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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0):3-3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对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第二审开庭审理中又要求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撤回上诉。经研究,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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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12月 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明确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从此,结束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财产犯罪案件受害人的损失不得提起民事诉讼,只能通过“追赃”办法来解决的做法。这对多年来形成的传统做法是一大突破,对受害人权利的保障无疑也是一大进步。但《规定》仍没有彻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仍局限于“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及“财物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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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字[1988]5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上诉而被害人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时,二审法院如何适用法律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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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2):11-1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