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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9)
<正>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娄勤俭2015年3月18日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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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10)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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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1):31-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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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7,(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额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实行单系血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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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4,(8)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81 号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 0 0 4年 8月 1日起施行。省 长 李成玉二○○四年六月十九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 (以下简称防雷减灾 )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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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2,(4)
(2 0 0 2年 3月 2 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 ,应当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机构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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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2,(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及地方、民族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建筑的确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履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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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2015,(1)
<正>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代理省长陈豪2015年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