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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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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捡拾存折的存款构成侵占罪●缪军看了《人民检察》第5期刊登的《捡拾他人办公桌下的存折并提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既不是不当得利,也不构成盗窃罪,而应定侵占罪。首先,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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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定侵占罪吴明《人民检察》今年第3期中刊出了关于侵占公司合同的案例。本案讨论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否构成犯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否构成侵占罪。笔者对此谈谈个人看法。一就本案看,说马某系恶意代理,属民事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是正确的。根据《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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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第5期刊登了《捡拾他人办公桌下的存折并提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文后,引起了热烈讨论。讨论中,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大致有下述三种不同主张:一说构成侵占罪;二说构成盗窃罪;三说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上述三种观点归纳起来,既存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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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趁同事刘某家中无人之机,请来开锁师傅打开房门后进入室内,盗走现金900元和活期存折一个。离开现场后,陈某电话约王某见面,告知自己偷了一个存折,并叫王某用该存折从银行把钱取出来,自己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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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某趁同事刘某家中无人之机,请来开锁师傅打开房门后进入室内,盗走现金900元和活期存折一个.离开现场后,陈某电话约王某见面,告知自己偷了一个存折,并叫王某用该存折从银行把钱取出来,自己得六成,王某得四成.因该存折没有设置密码,二人于当日将存折上的19200元取出,并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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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天津检察》2008,(3):36-37
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些案件,行为人拾得他人借记卡及密码、或者猜出密码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了大量现金。对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目前存在较大争议,但笔者认为应按盗窃罪处理,在此阐述一下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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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公司应聘工人。一日,张某与同事陈某、李某到隔壁办公室打扫卫生,陈某发现办公桌底下有一张存折,被张某捡到手,接着张某去另一办公室接电话。接完电话在上厕所的路上,张某掏出存折看,方知是同事郑某的活期存折,在额为16650元。回到办公室后,张某将存折锁到自己的抽屉里,没有声张。当天下午,郑某找到张某问是否见到她丢失的存折时,张某称:“在接电话时,把存折扔到桌子上,不知被谁拿走了。”几天后,张某持此存折到储蓄所提出现金16600元,并到另一储蓄所把提出的款存入自己的名下。在张某行为的认定上,有三种不同的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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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 《天津检察》2008,(3):29-30
拾得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主张应认定为盗窃罪,另一种观点主张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为应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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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冰,男,19岁,系招商银行业务员。1996年12月,李冰利用办理“一卡通”储蓄卡的申请登记及存、取款的工作便利,采用猜测试验的手法获得储户张某的“一卡通”密码,再将自己的“一卡通”储蓄卡上的磁条信息改写成张某的磁条信息,然后用改写的磁卡及获得的密码到分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张某的储蓄款1.5万元占为己有。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李冰虽为银行工作人员,但是其从自动取款机上非法取出1.5万元不是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暗中复制储户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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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2岁,某县农民。2001年2月16日,李某潜入刘某家中,盗得现金300元和一本金额为9000元的活期存折。次日,李持盗来的存折到储蓄所取款,因不知储户姓名,且银行工作人员认识储户本人而被识被,取款未成。 [援引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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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某.2001年2月16日.李某潜入刘某家中,盗得现金300元和一本金额为9000元的活期存折。次日.李持盗来的存折到储蓄所取款.因不知储户姓名.且银行工作人员认识储户本人而被识破,取款未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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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罗田县团军问:某人拾得一本存折,并以存折记名人名义到银行填写了取款单,领取了存折上1万元的存款。请问,某人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答:某人利用拾得的存折,假冒存款人骗取其在银行的存款,数额达1万元,已构成犯罪,对其行为定为诈骗罪较为适当。理由是:一、存折是银行发给在其中有存款的公民或单位的一种储蓄凭证,它即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又是一种存款的据以向银行支取存款本息,银行据此向存款人支付存款本息的权利凭证。根据这种权利凭证的性质和法律上的要求,它的使用,应由存款人本人凭存折及其签名使用。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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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2月10日,洪某邀请李某(工友)来家过年。李某欣然答应,隔天就从工地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到洪某家,准备住几天。2010年2月13日,洪某向李某借摩托车外出并偷偷配了一把摩托车的钥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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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2月10日,洪某邀请李某(工友)来家过年。李某欣然答应,隔天就从工地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到洪某家,准备住几天。2010年2月13日,洪某向李某借摩托车外出并偷偷配了一把摩托车的钥匙。2010年2月14日14时许,趁李某外出,洪某用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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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公布于1979年7月,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尚未露端倪,公民个人只有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此,公私财物合法持有人将财物转为非法所有的行为,其侵犯的对象大多是公共财物,刑法已规定按贪污罪处理。侵吞个体财物因当时数额十分有限,因此,不必规定为犯罪,而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一条处理即可。现在,个体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公民个人可以兴办工厂、商店、学校及养殖、交通运输、服务业等等,农村“两户一体”已遍地开花,还有小型全民、集体商店向个人拍卖的。公民个人已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例如,闻名全国的“温州模式”就是以个体经济为主的经济类型。个体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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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了《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文。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侵占罪。其理由如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侵占罪论处。王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第一,王某系集体企业职工,符合该罪在主体上的规定。第二,在客观方面,被告人王某利用代表本厂向李某发送货物的职务之便,擅自以本单位的货物抵偿其欠李某的债务,挪用本单位的贷款归个人使用,案发前仍不退回,且数额巨大。第三,在客观上,造成了本单位长期不能收回贷款,给企业造成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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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的行为应类推定侵占罪任兴宝《人民检察》第3期的《侵占公司合同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认为,应将马某的行为划分成以下两方面来考察。一、侵占合同的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马某受联营体总经理周某的委托,以全权代表的身份与某国铁道处洽谈合同的履行事宜时,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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