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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2006,(6)
我可以和别人互换承包地吗?编辑同志:我是一位土地承包户。现在由于宅基地变动,致使我新的居住地离所承包的两块地较远,继续耕种费时费力。因此想与村里其它承包户互换耕地,并找到同一村民组的陈某商量此事。陈某同意与我交换土地,但担心法律不允许这样做。请问法律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读者杜恩社杜恩社同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据此,土地承包户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基于其他正当目的,可以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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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10)
【裁判摘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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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建议研究——以浙江省为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学术界研究农村土地问题乃至“三农”问题的一个热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农用土地利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经验和农村改革发展及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提出解决对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完善思路,最关键是尽早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门法律.并建议制定《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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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典型的土地经营权信托模式有“草尾模式”“沙县模式”“绍兴模式”“中信模式”等.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有:频繁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流转金、政府角色越位、信托财产权利属性不明、农户利益保护缺位、改变耕地农业用途以及土地经营权信托设立中的不合法或不规范问题等.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或缺位.要构建我国土地经营权信托模式,就要适时地制定或修改与土地经营权信托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收回以及流转原则的法律条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有关转包的法律条文.修改《物权法》,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相分离的农地产权制度.鉴于我国《信托法》规定得过于宏观以及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独特性,应对土地经营权信托进行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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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8日,周某将黎阳街道办事处河道村三组分给自家的二类耕地出租给张某.双方签订合同后,张某付给周某定金10万元.张某占用地块后,在上面放置了建筑材料,但至今未下地基建房.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议其实质特征符合土地转让的法律构成要件,故其名为"长期租赁地协议",实为"土地转让协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中所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系在流转后从事农业经营,而非用于建房做生意等经营活动.而从双方签订的协议看,双方转让标的是承包地,而不是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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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许多规定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的顺畅进行。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顺利推进.应当改变对家庭承包经营权与其他承包经营权区别对待的政策.以现行法律对其他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的规制方式为目标改造家庭承包经营权.最终实现对家庭承包经营权与其他承包经营权的一体化规制.以适应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社会化、价值化的发展潮流。应当扩大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为一切单位和个人,取消对家庭承包经营权入股范围、入股目的等限制。家庭承包经营权应实行“意思主义+非登记不转让”的物权设立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应游离于公司法的法律调整之外.应当把其纳入公司法的法律框架之内.实现家庭承包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的衔接与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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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我国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也认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是,我国立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不足之处,本文仅就立法上应当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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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土地流转是关系到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一种现象。土地流转必须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要尊重农民对土地是否流转的决定权。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必须依法进行,就是要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规范的流转。土地流转,不能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剥夺农民的流转收益。土地流转需要政府的组织领导和财税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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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优先权是指农村土地发包或流转时,法定或约定优先权人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四十七条“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海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专业性生产承包土地合同期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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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性质的法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系统运用历史解释、社会学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等方法厘清不同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兼有成员权与用益物权双重法律性质,其流转属于物权变更,分为移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负担。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性质为债的移转,事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条文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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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权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采取的是用益物权说,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及分析,分别从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目标和农民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设定抵押。本文旨在讨论《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和讨论,希望对实现农村土地经营多样化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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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的制度“瓶颈”与制度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配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前提,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的制度"瓶颈"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进行反思和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构制度选择的理论前提之后,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协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发展权配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初次流转期限与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权利属性与土地征收等方面分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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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用益物权”编中,并单独成一章居于该编之首,已充分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重要之法律地位。但该《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文设计,封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范围未作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存在标的物规定不科学,采取列举式禁止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并非全面,“转包”不应成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方式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变更登记不合适,承包地收回不合理、不科学等诸多问题,有必要封其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相关条文内容设计、取消不合理条文和增加相关条文内容设计的建议。最后,提出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标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设立、变更、流转和消灭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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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决定>的出台,表明党和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鼓励.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公证人员,要把握时代的脉膊,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积极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供法律服务,认真做好土地承包权流转公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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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确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对解决承包地流转闭锁抵押难行等问题意义重大。却因将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以法律固化,新设土地经营权性质不清、类型混合、流转不济,无益承包地债权性与物权性并可市场化开放性流转之“三权分置”目标实现。受其影响,《民法典分编(草案)》亦存同样问题。亟待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入典完善。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遵循《民法总则》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下,于《民法典分编(草案)》完善中,基于英美地产权客体权益分离理论与大陆法系二次权能分离理论具兼创债权性与物权性经营权功能的地权二次分离理论,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变上,从其客体权益中分离出二元化土地经营权,并分别于合同编增设农地租赁经营合同具体规范债权性经营权、于物权编构造“农用地使用权”科学规范物权性经营权。以利能以债权性经营权顺农地灵活经营实践、物权性经营权应农地抵押及长期经营所需的二元化路径,促现行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向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开放性流转发展,以实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入典达成“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之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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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法律机制,规范流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流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机制关键在于创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关系机制和法律运行机机制,使流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制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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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14-24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传达为“土地所有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经营权”,其中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民法典物权编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
种类,无须改称为土地承包权,也无须增设土地经营权。现行法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已被界定为土地经营权,如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仅限于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承包
农户。不同的流转方式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仅有出租(转包)、入股以及类似方式才能产生土地经
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
现之时,只得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以土地经营权的收益清偿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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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的法律问题——以中信安徽宿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入股的受让方作出了限制,信托作为一种能够避开法律限制的流转方式而备受瞩目。但是,设立信托需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信托作为转让的例外情形的,即使采用信托方式流转,也不能避开法律的限制。实践中,为了避开法律对受让方的限制,农户与村委会、区镇政府签订了层层委托关系,致使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不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重新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作为信托财产,而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为信托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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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概述所谓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