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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律是否为人们遵守,不仅依赖于它所规定的内容,而且取决于法律本身的文字表述。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法律不要玄不可及,因为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能力的人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遵循了这位法学家的忠告,它以最日常化的用语确立了法院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然而,究竟什么是“显失公正”?法院又如何判断“显失公正”?立法对此并未作出回答,1991年5月29日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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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机制和法律机制的一般涵义“机制”为一外来语,它的最初涵义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的原理。根据人们在不同场合使用机制概念的情形,我以为机制是人们为了达到预期的最佳目标而设计的一个“运行系统”,它是现代“系统论”在文明社会中的具体运用。那么什么是“法律机制”呢?目前我国一本较有权威的《法学词典》认为,“法律机制是从法律规范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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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形上智慧——说明立法的合法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在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对法律合法性的阐述被置于对“天人”之关系的追问中,及“通古今之变”的追求中。中国古代追求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调整中人们的“身心之和”,通过两造的道德内省实现对两造的道德约束。“求实质公平”为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结果旨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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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无论在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中,理论上大都认为票据法属于商法范畴。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分野在今天远不如在18、19世纪那么显著,但在根本价值取向上的不同仍不能被忽略。如果民法追求的目标是“自由、平等、博爱”,那么,商法追求的则应当是“自由、平等、营利”。正是由于这一根本区别,商法上的权利与民法上的权利无论在取得、转让、消灭以及法律保护的措施等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 在我国近几十年的法律实践中,票据法相对于其他商事法来讲,是离人们日常生活较远的一部法律;相对于民法来讲,人们更容易接受民法传播的法律意识。在处理票据纠纷时,很容易将民法的观念强加在票据法上,审判结果难免偏颇。本文试图把票据权利义务的基本理念、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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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实践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许多法律思想家阐述了一个几 乎相同的命题,“法律是理性的命令”。然而,理性 这一语词是一个颇具包容力的概念,人们可以从多角度去把握,包括行为上的自我约束能力,认识论上有条理的逻辑思考能力及非情绪化因素,价值观念上客观公正的评价尺度等等。尽管角度不同,标准不一,但“我们依然可以对理性有一个大致的把握,即理性主要指人们在相信人类主体认识能力和道德良知的前提下,考虑科学知识,整体利益等等,不断追求使现实趋向合理的目标”。[1]司法审判制度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是司法主体的观念,它是制度运作和制度创新的原动力,在现实条件下,实践中的法官如何去实现司法的理性化呢?本文对此谈几点陋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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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标是苗族人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种特有的具有法律功效的符号,它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同时也保护人们的权利。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苗族社会传统法律规章制度的角色。“打草标”是苗族人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约束其行为的自发性行为规范,它丰富着苗族人民的生活,提高其生产效率,促进其和睦相处。人类的发展离不开符号记事的贡献。“草标”与“刻木为信,结绳记事”,“埋岩”等一起成为苗族人民的习惯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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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山君《法的重心何在?——评“权利本位”说》一文(《政治与法律》89年第1期),力排众议,纵论了“法的侧重点是义务约束”。再三拜读,感到以下几点必须商榷。第一,法律史实表明法的重心究竟何在? 张文认为是“义务约束”。其论据为:1.禁忌、义务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有序化的标志;2.最初的法律规则主要由义务性规范构成;3.法律权利的宣告和规定主要是对历史义务的批判否定,与之伴生的是规定新的义务约束。这三条论据,大致构成了一幅完整的法律史实发展图:从古到今,法的重心就是义务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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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型”突发事件的本质及法律本身功能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无法解决非常状态下“法律与需要”之间的矛盾。“必需之法则”可以作为应对“危机型”突发事件的代替性策略。作为一种理想类型的“必需之法则”是由社会危机的极端性、自由裁量性、不受法律约束性、事后公开说理性等六个要素构成。它的理论价值在于能够增强人们对宪法长远的信仰和对法治的忠诚,能够防止集权主义有效地解决“危机型”突发事件,能够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解决危机。“必需之法则”可以与法律主义相互补充,作为我国政府应对极端危机事件的方法,也可以有效提升公民在社会危机发生过程中的公德,克服政府官员和公民的冷漠、怠责与怯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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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术语,人们对它有不同解释。资产级级思想家把它解释成“心理的综合”、“合法感”、“法律感觉”等等,从而将它归结为人们非理性的心理现象,并认为它是不可思议的。如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法律意识和法律信念是为人民所不得而知的科学抽象”。苏联学者多将法律意识理解为法律观点的总和。如卡列娃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一定阶级的法律观点的总和,而在人民道义上和政治上一致的条件下则是全体人民法律观点的总和”。罗马什金认为,法律意识是:“传播于社会中的反映人们对现行法的态度的法律观点的总和”。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意识的理解也不统一。有人说:“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有人说,法律意识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也有人说: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和观点的总称”。还有人说,法律意识就是:“人们法律观点的统称。”上述观点虽然揭示了法律意识的基本属性,但是我们认为不准确,或者说不全面。其一:法律意识不限于法律观点。其二:用法律观点、法律思想、法律知识共同解释法律意识,外延重叠、层次不清。 什么是法律意识呢?我们认为可以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来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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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在民事法律中作为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这项法律制度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有其不同的法律价值追求,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不同。刑事法律中,紧急避险追求的是秩序价值;民事法律中追求的是自由价值。但本文认为,在法律的价值目标体系中,正义这一法律价值目标应该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目标。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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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人类活动而言,法律主要表现为规范、引导和限制人的行为;自由则是满足人行为的自主与自为。两者之间似乎是一对矛盾,我们怎样认识和理解这对矛盾呢?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让我们来认识自由行为的主体——人和自由行为的环境——社会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把人的本质看成是“真正的社会联系”,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真正共同体”。同时,全体的人又总是从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阶层和阶级,生活在特定的历史时段。因此,那种用超社会、超阶级、超时代的观点来界定人的自由概念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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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江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2):65-67
<正> 人们常说“法律无情”,其实不然。法律既然是由人制定的,必然渗透着人的情感因素。一定意义上可以这样说,制定法律的过程,是一个将情感理性化的过程。情感与理性是一对矛盾,如果我们将情感与理性局限于法的领域,那么法律便是这对矛盾的统一体。对于情感理性化的结果的法律之中所包含的“情”,因为人们的利益范围不同甚至相互抵牾,所以,有时候谓之“有情”,有时候谓之“无情”。法律可以对人们共同的“善良情感”加以确认、鼓励和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