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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强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6,4(3):41-44
“婚内赔偿”,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探讨在我国亲属法中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可行性,为不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法律救济的途径,是保护配偶权以及维护家庭稳定的需要,对完善我国的婚姻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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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黑龙江)》2020,(7)
正我省"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扩大到80项日前,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扩大"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将"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扩大到80项,新增加25项公证事项,其中包括:1.生存;2.正常死亡;3.非正常死亡;4.宣告死亡;5.法定监护;6.指定监护;7.未婚;8.已婚;9.离婚后未再婚;10.丧偶后未再婚;11.指纹;12.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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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就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或居所地或因战争、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或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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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偶权的伦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先提出配偶权概念的英美法系国家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我国学者认为,“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婚姻关系为夫妻相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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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重要的一环,也是作为维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安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了解婚姻关系的缔结、解除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婚姻解除的过程中以及婚姻解除后都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例如: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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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翼杰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7,(4):86-89
老年人再婚是其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表现,也是其晚年享受健康生活的一种需求与保证。目前,我国老年人再婚自由权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再婚老年夫妻财产权利保障较难,法律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未作相应限制,老年人权利保障刚性规定较弱,现实中难以实现。为此,实践中,应完善法律以保护老年人再婚自由的权利,明确老年人再婚的各自财产权,加强老年人银发同居现象的规制,不断完善老年人再婚各项权利的保障措施,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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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黑龙江)》2016,(6):48-49
正我省出台意见解决八类人员落户问题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将依法依规全面解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或外出务工多年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婚生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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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的财产是不能继承的。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而失踪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确认其死亡,所以。他的财产不能继承,但应设立代管。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所以,公民失踪后,上述亲属依顺序享有代管其财产的权利或者负有代管的义务,以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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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少敏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4,(5):85-86
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婚姻法尚未确立配偶权制度,配偶权的立法过于概括,结构缺乏系统性,内容存在缺漏,保护机制不完善。实践中,应建立系统的配偶权体系,补充配偶权的立法内容,完善保护配偶权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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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黑龙江)》2021,(4):57-57
死者的人格受法律保护吗?法条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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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13,(6):60
在人的成长过程中,婚姻的缔结是一件大事。在一个社会中婚姻不仅是两个年轻人两情相悦,共度一生的开端,更是双方家庭乃至家族间新关系的建立。婚姻的稳定,关系到家庭幸福、子孙繁衍和社会安定。因此,通过繁复的婚俗来规范婚姻关系,是人们生活中的大事。四川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14个世居少数民族的文化各具特色。不同民族之间在语言、文字、服饰、饮食等方面异彩纷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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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制度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婚姻法的修订,特别是其中关于夫妻财产处置内容的修订,关系到全国每个家庭、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讲,修订婚姻法的影响不亚于对宪法的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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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通过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他人,该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否合法有效?本文认为,认定此问题,一是应明确夫妻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投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权及股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在夫妻离婚情形下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既应适用实体法又应适用程序法,三是如果夫妻一方的转让行为存在有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严重损害了配偶一方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