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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5]1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6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省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清单》中涉及的行政  相似文献   

2.
<正>鲁政字[2015]9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制度,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编制了《山东省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省直部门(单位)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共48项。本通知下发后5  相似文献   

3.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宁政发[2016]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11项,承接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13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9项。  相似文献   

4.
<正>济政字[2015]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市编办、物价局、财政局、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编制了《市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市政府部门(单位)保留行政审批中  相似文献   

5.
<正>吉政办发[2023]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要求,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修订形成《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省农业农村厅主管的“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审批”和省畜牧业管理局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相似文献   

6.
<正>鄂发改体改[2019]332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规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我省机构改革方案和省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我们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重新清理规范。经反复审核确认,我省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111项,其中:由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90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  相似文献   

7.
正辽政办发[2015]10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12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精神,依据国家发展改  相似文献   

8.
<正>青政办[2015]1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8月6日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  相似文献   

9.
<正>黔府办函[2015]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简化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我省项目建设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现就我省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除国家规定的重特大项目应当将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外,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作为企业  相似文献   

10.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16]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其中涉及我省的51项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并抓紧修订完善权责清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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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鄂政发[2016]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衔接落实好国务院近期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5项。其中,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申请条件,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有关材料的10项;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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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政发[2015]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部署,建立健全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决定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201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清单》公布工作(一)本通知印发后,在首都之窗政务门户网站、市编办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  相似文献   

13.
<正>鲁政办字[2015]98号各市人民政府:为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省政府审改办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市、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通用目录》共纳入行政许可事项387项,其中,市级实施104项、县级实施46项、市县均可实施237项。各市要根据《通用目录》,结合本地行政审批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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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政办发〔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22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要求,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汇总,修订形成《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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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政办发[2019]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4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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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政办发[2015]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本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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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政发[2016]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全区创业创新动力,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提高行政效能。结合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资格认证等事项,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保留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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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鲁政字[2015]15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相似文献   

19.
<正>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精神,省政府组织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12项(其中3项子项),下放3项,调整为行政管理服务事项32项(其中12项子项),调整为内部审批6项,退出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项,将205项合并为60项。现将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20.
<正>鲁政字[2013]24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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