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美国是隐私法的发源地,它逐步构建起一套独具特色且与欧盟抗衡的信息隐私法律保护体制。回顾隐私权的萌芽和确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产生与早期联邦立法、特定私人行业中的信息隐私联邦立法,可全面把握美国信息隐私法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2.
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离不开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但是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令人堪忧,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为此,可以从比较法角度考察美国、欧盟、德国的立法经验,从而总结共性并立足于本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发展。完善我国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保护,需要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对个人信息进行区分保护以及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不同于个人隐私与个人资料,使用"个人信息"进行权利定义更符合立法的目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既包括人格权属性也包括财产权属性,针对这一特殊之处,美国和欧盟国家在各自立法中均有所侧重并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基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实践,有必要在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确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4.
新闻点击     
《公民导刊》2011,(11):3
江苏: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日前,《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得通过。《条例》中几条明确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业界更称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随着公民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立法上对个人信息保护也显得越来越紧迫",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介绍,目前我国法律中涉及"隐私"保护的有17部法律,涉及"隐私权"的有3部法律,"但隐私和个人信息毕竟不同,譬如  相似文献   

5.
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处理和流动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在便利人们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个人信息滥用也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并衍生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近年来滥用个人信息、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日益多发,比较典型的有:2008年深圳孕产妇个人信息泄露案,2010年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员工涉嫌非法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等[1].个人信息滥用的严峻现实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的深刻反思和检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通过对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的介绍和研究,可以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6.
不利个人信息是指对公民人格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个人信息,如犯罪纪录、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纪录等.这类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应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在理论上存有争议.探讨这一问题对于保护特定群体的人格利益和建立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7.
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而互联网对现行的隐私保护制度的根本影响则主要体现于它使个人隐私的经济价值得到极大的提升,从而使得现代社会对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信息的需求与个人需要保护隐私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以至于对现行消费者隐私权益的法律保护带来严重冲击。文章在对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以期对将来相关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戴德铸 《理论月刊》2009,(7):103-106
电子政务的信息披露措施必然涉及各关联方的内部信息和私人信息.由于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关行为主体可能借口侵犯个人隐私而阻挠信息披露,不能用保护公民隐私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电子政务中涉及的特殊性隐私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政务中的信息披露行为,对于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公务活动的透明度和建立高效廉洁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正在面临严峻挑战。当前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存在比较笼统、零散、法律法规层级偏低等明显缺陷,而欧盟、美国和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则走在世界前列。我国应参照国外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尽快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使其适应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法学界已有两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家意见稿”,这两部意见稿均主张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即将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收集、储存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放在一部法律文件内进行调整。基于国外的立法经验、目前我国已有的立法基础以及现实对于私权利保护的诉求,应该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应当采取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将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收集、储存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分别置于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不同法律文件内进行规范调整。  相似文献   

11.
在数字网络时代,采取数字加密技术加密隐私信息是权利人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手段。而在第三方例外原则下,权利人将丧失对该隐私信息的合理期待。在美国,关于加密信息是否可以获得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实践中还没有相关判决。为了维持国家安全和公民隐私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公民应对其数字加密信息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破解该密码;但警方为了获取犯罪证据并申请搜查令的,可获取加密数字信息;对于已经合法获得的加密信息,警方无需再次申请搜查令即可破解。  相似文献   

12.
2019年12月19日,工信部通信管理局通报了第一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名单,QQ、新浪体育、搜狐新闻、小米金融等41款APP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合理索取权限等诸多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依据《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虽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使用等行为均有规定,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尚无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更是因为未将个人信息在法律层面区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相似文献   

13.
股权集中度与投资者法律保护可以互相替代,高度集中的所有权是治理结构对薄弱的投资者法律保护的适应性反应。公司治理对于法律制度的路径依赖表现在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对于公司的管制方面。美国的金融机构对公司股权持有的限制受到巨大的法律和管制约束;而德国的反托拉斯法没有像美国那样限制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条款,也没有明确的立法反对内部人交易,日本对于金融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管制较少,惟一的约束来自反垄断法。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了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考虑到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长期被内部人控制,变革法律将面临较大的阻力,可以考虑的改革路径是:引入保护投资者的强硬法律,包括改革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等,并提高司法体制的效率;寻求功能替代性的制度安排。比如对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和内部治理方面实施严格的监管,等等。  相似文献   

14.
新都 《人民政坛》2012,(3):37-37
德国:立法较为完备 德国的信息保护法律较为完备。1970年德国黑森州颁布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是最早的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1977年生效的《防止个人资料处理滥用法》,旨在消除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对“个人德私”所造成的侵害,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个人隐私。1977年和1981年,适用于德国联邦政府层面的《联邦数据保护法》和所有州政府层面的《州数据保护法》先后出台。  相似文献   

15.
立法语言的明确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立法语言是立法者制定和修改法律的专门的语言文字,它按照一定的规则表述立法意图,设定行为规范,以形成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在成文法语境中,立法语言是法律条文的物质外壳,是法律信息最直接的外在形式。立法语言在传递法律信息、实现立法意图、体现法律规则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相似文献   

16.
《人民政坛》2013,(2):44-44
张吕好在2013年第2期《民主与法制》撰文《网络信息保护立法重在平衡各方利益》认为,个人信息涉及隐私等人格权,具有保护人格权的意义。同时,个人网络信息还涉及私人财产权保护。为了保护个人网络信息,必须将网络空间视为一种公共空间,采取比规范传统公共空间更具体、更有效的方法,来规范网络空间。此时便会发生个人网络信息与其他私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必须寻找到合理的平衡。  相似文献   

17.
他山之石     
深圳:个人信息有望获法律保护近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决定,将委托市律师协会调研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条例》,通过立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其中对社会公众人物和儿童的信息保护还将有特别规定。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委托专业团体开展立法调研并起草法规草案。  相似文献   

18.
《公安研究》2013,(4):93-93
高锡荣、杨康在《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撰文认为,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系指互联网用户在面临个人隐私被侵犯威胁时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反应,它包括互联网用户的信息提供行为和对信息被不当使用的抱怨行为。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互联网用户面对网络公司的信息索取要求,会采取拒绝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伪造个人信息等行为;  相似文献   

19.
他山之石     
《新疆人大》2011,(2):43-46
深圳:个人信息有望获法律保护近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决定,将委托市律师协会调研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条例》,通过立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其中对社会公众人物和儿童的信息保护还将有特别规定。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委托专业团体开展立法调研并起草法规草案。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对隐私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可能干扰个人对自身隐私的自治,可能削弱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而且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监视系统对隐私信息实施无差别收集。因此,降低甚至消除人工智能对隐私权的影响,既要通过加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和强化技术标准,构建隐私权的事前保护法律制度,也要建立以公益诉讼和消费者集体诉讼为主体的事后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