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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加班费,没有足额社保,没有福利——招商银行被索天价加班费的背后,隐藏的是一群派遣工牛马般劳作的生存状态和扭曲的劳务派遣制度。而这,仅仅是大量银行派遣工悲剧的冰山一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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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挂”案件,指犯罪嫌疑人被国家权力机关拘留或逮捕,由于证据不足,一直没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法院审判的案件.虽然超期羁押明显违法,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超期羁押或疑罪从“挂”的后果和责任,这是造成此类案件久拖未果的原因.山东杜勇案作为疑案被“挂”了8年,泽永团队为此案用尽心力,终让杜勇重获新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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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前总统希拉克在巴黎市长任上的腐败问题已经被揭露,看来腐败问题没有“豁兔权”和“诉讼时效”。如果希拉克被判有罪,即使是政治恩怨使然,也不能算冤枉。腐败永远也没有借口可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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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通说认为,对《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应按其字面含义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不能以共犯从属性说为根据解释为,"被教唆的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既遂"。我国刑法不是采取德、日刑法那样的区分正犯与共犯的犯罪参与体系,而是采取单一正犯(犯罪人)体系,也没有采取德、日所流行的共犯从属性说,因而不存在按共犯从属性说做上述不同于通说之解释的法律基础。况且,即便是认为我国刑法采取了区分制和共犯从属性说,也不能否认其做出了处罚教唆未遂(即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的例外规定。德国刑法就是适例。德国的通说对他们刑法中的"教唆他人实施重罪而未遂"(即教唆未遂)的解释,与我国的通说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大体相同,这足以说明我国持共犯从属性说的论者所做的上述"目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我国的通说并非是站在主观主义的立场所做的解释,所采取的"严格解释"方法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并且正确说明了《刑法》第29条第2款与第1款的关系,完全符合体系解释的要求。教唆未遂(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形,在犯罪形态上,不属于犯罪未遂,而属于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对这种特殊预备犯的处罚规定尚有缺陷,有必要通过修改刑法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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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三百多次深入毒穴,破案无数,令毒贩们闻风丧胆 他曾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禁毒先进个人”、“全国优秀青年卫士” 他曾多次遭暗杀,有人要用100万买他的人头 然而也正是他,没有被毒贩打倒,没有被炸药炸倒,却被自己深藏不露的私欲所击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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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应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来理解,而共同故意犯罪需把形成共同故意作为前提.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所包括的情形有:被教唆者没有将被教唆的罪实施达到既遂;被教唆者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实施了不同于被教唆之罪的犯罪;被教唆者受到教唆者的教唆,产生了实施有别于被教唆之罪的犯意.对教唆者从减处罚的理由在于整个共同犯罪的罪行未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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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4)
继承权是公民享有的一种基本民事权利.马克思主义继承法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继承制度是私有制的产物,没有私有制或个人所有制,就没有继承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权是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前提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认为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因为继承人死亡之后便不可能再作为任何民事权利的主体.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习惯认为继承权是被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的延伸.严格说来,这种看法是不妥当的.它实质上把继承权看成了被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的组成部分或附属物.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最主要的理由是,没有被继承人的所有权,便没有继承人的继承权.我们认为,所有权固然是继承权的前提,但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继承权是法律根据被继承人意志,为了促进家庭和睦团结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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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专利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使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通过实施变为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如何实施?除由专利权人本人或其受让人实施外,主要是采取许可合同方式,即按照合同规定,被许可人从专利权人(许可人)取得实施专利的权利,承担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的义务。一件被授予的专利,如经发现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可被宣告无效。被许可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其对该许可合同产生什么影响?这是关系到合同双方利益的问题。对此我国还没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尽管我们还没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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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建构主义视角可以发现,农村环境问题并没有被成功建构出来。环保局的不作为使得农村工业污染缺乏科学权威的支持和证实;媒体监督的失灵使得预期中的环境问题没有受到广泛关注;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对经济的片面追求从反面验证了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缺乏可见的经济刺激;此外,农村科学普及者以及农村环境问题制度化的赞助者更是稀缺。农村环境问题没有被建构出来,从根本上注定了农民环境抗争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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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黑数”或称犯罪未知数,是指确实存在的犯罪活动没有在犯罪统计表上反映出来的犯罪数,也即是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追诉和审判的犯罪数。“犯罪黑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黑数”,就是犯罪事件已经发生,犯罪人和其所犯罪行均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另一类是“相对黑数”,有三种情况:1.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由于没有找到犯罪人或证据不充分,不能定罪处罚;2.司法机关对已经归案的罪犯,只查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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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与被继承人既无血缘关系又无姻亲关系的人,如邻居、朋友等在被继承人生前主动给予扶养的情况。从法律上讲他们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也没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另外,在我国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互相扶养的情况也不少。他们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又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他们就不能继承。对此,我国继承法在第15条中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对于鼓励公民保持和发扬我国民族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提倡公民之间互相扶助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中对此作了规定,只要他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这一法律事实存在,他们就可以在继承人继承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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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体系性地考虑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以及分则关于拟制正犯的规定,就应该认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采用区分制而非单一正犯概念,共犯从属性说应该得到肯定。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只能解释为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状态。如此解释既有助于维持共犯的实行从属性,坚持刑法客观主义,也不会放纵犯罪。对于教唆信息完全没有传递给被教唆人、被教唆人明确拒绝教唆、被教唆人虽接受教唆但尚未开始实施预备行为等情形,教唆行为对法益的危险仅仅停留在教唆者内心,不能成立非共同犯罪的教唆未遂。将上述教唆行为评价为教唆未遂,是对刑法第29条第2款的曲解,没有体系地解释刑法规范,有走向刑法主观主义的危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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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政管理部门临时聘用的环卫女工王某,在清扫马路时被汽车撞成重伤,可是肇事司机却逃逸。此前,市政管理部门既没有和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工伤保险。作为"临时工"的王某遭遇此祸,能否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12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向外界公布了这起特殊行政案件的二审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