其范围。更为重要的问题转而落在怠于履行职责之认定和致害赔偿责任之确定上。前者需认识到作为义务来源的多样化,避免陷入机械法条主义;后者应视怠于履行职责直接致害、与自然原因或受害人原因结合致害、与第三人侵权共同致害的不同情形,确定国家赔偿的全部责任、部分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而不宜奉行单一的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6.
近几年来.雇员在受雇期间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而现行民法对此类纠纷如何定性以及赔偿责任的如何分担等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加强对这类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我国雇员致害的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雇员致害的赔偿责任做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7.
徐军  贺凯旋 《行政与法》2022,(4):112-119
近年来,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活动范围逐年上升和扩大,各地野生动物致害事件频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部分省份制定的专门补偿办法不能对因野生动物致害的当事人进行合理补偿.因此,本文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出发,对该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  相似文献   

18.
应赋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部分致害行为违法性的审查确认权程时菊,罗建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机构,致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是其受案的前提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委员会无权对致害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只能就已被确认为违法的致害行...  相似文献   

19.
随着给付行政时代的到来,公民在享受无处不在的公物给我们提供的便利的同时,公物致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于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将公物致害排除出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导致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本文在分析公物致害纳入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的背景即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公物致害纳入国家赔偿提出了立法上的设想,为公物利用人提供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20.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对于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依据一般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正是这样操作的,如1999年“全国高速公路第一案”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由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是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民事主体,个中弊端早有学者论证过。因此学界一直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而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畴势必要求立法中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作出相应修改。目前理论上对公有公共设施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有违法原则、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三种。对这三种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比较,有助于我们理论界更深一步地探讨国家赔偿的其他方面和指导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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